邺城遗址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的整理与研究

摘要:瓦制品是中国古代建筑屋顶瓦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考古发掘的遗址中亦属于常见出土品,瓦制品的整理和研究对于建筑复原和手工业生产均具有重要意义。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瓦制品出土数量往往过于庞大,瓦制品的种类和形态区别并不明显,因此很少有研究者对遗址中出土的瓦制品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研究。

核桃园北齐佛寺位于东魏北齐邺城南郭区的东南部,邺城考古队自2012年迄今对该建筑组群持续开展考古工作,据1号塔基的发掘推测该遗址为北齐大庄严寺。5号建筑基址位于佛寺中轴线之上,南距1号塔基约32米,向北通过两翼连廊与6号、7号廊房将北侧的2号大殿围合成一个宏大的院落。作为国内正式发掘的北朝时期第一座佛寺内部的单体门址类遗存,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种类较为丰富、数量适中,是进行全资料收集和整理研究的一个较好案例。本文基于这批材料尝试探讨了对瓦制品进行全资料整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通过对整理获得数据的分析,探讨了建筑屋顶的瓦制品组成、建筑的破坏程度和毁弃原因等问题。

  瓦制品是中国古代建筑屋顶瓦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板瓦、筒瓦、瓦当、当沟、鸱尾和兽面瓦等。这类遗物在历史时期建筑遗迹尤其是都城遗址的考古发掘中属于常见出土品,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对于探讨建筑本体复原和手工业生产等问题均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以往的城市考古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1)关于城市形制布局的研究。这方面一直是历史时期考古学研究的重点与主流,以宿白、徐苹芳、王仲殊、刘庆柱等人的研究成果为代表。此类研究依托于通过田野考古获得的城市遗迹平面实测图,结合文献记载和图像资料,在完成相关考证的基础上探讨城市布局复原和演变问题,讨论更多集中在能反映时代特点的都城遗址上。此类研究主要依据城市遗迹的勘探和发掘成果,并不充分涉及遗物。(2)关于出土遗物的研究。由于建筑遗迹发掘所获出土物一般以瓦制品为主体,所以相关研究也多集中在瓦制品上。此类研究以钱国祥、贺云翱等为代表,研究目的以分期断代为主,并由此对建筑遗迹的年代和性质进行探讨。近十余年受日本考古学界的影响,国内学者逐渐开始转入制瓦技术方面的研究,通过对制作痕迹的观察,探讨瓦制品背后所隐藏的制作技术和生产、管理、使用人员,乃至文化交流与传播等方面问题。不过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瓦制品的研究仍处于以年代学研究为主的资料积累阶段,尽管学者们希望能在制作技术与工程管理、实施的角度有所突破,但由于已出版的建筑遗迹发掘报告中对于瓦制品的介绍大多以选典型为主,材料公布并不全面,使得相关研究难以深入。

  鉴于瓦制品在城市遗址出土遗物中的绝对数量优势,我们认为仅仅通过分期断代进行年代学研究,或是通过对少量标本制作痕迹的观察进而探讨制作技术还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选典型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增加遗物的定量分析,以争取从尽可能全面的数据分析的角度出发,进行更为科学的历史复原。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发掘于2014年4—5月,在发掘过程中我们对出土瓦制品进行了全面收集,并尽可能获得较为详细的坐标数据。5号建筑基址是一座单体式门类建筑遗存,该建筑遗迹结构单纯、时代清晰,并且出土瓦制品数量适中,受后期扰动较少,是进行瓦制品全资料整理研究的一个较好案例。

  一、核桃园 5 号建筑基址发掘概况

  邺城遗址位于河北省临漳县西南部,是曹魏至北齐时期的六朝故都,1988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研究所(2020年1月更名为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组成邺城考古队,自1983年开始在邺城遗址持续进行考古工作,重点围绕邺城遗址平面布局的探寻展开。核桃园北齐佛寺位于东魏北齐邺城南郭区东南部,邺城考古队在这一区块勘探发现了一处较为宏大的建筑组群。2012年—2013年率先发掘了其中位于最南侧的1号建筑基址,根据考古发现确认该建筑遗迹应为北齐大庄严寺的佛塔遗留。为探寻佛寺的平面布局问题,2014年我们又对1号塔基北侧的5号建筑基址进行了全面揭露,发现早、晚两期建筑遗迹,并出土大量砖瓦类遗物。

