深圳:离婚房产给无资格一方,另一方3年内不得买房

据南方+客户端19日报道,2月18日,一则关于购房资格的消息在网上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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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消息截图

消息显示,“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即准备通过离婚分割(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给无资质一方房产的婚票(即使再婚)3年内不能再买房”。

据此,笔者从不动产登记中工作人员获悉,该则消息真实,已于2月10日下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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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前后二手房过户量未见明显增加。数据来源:市住建局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政策一定程度限制了外地人到深圳结婚买房,不过未完全堵死。

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函中表示: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次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居民家庭购房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变更等,待市住房和建设局明确后再予以处理。

目前来看,该政策靴子已落地。

(南方+客户端“大湾区楼市观察”,冯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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