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合不合法?全国人大回应来了!

针对地方立法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此举不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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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沈春耀介绍称,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其中包括,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民航发展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收益谁付费原则”,由适用航路、航站资源的航空公司和乘客缴纳,作为征收对象的旅客和航空公司也是征收的受益人,但宪法上的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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