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份裁判文书里的“代孕”纠纷

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实习生 梁舒奕

演员郑爽“代孕弃养”一事再度引发公众对代孕产业的关注和讨论。

1月21日晚,北京广播电视台发表声明称,已经解除和演员郑爽的一切合作,且不会再播出任何有关郑爽的作品。22日,中国视协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文《电视艺术工作者应自觉追求德艺双修 用明德引领社会风尚》评论称,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岂能漠视生命、践踏道德底线,视公序良俗为儿戏?

近日,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代孕”为关键词,检索到共计415份法律文书,时间跨度从2012年至2020年。415份法律文书中,财产纠纷和抚养纠纷居多,其次是经济合同类纠纷。

而在涉及“代孕”的76份有效刑事判决文书中,33份涉及金融诈骗,其中17起系以“富婆高薪求夫生子”为由实施诈骗。涉及到“代孕服务合同”的纠纷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均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这些判决书看, “传宗接代”、“生儿子”是当事人选择代孕的重要理由。

“违背公序良俗”,代孕服务合同无效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4起涉及“代孕服务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0年9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跨国代孕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35岁的张某是一名单身未婚女性,来自广东深圳,有做试管婴儿和代孕的想法。2018年6月,张某认识名为美泰公司的业务人员,该公司表示可以为张某提供代孕服务,“保证优先移植男胚胎”。2019年,美泰公司告知张某代孕失败,张某要求美泰公司返回她支付的共计38万余元的费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点包括涉案的《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的合同关系性质以及效力、美泰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返还涉案合同款项,以及应当返还的金额数目。

经法院审理查明,对于此案的合同效力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此明令禁止,任何机构不能从提供代孕服务中获得商业利益。结合此案,美泰公司以中介身份从代孕相关服务中谋取商业利益,美泰公司上述行为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相悖。因此案涉《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应为无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美泰公司是否应向张某返还合同款项及返还具体金额的问题。经审查,如前所述,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因涉案合同取得的财产,美泰公司应当向张某返还。

对于委托人张某,法院认为,明知代孕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仍与美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此案一审法院酌定美泰公司在扣除为张某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应向张某返还实际收取款项的45%,即16万余元,对于该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以“富婆高薪求健康男士代孕”为由实施诈骗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从犯罪情节看,76起涉及代孕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有33起和诈骗罪有关,代孕成为诈骗借口。其中,有17起刑事案件以“富婆高薪求健康男士代孕”为由实施诈骗。

2016年4月22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以“富婆高薪求代孕”为由进行诈骗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自2014年10月起,苏某学习诈骗方法后,开始在其家中用手机多次拨打不特定人电话,以“富婆高薪求代孕”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的诚信金、保证金。经法院查明,苏某自2014年10月开始实施诈骗至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期间,使用他人银行卡共骗取人民币92370元。法院认为,苏某诈骗金额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此案一审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发还违法所得92370元给各被害人,并没收苏某4部作案手机,依法上缴国库。

33起诈骗案件中,除了以“富婆”之名向男性群体实施诈骗,还有13起以“可以提供代孕服务”为由向寻求代孕服务的人骗取钱财,剩下3起则以类似“自己正为他人代孕,需要经济援助”为由骗钱。

2016年1月18日,某地法院公布一起以虚构代孕服务骗取代孕委托人钱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示,富某从代孕公司离职后开始对前客户实施诈骗。2011年6月,富某以代孕公司名义与丁某签订《添宝代孕中心代孕协议》,谎称丁某的胚胎已移植入代孕妈妈体内且受孕成功,并提供伪造的代孕妈妈产前检查记录等材料使丁某信以为真,以检查费、营养费等为由骗取丁某243345元后逃匿。

2011年10月,富某又以相同手段对谢某实施诈骗,以检查费、代孕补偿金等为由骗取谢某220900元,同年10月19日又退还谢某6万元后逃匿。

法院认为,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谢某、丁某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富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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