  发掘出土的砖瓦类遗物主要属于晚期建筑遗迹的废弃堆积,晚期建筑遗迹即5号建筑基址及其附属建筑结构,主要包括中心主体建筑、甬道和两翼连廊等部分。中心主体建筑的地上夯土台基平面呈长方形,东西面阔23.75、南北进深14.3米,两翼连廊南北进深约6—6.15米。5号建筑基址向北通过两翼连廊,与6号、7号廊房将北侧的2号大殿围合成一个宏大的院落(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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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遗迹现象、地层叠压关系及包含物,可以确认5号建筑基址与先前发掘的1号塔基遗迹同属北齐时期修建的大庄严寺的建筑遗存,可能是一座规模较小的门址。发掘出土砖瓦等建筑构件数量较多,规制较为统一,板瓦、筒瓦及瓦当表面多经压光,显示出较高的建筑等级,其中表面施釉的琉璃瓦在邺城北朝文化层中尚属首见,同时还出土了数量较多的带戳印文字的瓦制品,这些均为邺城考古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

  二、瓦制品整理思路和工作方法

  从发掘情况可以了解到,瓦制品主要出自5号建筑基址的废弃堆积层中,数量众多、分布散乱,且大多较为破碎,因此想从零散的材料中获取较为完整的信息,其难度显而易见。在发掘中对瓦制品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方法以往未见先例,我们在工作中基本是边整理、边总结、边思考,根据遗物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对于瓦制品而言,一般主要包括生产和使用两个方面,因此我们整理研究的目的也即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的前期整理工作自2015年5月开始至8月结束,前后历时约3个月,整理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1)编号。为避免混淆不同单位的出土遗物,我们首先对所有碎片进行统一编号,标明出土单位和地层,并将编号用签字笔书写在每个碎片上。

  (2)分类。出土瓦制品以板瓦和筒瓦为主,在大致区分碎片性质的前提下,首先根据胎土颜色做最基本的分类,然后按照使用面特征进行细分,最后再根据板瓦前端纹饰和筒瓦、瓦当的样式进行进一步分类。

  (3)拼对粘接。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首先对同一探方的出土品进行拼对粘接,然后再对相邻探方进行拼对,最后跨探方进行尝试。从工作实际情况而言,拼对效果不是很理想,拼对成功率较低,且由于碎片数量众多、破碎严重,拼对工作量大,对整体工作进度影响较大。

  (4)大数据测量。经过基本整理,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共发掘出土瓦制品碎片13500多件(块),主要包括板瓦碎片10534件(块)、筒瓦碎片2840件(块)、瓦当碎片215余件(块)。全部碎片均按类别进行重量、厚度的测量,保留上、下缘的板瓦碎片还测量了上、下缘长度,保留足够宽度的筒瓦碎片则测量或估算直径。

  (5)典型标本的测量与记录。典型标本包括相对完整、有戳印文字或特殊痕迹的瓦制品。经过拼合复原,共挑选出筒瓦标本177件,板瓦标本19件,瓦当标本115件;发现带戳印文字的标本522片,其中可辨认文字的标本382件。由于遗址中出土瓦制品数量过于庞大、零碎,所以目前我们所做的详细观测主要针对挑选出的典型标本,未涉及全部瓦制品,但在选取标本时我们尽可能考虑了样品的全面性。瓦制品的观测项目和内容如上表(表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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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往研究中,不同学者对于瓦制品各部位的定名并不统一,为记录和讨论分析之便,我们在综合以往命名方式的基础上,依据瓦制品在屋顶的铺葺方式,将各部位的名称暂定如下(图二、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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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综合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初步结论。

  三、瓦制品整理的初步收获

  通过对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的详细观察、测量与记录,我们发现其中存在着较多规律性的现象。

  (一)  基础分类

  根据观察结果,核桃园5号基址出土瓦制品绝大多数为蓝灰色胎土,质地细腻,杂质很少,仅有少量筒瓦为棕黄色胎土。结合装饰、使用面状况及尺寸可对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的瓦制品进行分类,基本分类如下图所示(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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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区分筒瓦与板瓦的基础上,根据纹饰可将筒瓦分为带瓦当类型与无瓦当类型,板瓦分为双层波状纹类型与单波状纹类型。

