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顺民”是对人民的歧视性称呼

        我一直对之非常尊敬的张鹤慈先生,一直在主张实现“公民社会”。并往往对人民尤其是中国人民中出现的各种错误现象进行严厉批评。

        应该说张鹤慈先生的动机是非常值得推崇的——他以一个曾不得以长期滞留海外的国际著名人士的身份,始终希望中国好起来,因而孜孜不倦的向国内民众进行各种法治理念教育。其中很多观点是很正确的,对社会文明有利。

        可是他在主张“公民社会”,批判中国人民中存在的各种错误现象的时候,在逻辑上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比如他曾批判中国人民说:

        【压力大的时候不知道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做顺民,压力小点了就是漫天要价撒泼耍赖的刁民,压力不在时就是无法无天的暴民。这叫做妥协?大半个世纪的人民表现欠佳】       

         张鹤慈先生没有明白——与对于公知们的判断不同,我敢肯定张鹤慈先生是真的没有明白,而不是出于故意——这样两个问题:

        1、被批判为“顺民”的人民,是从自身的生存环境与主观能力要求下,根据自身利益的要求而表现出来的状态,是合理的;

        2、被批判为“刁民”与“暴民”的人民,是被一些社会精英们的意识形态忽悠着,忘记了自身的利益关系的表现。

        而且人们应该知道的是,有些从自身的特殊利益关系出发,而破坏社会和谐,乃至于制造社会动乱的“刁民”与“暴民”,其实不属于人民范畴的概念。因为这些人的根本利益关系、与他们因之而实行的行为,是与人民所要的社会稳定的利益要求相违背的。人们不能把罪犯与人民混为一谈。

        什么是人民?人民是一个覆盖范围会随着不同语境而改变的概念。

        毛泽东曾经从阶级斗争与人民是创造历史动力的角度出发,分析过人民这个概念的覆盖范围的变动情况。在他那里,人民是对社会进步起推动作用、与对社会进步起反动作用的群体相对立的人的集合。这显然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的定义。

        但是,一些自由派人士,用公民来代替人民的概念,其实也是阶级斗争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表现。

        因为他们把社会的主体简单分割成了政府与公民,于是两者之间在自由空间上,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了。于是政府就成了必须压缩乃至于应该被消灭的对象。这不是阶级斗争观念是什么?

        人民这个概念,在很多语境下,确实是承认阶级利益关系与阶级矛盾。但是这是事实,不承认也不行。        承认阶级与阶级矛盾,不等于要阶级斗争。因为阶级的消灭其实不在于阶级斗争,而在于生产力的进步。在于生产力进步导致利益关系对立的阶级通过共同进步得以转化,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同于公民的人民概念,与阶级斗争观念是可以不划等号的。

        人民也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创造历史的动力只能是客观规律。

        因为人民只能被动适应社会的要求。引导社会进步的是社会精英。社会精英也是从人民中来,他们也只能依据环境的要求提出社会进步的方案。如果与社会环境及客观规律不一致,他们的要求也不能实现。

        所以我说,社会的变动是不以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只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运行。所以,创造历史的不是人民。

        毛泽东把推动社会进步的人的集合,作为人民的定义,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因为按照这个定义方法,尤其在社会分裂很严重的时候,会把极大部分的人群排除到人民概念之外。而且哪一方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恐怕只有斗争的结果才能告诉答案。        我们知道社会势力之间的斗争,其实不过是不同精英集团的利益斗争。与人民的利益关系并不直接。不过有的精英集团获胜以后,面临的环境好了,就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反之,社会照样糜烂,会接着动荡。比如秦统一不久,西晋统一不久、隋朝统一不久,都出现这样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因为获胜的精英集团不要社会稳定——任何统治者首先都会尽力维持社会稳定。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获得一个可以让社会稳定的环境。

        而人民在之前的社会斗争中相互视为敌人,斗争的结果却让他们很快又陷入动荡之中,还得继续跟着不同的精英集团参与社会斗争。谁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呢?很明显,谁也不是。

        当客观规律要求社会走弯路甚至于走回头路的时候,谁也没办法让它进步。并且都会表现为让社会倒退的力量。难道这个时候就没有人民了吗?所以,把对社会进步起推动作用的人的集合定义为人民,这个方法是错误的。

        那么如何定义人民这个概念?其实从语言逻辑角度,概念的作用在于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人民这个概念也一样,就是要把与少数乃至于极个别的特殊社会成员不同的群体区别开来。比如说:

        精英与人民,这时候的人民就是指的普通民众;

