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说给于文凤10%佣金真的只是心意而已

【文/观察者网 郭肖】因恋爱时的一句口头承诺“会将投资获利的10%给你”,周星驰与前女友于文凤开启了漫长的经济纠纷之路。

今天,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继续审理,于文凤的律师问周星驰,他曾在2003年出售旺角先施大厦,账面赚了1300万港元,为何没有把这些钱的10%给于文凤。当周星驰表示自己不记得有这么一宗交易,因为一般都是女方主动提出来时,律师又追问,既然都说要给了,为什么老要对方主动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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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港媒报道,周星驰与于文凤自1997年恋爱,2010年分手。

2002年某个晚上,二人共用晚餐后,周星驰答应于文凤之后会将投资获利的10%给她。同年,周星驰委托于文凤投资物业及基金。

于文凤将周星驰告上法庭的原因就在于此,她指出,相关投资项目加上增值基金等,涉及佣金逾7000万港元,但她至今未收到任何钱款。

本月18日,此案就曾在香港法院审理过。

当时,代表被告周星驰的资深律师文本立表示,两人彼时在露台交谈的内容,必然是两人处于浪漫关系的浪漫情话,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于文凤一方的追讨诉求,周星驰方面不接受。

律师还指出,周星驰曾于2007至2011年,共向于文凤支付2160万港元;在2012年2月,周星驰和于文凤见面时又支付了1000万港元。周、于两人在2010年3月分手时,因为于文凤的房屋在装修,周星驰还将涉案的名下房屋“天比高”提供给于文凤及其母亲居住。

于文凤的律师,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则表示,于文凤在当年是具有一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投资专家。她曾在美国的大学攻读商学专业,其后还有在香港交易所和(家族的)证券投资及地产公司工作经历。

比如,周星驰名下公司“星辉海外”缺乏人手,于文凤帮他打理,还获得过投资收益(超过170万港元)。

但周星驰的律师文本立则当庭质疑了于文凤方面所称“投资经验”。他表示,周星驰自1997年开始投资物业,他本人就有投资经验。况且,于文凤曾替周星驰投资,直接亏损了1700万港元。

昨天,此案又一次审理。

于文凤的律师袁国强再次指出,2000年起,于文凤帮助周星驰打理电影业务,如果当时,周星驰没有提出会给于文凤10%的佣金,于文凤根本不会那么卖力帮他,因为一个月2万港元的基本工资实在是太低了。

但周星驰方反驳了这种说法,他指出,“我从事电影工作,帮我这件事是于小姐主动说的,她自己也很喜欢,她如果不喜欢,我也不会逼她啊。”

今天,案子继续审理。

袁国强继续追问,周星驰曾在2003年出售了旺角先施大厦,账面赚了1300万港元,为什么没有把这宗交易的10%给予于文凤?

周星驰表示,那段时间有很多物业要打理,这一宗交易自己也不记得了,又何谈要分成呢?“一般分成都是于小姐提出来(就会给),大概她当时没有提出来吧。”

律师又质疑说,既然都说了10%是礼物,为何还要人家女方主动提出来?

周星驰表示,说10%真的是一个心意而已,各种细节自己早都不记得了,或者有时候因为太忙有其他事情在做不记得了,“其实一般来讲,对我来说就是给钱嘛,其他事情也有同事在打理,女朋友帮你赚的钱,你分点给她做礼物,我觉得这个也很正常。”

律师又追问,两人是否在2009年曾签订过一个分成协议,且注明了分成是“佣金”性质。

周星驰回答,“我不想见到她这样,所以才决定给她钱,佣金不是我写上去的,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写,我不是很清楚。我不是太在意有没有写佣金,也没想过文件会写成法律行为。”

此案中,于文凤曾被指多次向周星驰索要礼物,比如周星驰的妈妈就在一份陈述书中表示于文凤索要礼物的频次很高,但周星驰只是说,“那可能是我妈妈个人的看法,她也没有很经常要礼物。”

于文凤还被指曾在2007年,周星驰的一处房产没有出售时,就私自找其姐姐要求支付10%的分成,周星驰回应称,“大概是有这么一件事儿吧,我也记得不是很清楚,你说万一你女朋友当时正好急着用钱,也不会拒绝嘛”,律师追问他,于文凤是否曾经说过自己急用钱时,他表示,“我不记得了,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是一个记性很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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