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作恶,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文/ 戴雨潇

几天前,滴滴出行突然宣布在9月8日到15日暂停全部夜间服务。在这段时间里,一些媒体配合发文为滴滴鸣不平,讲述没有滴滴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多少不便。也有部分民众开始怀念滴滴,觉得因为两起个案就停运未免有些矫枉过正。

罕为人知的是,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份公布的裁定书,早在去年五月重庆就曾发生了一起滴滴司机猥亵并杀害女乘客的案件。司机靠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判死缓[1]。

事实上女乘客被滴滴司机侵犯或袭击的案件绝不仅限以上三例。北京市海淀法院网于去年发布的《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一文称最近几年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公众所知悉的程度,而且“因滴滴出行而引发的强奸、猥亵案件基数较大,手法多为通过搭载乘客(女)并在后续交往中实施侵害;但将犯罪行为限定为行驶途中后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且多集中为顺风车车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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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四年里,媒体公开报道以及有关法院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个案例,有2起故意杀人案,19起强奸案、9起强制猥亵案、5起行政处罚案件、15起未立案的性骚扰事件,涉及到有50个司机,并且53名被害人都是女性。仅北京一地就筛选出滴滴司机涉刑案24起[3]。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这些年来滴滴公司对自家平台上的种种不法行为并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予以整治,其过去的道歉和承诺很难说不是为了平息公众怒火的一时之举。

从本月15日开始,滴滴已经重启夜间叫车。无论如何,现在摆在整个社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滴滴以及其他类似的服务未来要何去何从。

一、互联网平台的集体信任危机

滴滴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互联网平台连接司机和乘客。这种新兴的网约车平台模式既满足了公众的真实需求也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出不少新的社会问题。

同样是提供打车服务的优步公司(Uber)在西方也常引发争议和抵制。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件发生在2014年新年前夜,一位优步司机在旧金山撞死了一名6岁小姑娘、撞伤了她的母亲和5岁的弟弟。事发之后,优步公司做的第一件事是在官方声明中撇清责任,称“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该司机并没有在优步系统上提供服务(not providing services on the Uber system)”。这句话翻译一下意思是说当时司机并没有载客。但是死者的家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他们指出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正在使用手机上的“优步X”应用程式寻找下一位乘客。优步也证实这名司机当时确实处于可接单的状态。最后优步选择服软支付赔偿并与小女孩的家人达成和解[4]。

除了网约车平台眼下正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同样引发公众质疑——就在几个月前,国内短视频分享平台“快手”和自媒体平台“今日头条”因为传播低俗内容、假新闻和谣言被政府责令整改;在国外,社交平台 Facebook 陷入史上最严重的信息数据泄露丑闻,被指传播假新闻和干扰总统选举,使得33岁的扎克伯格不得不第一次坐上美国国会的听证席面对“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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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克伯格从“全民偶像”变成了“全民公敌”/ 滴滴从“优步杀手”变成了“乘客杀手”

因此有人将2018年称作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黑化”之年——“此前,它们是创新先锋、财富偶像、天之骄子;现在,越来越多人觉得它们为富不仁、飞扬跋扈、敷衍塞责”[5]。

人们难免要问,究竟是什么助长了这些平台的恶行?未来我们又该如何制止平台继续作恶?

二、曾经标榜“中立”的平台如何逐渐变成恶魔

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有效监管和控制互联网平台,我们有必要了解它的前世今生。之所以互联网平台会变成今天这个“房间里的大象”,首要原因是自互联网诞生以来,技术/创新乐观主义的高歌猛进使得人们对新技术的潜在危险缺乏警惕。

被奉为“互联网教父”的凯文 · 凯里写的那本畅销至今的《失控》就是这个互联网时代的宣言。他在书中指出,技术和生命拥有某些共同属性,最初由人类所创造的技术逐渐发展出了技术自身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已经不为人类所控制,也就是“失控”了。而我们人类应该放弃自己的主导地位,去拥抱技术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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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凯文 · 凯利

凯文 · 凯利的这种过于激进乃至于近乎癫狂的思想之所以能在当下社会大行其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完美地切合了以各硅谷公司为代表的美国新兴高科技互联网资本巨头的利益。他们需要以这种思想作为武器去挑战传统资本巨头。