  其次,根据使用面的处理情况可将黑光类型与素面、布纹类型分开。带瓦当筒瓦与双层波状纹板瓦均为黑光类型,无瓦当筒瓦包括黑光与素面两种类型,单波状纹板瓦包括黑光与布纹两种类型(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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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筒瓦根据直径大小可分为3型,分别为直径16.4~17.6厘米的A型、直径为14.4~16.3厘米的B型和直径14.4厘米以下的C型。黑光带瓦当筒瓦只有B型。黑光无瓦当筒瓦包括B型与A型,素面无瓦当筒瓦均为C型,为避免上缘补土对直径的影响,测量部位均为下缘。黑光板瓦中的双层波状纹类型按照下缘宽度可分为2型,分别为36厘米的A型和30~32厘米的B型,单波状纹板瓦在尺寸上没有明显差异,与B型双波状纹板瓦尺寸相近。

  最后,瓦当根据当面样式可分为3型,A型为长圆形花瓣,B型为尖端上卷的肥大花瓣,C型在长圆形花瓣外环绕一周连珠纹,其中A型根据莲瓣数量可细分为Aa(9瓣)和Ab(8瓣)两个亚型,C型根据莲瓣外围弦纹的有无又可细分为Ca(有弦纹)和Cb(无弦纹)两个亚型(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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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数量、重量统计

  根据数量统计结果,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中出土数量最多的瓦制品为黑光筒瓦与黑光板瓦。由于瓦片破损程度较大,单纯数量统计对于复原研究意义不大,而重量统计则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破损度不同而造成的误差,因此在分析各类瓦制品在总量中所占比例的问题时,我们侧重于重量统计的方式。

  根据重量统计(表二),黑光筒瓦占瓦制品总数的27.2%,黑光板瓦占瓦制品总数的49%,布纹板瓦的数量约占瓦制品总数的22.9%。其中黑光筒瓦与黑光板瓦在胎色与使用面状态上较为相似,很可能配套使用,应属于5号建筑基址屋顶的主要用瓦种类,而布纹板瓦所占比例亦较高,其与黑光筒、板瓦的组合方式值得思考。素面筒瓦数量较少,仅占瓦制品总数的0.9%,胎土颜色与尺寸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筒瓦,其功能与使用位置需另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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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当作为较为特殊的建筑构件,容易引起学者注意。核桃园5号基址出土的瓦当中,保存至少5个花瓣可视为完整器的标本有26件,另外保存至少1个可供判断类型的完整莲瓣的标本有89件,剩余100余块碎片残损严重,无法判断类型。以可判断类型的115件瓦当标本为基础进行统计,可以推测每种类型的最大可能数和最小可能数,真实数量介于两者之间(表三)。从数量而言,Ab型最多,Aa型与B型数量其次,但它们在尺寸、筒瓦特征上与Ab型基本一致,说明这几个类型之间的时代差别应该不大,可能为短时间之内的修补,或用于建筑的特殊部位。带连珠纹的Ca、Cb型出土数量极少,可能用于后期修补,B型中还发现1件尺寸偏大的碎片,从其他遗址流入的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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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性质判定

  根据上述基础分类和数量、重量统计的结果,可以对瓦制品性质做出基础判定。

  从筒瓦的重量统计来看,黑光筒瓦占遗址出土筒瓦总量的96.8%,素面筒瓦仅占3.2%。根据下缘瓦当的有无又可分为两大类:带瓦当筒瓦和无瓦当筒瓦。带瓦当筒瓦均为黑光类型,规格较为统一,可判断尺寸的瓦当共计40件,瓦当直径主要集中于14.7—16.3厘米之间(图七),这也即指示了带瓦当筒瓦的直径。无瓦当筒瓦直径变化较大,根据测量统计结果和瓦面制作情况,大致可分成三类:16.4—17.6厘米、14.4—16厘米、14.4厘米及以下(图八)。若将这三类分别定义为A、B、C型,则带瓦当筒瓦可对应B型,无瓦当筒瓦A型和B型为黑光筒瓦,C型均为素面筒瓦。从数量而言,可判断尺寸的128件筒瓦下缘标本及碎片中,B型筒瓦约占总数的80.5%,所占比例较高,应为屋顶一般用瓦的主体。A型筒瓦在挑选标本中占14.8%,没有发现与之匹配的瓦当,因此A型筒瓦可能是用于屋脊的扣脊筒瓦。除黑光筒瓦外,还有少量素面无瓦当筒瓦,均为C型,约占挑选标本的4.7%,发掘时只在探方区的东西两侧有发现。该类筒瓦的胎色、形制与其他类型迥然不同,结合遗迹本身由中央殿址和两翼连廊组成的形式来考虑,则C型素面无瓦当筒瓦或许是用于两翼连廊的屋顶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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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讨论带瓦当筒瓦的同时不得不兼顾瓦当的问题,根据对可判断类型的115件瓦当标本的基础统计,瘦长型八瓣(Ab型)或九瓣(Aa型)莲花瓦当和肥硕型八瓣(B型)莲花瓦当数量比最高,应属于建筑屋顶使用主体,其余如连珠纹莲花瓦当(Ca、Cb型)等数量极少,不排除维修时补入甚至废弃后混入等多种可能。

