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丈夫将房子卖给王某,购房者难道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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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法庭都有法不依的问题吗?先杀人再卖房,合同肯定不成立,所以买房人的55万应该合法追讨,卖房人因为已经执行死刑,所以应该按卖房人剩余的财产来计算,先还款,卖方人可能已经没有别的财产,可能名下只剩下该69万的房屋,他妻子先死,妻子的那一半按理3/4归属于卖房人,1/4归属于女儿,也就是女儿拥有1/8的产权,不久后卖房人犯法被枪毙,这时候他的遗产也就是那7/8的房屋份额应该首先归还买房方,假如女儿没办法拿钱出来购买剩下的7/8的房屋,那么就应该先把房屋拍卖,7/8还给买房者,1/8归属女儿.有法不依,是现在法律执行的大问题.至于判令父债女还,那更是荒唐.

这件事王某也有责任,杀人犯丈夫所卖之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妻子许可出卖是违法的。王某并未察觉了解此事就买房,合同应该不能成立。

另外杀人卖房更是违法,因为法律上有杀人犯/罪犯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得利的原则,否则任何继承人都可以杀了被继承人而得利。

所以丈夫杀人后,他已经失去了自己的继承权,所有遗产都由女儿继承,杀人犯无权签订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违法,因此也不成立。

至于王某,他首先要承担签署非法合同的责任,因此对退款要求并不合理。其次由于买卖合同非法,王某占有并出租房屋也是非法的,要给与屋主以赔偿,并且应该把从房屋出租中所得的房租从买房款中扣除。

第三,如果王某真的属于无辜的第三者,剩下的款项可以协商解决,但绝不可能归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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