正如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两位教授在论文《论加利福尼亚意识形态》中的深刻剖析——九十年代硅谷信息科技领域的精英们(Digerati)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结合美国时兴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极端个人主义和反建制主义社会思潮以及一种过度乐观的技术决定论,产生出一套“.com 新自由主义”(因为发源地在加州,所以也被叫做“加利福尼亚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于个人的奴役、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并且促进了美国中心主义的泛滥[6]。简而言之,凯文 · 凯利和硅谷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比传统资本主义更恐怖的“升级版资本主义”。

互联网平台就是在这样的思想和社会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其诞生之后的一二十年里,互联网平台模式迅速崛起,各行各业涌现出的数个规模庞大的平台企业,深刻地改变了世界的方方面面。这个全新的行业出现之后得以在极短时间内疯狂扩张、野蛮生长,除了乘互联网大跃进的东风以外,还有赖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几大特点。


第一,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宽松等原因,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准入机制不明确、门槛较低。企业可以在初期相对低成本地完成平台的搭建工作,之后亦不需要在平台的维护和治理上付出太多成本。结果就是我们看到的快手充满娱乐化、庸俗化的劣质内容;今日头条肆意散播假新闻和谣言;管理混乱的共享单车已经在很多地方成了城市垃圾,等等不胜枚举。

第二,互联网平台的空间场域不受限。传统商务平台的规模会受到物理容纳能力的限制,比如我只能承担一层楼的运营费用,那么我无论如何也无法容纳两层楼的商家和顾客。但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商业平台,其用户容纳量几乎就不封顶了。当年主打照片和视频分享的社交网站 Instagram 被 Facebook 以 7 亿美元收购时只有十几名雇员,却能成功维持一个有 3000 万用户的社区(现在 Instagram 月活跃用户数量更是高达10亿)。以过去传统商业平台运营的规模来衡量,这完全就是天文数字。

第三,互联网平台具备传统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的特点。在经济学里“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供给方规模经济)是说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降低。现实中大量网站建立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但是当用户规模达到一定数目时,就会迅速扭亏为盈,并获得高额利润。“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也被称作需求方规模经济)是一个新概念,它指的是每位用户从平台获得的效益会因为平台用户规模的扩张而增加[7]。也就是说,使用互联网平台的人越多,平台所能提供给每个人的服务的质量反而会越高。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我有很多朋友在某社交网站上,我想要与他们互动,就会自己也去注册了一个账号;如果我知道某叫车平台登记的司机比别的平台都多,我为了更容易叫到车,就会选择会去下载相应的叫车软件,这是“网络外部性”比较直观的体现(Direct Network Externalities)。间接一些来讲,搜索引擎使用的人越多,它能统计到的数据就越多,预测相关网页的能力就越强;点评类平台收集到的有效用户评价越多,网站本身就越“权威”,也就能吸引更多的用户。如此形成一个正反馈循环,帮助互联网平台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快速增长(Indirect Network Externalities)[8]。

以上三大特点使得互联网平台极易形成自然垄断,赢家通吃(Winners-take-all)的局面[8]。独角兽企业通常会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对用户形成信息垄断和价值垄断,从而最大化地攫取利益。他们在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却并没有对平台上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和其带来的社会隐患进行有效控制,自然会造成这个行业乱象丛生。

总而言之,目前世界各地的互联网平台获得了与其所(能)承担的社会责任严重不匹配的市场份额。资本是没有底线的,但是社会不能没有;既然企业自身不作为,那么政府就应该积极承担起监管和匡正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但是面对互联网平台这个新生的庞然大物,如何监管就成了令各国政府头疼的事情。

三、防止互联网“平台”作恶,政府应该如何监管

在大多数高举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即使这些互联网巨头滥用技术、危害用户安全、置整个社会和共同体于危险之中,只要他们不直接威胁到政客的选举连任,政府就不会制止他们继续行恶(政府有时还会和他们同流合污,从震惊世界的“棱镜门”中可见一斑)。