  根据对板瓦的重量统计,黑光板瓦占遗址出土板瓦总量的68.1%,布纹板瓦占31.9%。根据板瓦的下缘宽度计算出两者比例分别为:黑光板瓦占74%,布纹板瓦占26%,与重量比例相似。下缘宽度还可用于纹饰类型的比例计算,板瓦的下缘纹饰主要可分为双层波状纹和单波状纹两大类。黑光板瓦中,双层波状纹占20.2%,单波状纹占70%,此外因磨损等原因下缘未见明显纹饰痕迹的瓦片占8.9%,下缘上下两面均有波状纹的瓦片占0.9%。布纹板瓦中单波状纹占94.5%,另有少量下缘磨损或变形的样本。下缘饰双层波状纹的黑光板瓦形制特殊,与隋唐时期檐头板瓦具有相似之处,该类瓦制品不便用于屋顶其他位置。而且,我们发现部分这类瓦制品在凸面刷有一道红彩,红彩距下缘约9—12.5厘米,应与檐头檩条的彩妆有关,因此将这类瓦制品视为檐头板瓦应该没有疑议。下缘饰单波状纹的黑光板瓦在制作手法上与双层波状纹类型有相似之处,以往也有学者考虑将其归入檐头瓦系统,但是从本遗址统计结果来看,单波状纹类型所占比例极大,已远远超过檐头瓦在屋顶用瓦总量中所能占有的比例,因此单波状纹黑光板瓦仍应属于屋顶一般用瓦。另外,因磨损等原因痕迹不明显的瓦制品所占比例较低,属于屋顶一般用瓦可能性较大。

  结合从黑光板瓦中挑选出的16件标本的测量情况来看,双层波状纹板瓦根据下缘宽度可分为A、B两型,分别为36厘米和30—32厘米,上缘宽度的均值为29.6厘米,长度大于39.4厘米;单波状纹板瓦的下缘宽度约30厘米,上缘宽度约29.6厘米,长度约39.5厘米。可见B型双层波状纹板瓦与单波状纹板瓦尺寸相近,应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不过由于瓦片破损严重,双层波状纹板瓦A、B两型各自所占的比例关系已不清楚,故此还难以判断两者的使用是否存在区别。

  布纹板瓦约占板瓦总数的31.9%,尽管未拼合出完整器,但也未见宽度超过16厘米的碎片,并且部分碎片两侧可见修整或切割痕迹。再结合瓦片分布状况分析,布纹板瓦大部分出土于探方区的东西两侧,中部数量较少,则这类瓦片很可能用于屋脊。根据《营造法式》记载,线道瓦是一般板瓦宽度的二分之一,条子瓦为四分之一。据前文分析已知,5号建筑基址所出黑光板瓦一般宽约30厘米,布纹板瓦宽度恰为其1/2或1/2以下,这种布纹板瓦极有可能属于屋脊的线道瓦或条子瓦。也正是因为布纹板瓦的凹面向下铺砌,并不像黑光板瓦一样作为使用面向上铺设,所以凹面布纹不需要进行压磨处理。

