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你冲上去对他来个大头照,然后说自己是拍摄特定公共环境,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么?

【本文来自《还是有不少朋友误解了侵犯隐私、侵犯肖像权,结合《民法典》,我和大家说说》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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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不能明显违背常理,否则只能降低法律自己的合理性。法律制定者不是上帝,不能成创造出完美的法律条文(语言本身就不确定行),合理的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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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着玻璃窗的个人居室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车内空间显然也是。

    看法律不能想当然,认为在公共空间看得见的地方,就没有隐私权了。法律显然不会判决黑玻璃的车子是私人领域,透明玻璃的车子是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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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法律也不能像当然的认为车内空间就必然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当它与公共空间有了联系的时候就可以算作公开空间。法律显然会认为你在自己的透明车子(或者打开车窗)里“赤身裸体”,也算公共场合裸露xxx罪。在街上车里骂人,张贴侮辱人的话,恐怕也不能完全按照在自家屋子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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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这个案例里,孩子已经处于公开场合了,他身体的全部应该都算作公开场合的一部分,只要拍摄角度是比较自然的以孩子为中心拍摄的,顺便拍到车内,视频整体仍然应该作为一个公共视频(如果拍到了隐私性质很重的东西需要打码,就像你街拍拍到别人在家里换衣服)。教条的以车窗为严格的领域分界线的话,如果你选择把孩子拉出来,算不算偷窃他属于私人领域的身体?把孩子推进去,算不算向私自向私人领域扔东西?

唉,这才是有趣的法律讨论嘛。终于等到有人可以讨论实际问题,而不是空喊对错了。

像这种私人空间在透明玻璃后裸露的话题……

其实律师都有讨论啊。

有个别的律师,认为在临街房子里开窗裸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种就是你说的,认为私人空间的定义因为具体环境改变了,临街已经可能算是公开场合。

但我看到的大部分律师、法学人士的见解,都认为不违法。

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商小平教授2006年表示:

在公共场所裸奔肯定要被处罚,商小平教授说,连那些借“艺术”为名,在公共场所脱得精光搞“人体彩绘”也不行。只要是在公共场所,除了小孩子,任何人都得把衣服穿端正,不能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在家里就无所谓了,随你怎么脱都行。商认为,对有些开放的男女,不关门不拉窗帘随便脱衣服的,虽然是污染了邻居的眼睛,但也只能算极不道德,有伤风化,警察无权处罚。

也就是私人空间定义是明确的,不会因你是否看见而改变。

这么思考确实有好处,否则变来变去更乱套。

从实践上,警察遇到这种情况基本也都是劝告,暂时没见过直接处罚的。

(你当然可以认为,那些主张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西方式讼棍,但我观察下来,目前就是这么个情况。)

我个人认为,解决的办法也是有的。如果真的是临街大摇大摆的裸露,可以认为是“扰乱公共秩序”,也就是说,承认私人空间的属性,但私人空间的行为,因为被公共空间看到,可以“扰乱公共秩序”。

实践中当然会有公共领域拍摄,带到私人领域的。比如拍个街景带到了明显可辨的人像,一般只要当事人提出删除,肯定是会得到支持的。大部分人其实不在乎,不举不究,才是和谐的状态嘛。

拍到车内空间怎么办?我认为还是会照样办理,当事人提出就支持删除,不举就不究。

那之后《民法典》生效的话就很清楚了,(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是可以的。

但这个拍男孩的新闻里是不是这种情况呢?

并不是。

一个人处于公共场合,你冲上去对着他来个大头照,然后说自己是拍摄特定公共环境,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么?

那还要什么肖像权啊?都成特定公共环境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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