社交网络巨头 Facebook 一直被假新闻和数据泄露等丑闻缠身,但是始终可以屹立不倒。几个月前扎克伯格因为 Facebook 涉嫌数据泄露和操纵大选被要求出席国会听证会,但是其中很多位参与“公审” 他的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成员就都曾接受 Facebook 公司可观的竞选捐款和政治献金[9]。据统计,Facebook 在 2011 年花费了 135 万美元用于游说,六年后这一数字已经增加至 1150 万美元。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隐私和技术中心执行主任、曾担任国会助手协助参议员阿尔 · 弗兰肯(Al Franken)处理隐私保护事宜的阿尔瓦罗 · 贝多亚(Alvaro Bedoya)指出,“人们以为我们会通过综合性的隐私保护立法,然后问题就解决了。事实是在华盛顿的政治说客数量要远多于主张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人士数量,能够达到20:1甚至30:1”。国会议员无法推动重大的监管改革,而是只能提出适用范围非常窄的立法加以修补[10]。如此也就不难理解,即便是在如此重视个人隐私和选举的美国,各大互联网平台企业依然能屡次回避要害并最终在宽松的监管中蒙混过关。

中国政府不可能像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国家的政府那样对平台作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政治主导全社会的发展,而不是由商业主导政治。我国第一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在今年3月19日曾明确警告,“有资本希望在掌握经济权力之后,谋取政治上的权力,这是十分危险的”。这句话精炼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优势——“资本不干政”。新中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一条不同于苏联也不同于西方的道路——“利用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约束资本和市场,让资本和市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11]。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势,合理地运用和驾驭资本。

8 月 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2]。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三审稿中规定了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审稿将“连带责任”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意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一部法经过多达四次审议才通过在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据接近立法人士称,“这等于是搁置了争议,至于责任到底如何划分,将留待今后进一步明确”[13]。

专法的确立无疑对遏制互联网平台作恶开了一个好头,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具体操作上应该如何实施监管以及明确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对症下药,从以下三点出发加强监管。


1. “清晰化”(De-obfuscation)

传播学研究者方可成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提到,几位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学者在 9 月即将出版的《平台社会(The Platform Society)》一书中总结互联网平台有几大特征:数据化(基于用户数据的商业模式)、集中化(垄断趋势)、个性化(例如个性化推送)、全球化(海外市场扩张),以及模糊化(obfuscation)。其中这个公众比较陌生的“模糊化”指的是这些平台公司往往会用一些美妙的词汇和说法,来掩盖背后的真实产品逻辑(encryption of functionality)。

比如扎克伯格一再表示 Facebook 是科技公司,而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媒体公司,原因就是为了逃避媒体公司应负的责任——确保平台上信息的真实可靠。优步的创始人曾坚称优步只是一家科技公司,不是运输公司,也是为了逃脱运输公司的相应责任,避免接受针对运输公司的监管[5]。

同理,国内的滴滴素以“共享经济平台”自居,疏于提供对服务的准入和管理。据新华社报道,滴滴自2014年进入重庆市场以来,由于不符合国家和重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直未取得经营资质。上海市交通委表示,滴滴顺风车业务至今未在上海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嫌非法客运。广州交委透露,滴滴公司甚至在签收执法文书时多次以“没有时间”或者“不知道”等理由搪塞并拒绝签收。实际上大部分滴滴司机都是专职,滴滴不过是披着互联网“共享经济”外衣的黑车而已[14,15]。

互联网平台能够屡钻监管的空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刻意模糊自身定位,令相应的监管部门无的放矢。对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撕下他们的伪装、明确其业务范畴,将互联网平台按照其所提供实质服务的性质进行归类和监管——我们不妨将这一过程称之为“去模糊化”或“清晰化”(De-obfuscation)。

一个“去模糊化”的范例就是在2017年12月20日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正式裁决优步并非数字服务公司,而是一家提供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公司,按照欧盟现有法律,应由成员国根据欧盟制定的常规条款,给出相应管理细则[16]。同理,滴滴出行完全就是一家出租车公司,在它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质和相应牌照的情况下政府就理应禁止滴滴司机上路。

滴滴另外还有一个不少国外打车软件不具备的功能——社交。事发后已被免职的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曾在采访中表示她给顺风车的定位就是社交。对于顺风车用户,黄洁莉“洞察”的结果是顺风车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17]。滴滴顺风车司机在接单前可以看到其他司机对乘客的评价,可以给出“声音很甜美”“颜值爆表”,甚至一些更露骨的留言,例如“美女下车时丝袜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她有男朋友了”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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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对滴滴的“社交”定位与网友“@寻香小巫”发布的一张顺风车评价页面