  (四)  建筑破坏程度与成因分析

  结合遗迹情况,我们可以尝试对建筑屋顶的铺葺情况进行复原探讨。基于上文分析可知,屋顶主要瓦制品中筒瓦直径约14.4—16.3厘米,板瓦下缘宽度约为30~32厘米,两者宽度之比约为1:2。这意味着若板瓦与筒瓦紧密铺葺时,相邻筒瓦中心距约30厘米,筒瓦覆盖左右板瓦各约7.5厘米,相当于板瓦的1/4宽,那么相邻筒瓦边距约为15厘米,相当于板瓦宽度的1/2,也即相当于筒瓦宽度,这与宋《营造法式》“下铺仰板瓦。两筒瓦相去,随所用筒瓦之广”的记载有相似之处。檐头筒瓦长约33—34厘米,普通筒瓦长约36—41厘米,檐头筒瓦略短于普通筒瓦。普通板瓦长约39.5厘米,檐头板瓦虽未发现完整器,但最长残片长约39.4厘米,完整长度应与普通板瓦相近。可见,在屋顶纵向关系上筒瓦与板瓦长度接近。因此,在不明确屋顶样式和坡度的情况下,若以投影面积计算,则1块筒瓦与1块板瓦组成的投影面积最大为0.12平方米(0.3×0.4)。根据发掘可知,5号建筑基址主体部分面阔约24米、进深约14米,那么屋顶的投影范围应不小于336平方米(24×14)。由此可知,屋顶铺葺所需用瓦量应不少于2800块筒瓦(336/0.12),由于板瓦存在叠压问题,则实际需求数量要远大于筒瓦数量,若以“压五露五”计算,板瓦应不少于5600块。根据数量统计情况,筒瓦碎片约2000片,已经小于实际需求量的最小值。再根据筒瓦的重量统计和单件重量进行换算,已知无瓦当黑光筒瓦单件重约3.2千克,带瓦当黑光筒瓦单件重约3.25千克,以残存筒瓦的总重除以单件重量得出残留筒瓦的最小可能数,约为207件(663.45/3.2),仅相当于实际需求量最小值的1/15。

  从核桃园北齐佛寺平面布局和5号建筑基址发掘情况推测,5号建筑基址应为佛寺主殿院落前的门址遗存。根据古代建筑屋顶样式与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该门址屋顶应为歇山顶或硬山顶,那么屋顶至少南北两侧会使用瓦当,以面阔24米计算,屋顶一面至少需要80组檐头筒瓦和檐头板瓦(24/0.3),南北两侧共计不少于160组檐头筒瓦和檐头板瓦,这里还不包括两侧屋顶和一些特殊部位的使用量。而根据数量统计情况,假设每件碎片均属于一个单独个体,残余瓦当碎片的最大可能数也不过115件,仍不及实际需求量的最小值。

  此外,带戳印文字的瓦片数量对建筑破坏程度的讨论也有帮助。根据统计,遗址中共发现戳记瓦522件,其中戳记筒瓦106件,戳记板瓦416件。若按每个戳记对应一个瓦制品计算,522个不足实际需求量最小值的1/16(522/8400)。若按每个戳印对应一个瓦坯筒计算,一个板瓦坯筒可制成四个板瓦,一个筒瓦坯筒对应两个筒瓦,则现有戳印对应的个体数(筒瓦312件,板瓦1664件)仍无法达到实际需求量的最小值。

  最后,根据板瓦下缘宽度统计(表四),我们发现黑光板瓦中檐头板瓦与一般板瓦的比例在1:4至1:5之间。根据对瓦当的统计计算,黑光檐头筒瓦的最小可能数为52件(13+25+11+2+1),而根据重量计算出的黑光筒瓦的最小可能数约为207件,那么黑光筒瓦中的檐头筒瓦与一般筒瓦的比例约为1:3。但从实际需求量而言,在“压五露五”的情况下,檐头板瓦与普通板瓦的比例应小于[160/(5600-160)],即小于1/34,檐头筒瓦与普通筒瓦的比例应小于[160/(2800-160)],即小于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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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不同计算模式和分析来看,我们现在所面对和赖以分析的遗物可能不足屋顶原有量的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而从遗物分布状况来看,建筑倒塌以后应未经历过严重扰动。因此结合檐头瓦所占比例较高的现象分析,我们认为5号建筑基址屋顶的破坏与有计划的拆除相关,大量完整瓦片因可再利用而被运走,仅剩下残破或利用价值不高的瓦片。根据文献记载,577年北周灭北齐,此时又正值北周武帝灭佛之盛,北齐境内的佛寺被大量毁坏,“伪齐叛涣,窃有漳滨,世纵淫风,事穷雕饰。……其东山、南园及三台可并毁撤。瓦木诸物,凡入用者,尽赐下民。山园之田,各还本主”。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乃至整个佛寺的毁坏大概与这一事件有关。

