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90后不再为了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

500

本文转自南方plus。

1月20日,深圳中院首次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
2005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深圳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368686件、审结346231件。生效裁判确认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等共计193.32亿元。

500

劳动争议纠纷受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就业环境等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度的晴雨表。通过这份白皮书,可以看出深圳经济哪些特点?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4个新特点和新趋势

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至今已逾十年。记者从白皮书了解到,在这十多年间,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4个新特点和新趋势。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基本平稳

《劳动合同法》刚颁布的两三年,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出现过井喷式增长,2008年深圳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是2007年的3倍多。

2010年后,深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步回落,近两三年数量基本平稳,这说明深圳劳资关系也日趋规范。但是,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在绝对数量上仍居于高位,仍处于全国前列,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还需社会各界努力。

2、近三分之二案件发生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

绝大多数案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仲裁提出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劳动者诉求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

与此同时,不同行业的劳资纠纷也呈现不同特点。例如,制造业企业争议主要是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销售企业争议主要在绩效考核和提前发放;高科技企业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竞业限制等问题。其中,近三分之二案件发生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

500

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请求金额不断提高

90后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其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更敢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不再为了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这也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求内容日益多元,请求金额不断提高。

500

(电视剧《平凡的荣耀》中郝帅面对上司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怼了回去)

4、用工管理不规范现象仍然较多,劳动者胜诉比例超过50%

劳动者在职期间通常不愿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较为强烈。

诸如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面的诉讼请求,劳动者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均高于50%。

互联网经济用工模式案件集中在网络主播、外卖骑手和快递员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用工方式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据相关数据显示,深圳已成为全国快递企业最集中、从业人员最多、业务收入规模最大的城市之一,且还在不断快速增长。

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邢蓓华介绍,此类用工方式近年才出现,所以涉及到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并不多。近两年,深圳法院受理的有关互联网经济用工模式案件的总数不到100宗,主要集中在网络主播、外卖骑手和快递小哥这三个群体。

从业人员诉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承担劳动法下用人单位相关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致他人伤害后,从业人员或受伤的第三方请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还没针对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深圳法院根据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同的用工模式进行审查判断,对于具有较强管理属性的用工方式,倾向于认定是劳动关系,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从属性较弱,从业人员具有较强自主性用工方式,多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部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就业权

深圳高科技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他们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和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

邢蓓华发现,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出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此同时,部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权,对人才自由流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深圳法院受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金额也不断提高,竞业限制交付正成为高科技行业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深圳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一方面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求;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也给予坚决制止。

邢蓓华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依法只能与掌握其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能违法扩大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主体。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地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并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依法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竞业限制协议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劳动者的负担能力。

5、用人单位如不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6、在发现劳动者存在同业竞争行为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而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时,应仔细查看协议内容,特别关注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的标准、违约金金额等条款。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劳动者要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需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在未通知解除的情况下直接从事同业竞争行为。

(记者 苏国锐)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