        领袖与人民,人民就是指领袖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

        官员与人民、企业家与人民等等都可以此类推,定义出不同范围的覆盖面。

        当说到政府与人民的时候,人民的覆盖范围就可以与公民概念相同。

        虽然不同语境下,人民的覆盖面各有不同,但是,人民的这个概念一定是把占全体社会成员大多数的中低层民众包括了在内。

        如果把大多数人排除在了覆盖范围之外,比如有些公知用公民代替了人民,然后自称公民,也等于他们就是人民了。其实他们的利益关系与大多数民众的不一样,逻辑上就把大多数民众排除在人民概念之外了。这样的定义就是错误的。

        把利益关系要求与人民的利益关系要求不一致的人,也当做“人民”来分析,是把“人民”概念与“公民”概念混淆了的表现。公民是包括了人民在内的概念。而人民只是对公民中一定包括了中下层民众在内的、绝大部分公民成员的表述。

        当然,即使是身处下层,但是因为特殊原因,其利益关系与绝大多数中下层公民不一致的一些人,也就是从自身利益要求进行行为,而形成的所谓的“刁民”、“暴民”,也不属于人民范畴。因为从法律上说,这些人是违法分子。违法分子当然与人民不是同一个概念。

        我们应该承认的是,人民相对于社会精英,在如何适应世界的要求上,是愚昧的、低能的。否则他们也就是精英,而不是与精英们相区别的人民了。

        并且,因为具备相对更加适应世界需要的人必然地只会是少数。所以,人民与精英之间的区别,至少在人类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让人类所需要的资源稀缺度接近于零之前,是会一直存在的。

        精英之所以是精英,不过是因为他们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适应世界需要的能力,可以获得与调动需要的资源,实现自己的目的。

        而精英的这个能力,是他们的所在客观环境、以及还是因为他们的曾经所在客观环境造就了的主观条件,两个原因决定了的。一般的民众没有精英们所在的客观环境与主观能力,所以同样的事物对于他们的边际效用,是不会与精英们相一致的。

        这就是我用主观价值理论,对于人民的价值观与精英们的价值观不一致现象,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而主观价值理论,是西方意识形态的基础原理之一。

        从主观价值理论分析与推理,人民的价值观与精英们的价值观不同,是完全合理的现象。

        所以,将从自身利益关系与主观条件出发,因为与精英中的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不同,对社会统治者表现出顺从的人民成为“顺民”,是违背主观价值理论的,也是对人民的歧视性称呼。

        需要多余解释的一句话是:我这里并不是说只有顺从社会统治者的民众才是人民。

        人民众当然应该包括了对于不合理社会现象进行反抗的人在内。也不是说不应该批判人民的错误价值观,只不过在说,不应该用歧视性的语言批判人民。

        当然,人民的价值观合理,不代表他们的价值观不应该得到改变——其实任何价值观都是应该随着社会进步而逐渐改变的,即使是精英们的价值观也一样,是必须也必然会改变的。

        这里说的是人们对于具体事务的判断而形成的价值观,不是指的抽象价值观,比如自由、博爱、民主、平等。这些抽象的价值观,因为人性的共同而不会有差异。人们的具体价值观,正是因为抽象的价值取向一样,才会在具体环境与主观能力不同的情况下表现出来不同的现象。

        因此,精英们要让人民的价值观与自己一样,即使确实自己的价值观是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应该做的事情,也不是批判人民的愚蠢,而是让人民的所处客观环境,与自己的一样或者接近。

        如果不管人民的客观环境艰难,只要人民的价值观与自己一致,其实就是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专制。所以,我一直在批判一些精英们对于人民的“启蒙”观点。因为,对于人民所谓的“启蒙”,其实就是试图对人民进行意识形态的单向灌输,也就是所谓的“洗脑”。

        近年来,公知们的“启蒙”叫嚣渐渐地平复了。可是张鹤慈先生对于人民的批判,在逻辑上是要走到“启蒙”的观点上去的,人民愚蠢,可不就得精英们对他们进行“启蒙”教育吗?

        批判人民,是站在“公民社会”的要求立场上。可是公民是分阶层的。不同利益关系的阶层的公民群体,对于同样的社会环境,各自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于是从自身利益要求出发,他们的价值判断是会不一致的。当然,因此对于社会采取的行为也会不一致。

        而主张“公民”社会的精英们,把自己的要求当做了全体公民应该的要求,把别的公民群体的要求当做了应该消灭的现象。

        这在意识形态领域是属于专制的表现。也因此,凡是主张“公民社会”的人,都会不可避免地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去。

        我一直非常尊敬的张鹤慈先生,虽然是主张西方意识形态阵营中,很理性的学者,也终于不免犯了与同阵营那些被他严厉批判的人的同样错误,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这是与民主要求不符合的现象。

       “公民社会”是一个违背民主逻辑的概念。是一个错误的、具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社会观念。             查了一下百度,对于“公民社会”的定义是:

        【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用来表示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术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过这一术语,一般指资产阶级社会,有时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

        从这个定义来看,“公民社会”说的是:具备从私有财产基础产生的价值观的人组成的社会。这个价值观的特点是主张个人产权基础上的社会成员自由。        从历史上反对封建社会制度、张扬个人自由权利的角度出发,这个价值观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是,它抹杀了社会成员中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实际上是用公民中少数富裕群体的要求作为了全体公民的要求。也就是说,大多数底层民众被少数社会上层成员给代表了。

        有人会说,“公民社会”观念对于反对封建社会制度有积极意义,为什么说它是错误的?