  四、结语

  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建筑遗迹出土瓦制品数量过于庞大,并且大多破损严重,研究者们一般不会对所有出土瓦制品进行全部收集、整理和分析,更多采取的是选典型、挑标本的方式。这样的整理方式在标本选择上很容易产生遗漏,在对遗物性质的认定乃至一些现象的阐释上,也往往会因为缺少大数据支撑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近年来,我们陆续发掘了多座单体建筑遗迹,这些遗迹大多保存较好、时代单纯,废弃堆积受后代扰动较少,对于建筑复原而言是比较好的案例,因此我们开始尝试以全面收集整理的方式对瓦制品进行分析。通过对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的试点研究,我们取得了较大的学术收获,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根据全面统计分析结果,我们认为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的屋顶用材主要由黑光筒瓦、黑光板瓦和布纹板瓦组成。其中,B型带瓦当黑光筒瓦(直径14.4—16.3厘米)和双层波状纹黑光板瓦作为檐头瓦使用;B型无瓦当黑光筒瓦和单波状纹黑光板瓦是屋顶一般用瓦的主要组成部分;A型无瓦当黑光筒瓦(直径16.4—17.6厘米)和单波状纹布纹板瓦很有可能是屋顶的脊瓦;C型无瓦当素面筒瓦(直径14.4厘米及以下)与其他瓦制品明显有别,尺寸也略小,应属于5号建筑基址两翼附属连廊的屋顶用瓦。

  (2)根据大数据统计显示出的比例关系,我们修正了以往认为单波状纹板瓦亦属于檐头瓦的观点,同时提出布纹板瓦应为脊瓦(线道瓦或条子瓦)的认识。另外,檐头瓦在残存瓦制品中所占比例极高的现象,提示建筑的解体可能是一个人为控制的过程,使得我们开始重新思考遗址的废弃成因等问题。

  可以说,上述认知的变化是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全面收集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邺城遗址近年考古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逐渐认识到发掘时全面收集遗物(包括砖瓦这些貌似以共性为主的遗物)对于整理研究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作量过于庞大,尽管我们在现场已经用全站仪进行精确测量,尽可能全面地记录三维坐标,但在整理时还是会不时发现存在缺憾的地方。当我们试图将所有碎片回归原始时空进行统计分析时,存在的难度和问题也是非常之多。不过,无论存在怎样的困难,发掘过程中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对于整理研究的重要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伴随海量数据的产生,如何改进分析手段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对遗物进行全面采集与整理,为从细节与动态的角度分析历史创造了条件。瓦制品分析吸引我们从遗址的平面布局中抬起头,尝试了解建筑营造过程中的起承转合。在城市布局和器物编年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然建立的今天,通过对大量实物材料的细节分析进行社会生活史研究,应该是一个极具前景的发展方向。受篇幅限制,本文只是提供了一种工作思路和方法,并未穷尽对瓦制品提取信息的研究,例如:通过对瓦制品侧缘长度的计算可以分析屋脊与屋面的用材比例,从而对屋顶形制进行复原;通过分析瓦制品的表面痕迹,可以对瓦制品的制作工艺、生产管理进行研究;对戳印文字内容的释读与分析,可以从瓦制品生产的角度对窑作的工程管理、建筑营造的备料及使用管理等具体细节进行探讨,这些课题还有待今后更为深入的研究。

  后记:核桃园5号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整理是邺城考古队第一次尝试基于发掘出土砖瓦的全面收集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主要工作开始于2015年5月,在朱岩石、何利群两位老师的指导下,沈丽华带领崔佳兰、吕梦两位研究生进行具体工作。同年8月,崔佳兰、王天宠又对赵彭城北朝佛寺北部大型建筑基址出土瓦制品进行了整理。在反复的工作尝试和讨论中,我们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整理思路和工作方法。2016年4月由彭明浩博士负责,对出土瓦制品数量更多的核桃园1号建筑基址进行了系统整理,前后历时一年有余,整理过程中吕梦也曾多次短暂参与。基于邺城遗址出土瓦制品的整理工作,已先后形成两篇学位论文和一篇博士后出站报告,崔佳兰:《六世纪中期中国和韩国瓦制品比较研究———以邺城地区与扶余地区佛寺遗址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年5月)、吕梦:《The Production and Utilization System of Roof Tiles in Ye City During the Northern Qi Dynasty,Focusing on the roof tiles unearthed from the HetaoyuanNo.5 Architectural Site》(日本金泽大学,2016年3月)、彭明浩:《北朝建筑瓦作技术考察———邺城遗址核桃园北齐佛塔基址出土瓦制品的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2017年5月)。与5号建筑基址整理相关的研究成果还曾于2016年5月在河南郑州召开的首届中国考古学大会上公开宣讲。本文写作得益于所有参加整理工作者在工作中的不断讨论和反思,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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