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有不少朋友误解了侵犯隐私、侵犯肖像权,结合《民法典》,我和大家说说

【本文由“雾满拦江”推荐,来自《男童头卡车窗被救出,家长称侵犯隐私要求删视频还要起诉救娃者》评论区,标题为雾满拦江添加】

    糖纳_德川普

    本来就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侵犯隐私个毛线啊。一直以来有个误区就是说你被人拍摄就是侵犯隐私、侵犯肖像权,其实不是的,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内容发布出来不侵权,如果拍摄内容用于营利或者进行失实的负面评价,才构成侵权。如果你到公共场所做的事不能被拍,那么你干脆不要出门,在你家里没人来拍,谁拍谁侵权。

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是不一样的。最后还有未成年人保护的事情等着你。

一个个看。

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已经是老黄历了。

(其实本来就不是只限定营利。法律实践里也有很多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如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比如影楼老板看见顾客是美女,私自加印照片私藏,如果被发现了,就是侵犯肖像权,被起诉的话正常情况会输。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现在嘛,有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

《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事件里,肯定不符合(一)和(三)

看看(二),公布男孩肖像的人不是媒体人,在中国的环境下,不存在实施新闻报道的资格。

(四)呢,显然也不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比如你拍个外滩或者广场升国旗,肯定很多人不可避免入镜。

(五)勉强可以说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醒观众注意避免类似事件,但显然打码不影响维护公共利益,不打码是不必要的。

如果男孩家长起诉,要求删除视频,基本肯定会得到法庭的支持,但是额外的赔偿可能极为轻微,甚至没有。

再看隐私权。

装着玻璃窗的个人居室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车内空间显然也是。

看法律不能想当然,认为在公共空间看得见的地方,就没有隐私权了。法律显然不会判决黑玻璃的车子是私人领域,透明玻璃的车子是公共空间。

拍摄这个孩子的视频,从窗子里拍到车内空间再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隐私权。

第三名誉权。

把别人一件丢脸的事公之于众,即使是事实,也可能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你可能觉得这事不算侮辱。但法律上侮辱就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

第四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车牌号即使不算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该也可算在个人信息那个“等”字范围内。而且你公布男孩车辆视频,难免有背景,是否等于公布个人的行踪信息呢?这也有的一辩。

国内正规媒体都不傻,为什么它们在报道时几乎都给车牌打码?

最后,上面所有个人权利,未成年人都有,而且法庭实践只会更为保护。

法律里当然没有明文出现“马赛克”三个字,但用脚趾头想想,也知道如果孩子家长起诉要求删除视频,单凭上面任何一条,都肯定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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