        要知道,任何观念都有它正面与负面的作用,不能说它曾经起到过正面的作用就说是正确的。

        封建社会制度的消失,其实是生产力进步的结果,并不是哪一种意识形态的功劳。而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可避免地有错误的内容——不用说,我的意识形态里面也一定有错误,只是我目前没有意识到而已。

        “公民社会”观念的错误表现在:它抹杀了公民内部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用社会上层成员从自己利益关系出发产生的价值观,代表了占公民中的大部分利益关系与上层成员大不相同、从而价值观也必然不同的底层民众的价值观,从而把公民中的上层成员的价值观当做了唯一合理的价值观。

        这样的思维形式,违背了主观价值理论逻辑。是一种排除了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与意志要求的意识形态表现,当然是错误的意识形态现象。

        这个错误,就是导致一些人把社会成员分为“公民”、“顺民”、“暴民”、“愚民”、“奴才”等等种类的原因。

        从这些人的这个分类方式来看,很明显是对大多数社会成员表示了歧视的。本身就在把大部分公民成员排除在公民行列之外、是在歧视大多数社会成员了,主张民主、自由、平等,还有实际意义吗?

        有人又要说了,主张“公民社会”,是为了要民众理性地看待社会,理性地向社会表达诉求,难道错了吗?

        这个目的当然没错。但是这不是“公民社会”的特别功能。相反的,“公民社会”观念也曾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暴力——尽管其结果是表现为封建社会制度的毁灭。

        但是前面说过了,封建社会制度的消失,本质动力是生产力进步,而不是暴力。因此是可以用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暴力,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不文明的、错误的社会现象。

        真诚的理想主义者主张“公民社会”,是想要让公民与政府平等。这其实是一个很荒谬的想法。

        因为,政府是调节公民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机构。

        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民众与官员应该平等,打工者与资本家在企业之外应该平等,学生与老师应该平等...人与机构之间如何平等?那让谁来调节社会矛盾呢?

        民主、平等,应该是说的公民内部不同阶层的人之间的伦理要求。如果这个伦理要求完全实现了,政府就自然会消失了。

        之所以会有这些要求,是因为人类一直面对着资源短缺,社会总体自由空间有限,而不同能力的人拥有的自由空间不一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这个基础上就会有不同的要求。因为大多数人获取资源也就是自由空间的能力。相对于少数精英都比较弱,民主与平等才成为普世价值。

        如果没有政府的调节,公民中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会导致社会崩溃。

        如果让公民与政府平等——全体公民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平等,能够接近于与政府平等的公民只能是公民中的上层成员——政府将变成既得利益集团的专制工具。就会名副其实的变成了马克思说的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手段。这很明显与真诚的理想主义者们主张民主、主张“公民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

        我多次的说过,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不能只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打圈圈。人类的不平等不自由,首先是因为资源不足,导致社会总体自由空间不足造成的。

        在这个前提下,无论如何调节社会关系,真正自由的人只能是少数人。即使是市场经济社会,与之前的社会形态比较,也不过是换了一种竞争的规则。规则变了,总体结果不会变,那就是只有少数能力强的人会成功。不平等、不民主是必然现象。

        要逐步实现人类的伦理要求,也就是逐步的实现民主、平等、自由,根本的条件就是生产力的进步。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生产力进步快,就应该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

        西方国家是被认为实现了“公民社会”的。可是我们看到如今他们社会的偏激现象在增加。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生产力进步遇到了严重的困难,趋于停滞。而实行西方国家同样政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没能实现生产力的快速进步,所谓的“公民社会”也就只能是泡影。

        最后说说价值观与在价值观支配下的行为的区别:公民中不同阶层成员的利益关系不同,价值观也就会不同。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观都不应该歧视。

        当然有的价值观是与社会进步要求不符合的,因此从社会进步要求的角度,不同价值观之间有相对正确或错误的分别,因此应该通过讨论来确定哪一种价值观更适合社会进步的要求。

        但是应该尊重别人持不同价值观的权利。即使证明了某种价值观是错误的,我们也不能歧视坚持错误价值观的人们。比如对于宗教信仰者,我们就不能歧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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