滴滴顺风车的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在脚踏两条船——同时涉足出租车运营和社交网络(甚至相亲网站)运营,这就要求滴滴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额外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并设专职审核人员负责平台运营安全,处理色情、低俗等违规内容。防止有害评价和不良互动危害乘客人身安全。如果滴滴顺风车没有取得运营社交网络的资质,那么就应该立刻删除软件中的社交相关功能。

2. “透明化”(Transparentization)

滴滴安全事故频发,再加上近几天爆出的各种侮辱遇难女孩的低俗司机群聊内容,充分反映出滴滴公司缺乏足够的出租车服务运营能力,在司机的背景检查和专业培训、以及在平台的安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消极作为。更过分的是,滴滴不仅自己不愿对平台积极监管,甚至还百般阻挠国家监管。

据报道,重庆道路交通部门几天前明确表示,“滴滴拒不接入数据,监管困难。我市道路运输部门要求滴滴公司将顺风车数据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以便加强管理,但滴滴平台至今尚未接入,给行业监管带来困难,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广东省交通厅也透露,“滴滴出行一直拒绝接受政府监管,不肯提供详尽的驾驶人员和运营车辆数据,因此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只能靠原始的围堵来执法”。除了渝、粤两地,全国其他城市也遇到了被滴滴拒绝接入数据的问题[14,19-22]。

在乐清杀人案中,受害人赵小姐的朋友朱某很早就发现受害者可能遇到了危险。朱某先是联系滴滴客服,收到的答复是“一小时内回复”,然后去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了警。当地警方立刻介入调查、联系滴滴并表明警察身份之后,滴滴的答复是“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滴滴耽误了整整半个小时之后告诉警方说赵小姐取消了订单。民警质疑上车后也可能取消订单,要求滴滴提供司机联系方式和车牌号,滴滴没有提供。同时受害人家属向乐清虹桥派出所报警其女儿失联,虹桥民警与滴滴平台联系后,滴滴的答复是“需3至4小时提供查询结果”。在民警表示情况紧急后,滴滴公司则是不紧不慢要求警方提供警官证和介绍信。回顾警方和滴滴沟通的全过程,滴滴一方的做法完全就是在误导警方办案方向和替杀人犯拖延时间。

据《法治进行时》记者介绍,在全国各地民警向滴滴公司索要司机和车辆信息通常都很困难。以山西举例,如果警察发现普通盗窃案件与滴滴网约车有关,山西本地民警需要通知山西网安民警。山西网安民警再联系北京网安民警。最后,由北京网安民警,向北京滴滴总部提出申请,调取山西的某网约车具体信息。正常的流程一般都得花上一周的时间[23]。滴滴之所以屡次阻挠政府部门获得其平台上的数据,很可能是因为担心自己平台上广泛存在的非法、无照运营等不法行径败露。这种做法无异于是在打造一个不受监管的法外资本王国。

为了避免这样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害一方,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互联网平台在明确自身业务性质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历之后,必须逐步透明化,确保政府和公众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这里的透明化体现在两个方向。首先平台要对相关政府部门透明,至少应当保证在平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平台上的数据。另外我们还要防止部分狡猾的企业将本应由他们承担的监管成本直接转嫁到各地政府身上[14]。在互联网平台将数据接入监管部门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数据格式转换、统计和检索等一切相关成本必须由平台方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当成立专门的下属机构负责背景审查、专业培训和客户服务等必要的任务以保障用户安全。滴滴连客服都外包给了其他公司, 实在是一种罔顾乘客安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24]。

互联网平台除了对监管部门透明之外,也必须对用户透明,公众有权选择自己在平台上共享什么信息。以滴滴为例,为了保护乘客的安全和隐私,滴滴应当立刻在软件中向乘客提供隐藏性别和头像等其他个人信息的功能,司机给用户打的“标签”和“评论”也应该公开给乘客。四个月前郑州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之后,滴滴立刻承诺整改并下线了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以及隐藏乘客的性别和头像。但是据多位顺风车司机透露,滴滴后来偷偷重新显示了乘客的性别和头像,在乐清案发生之后滴滴又将这些信息再度隐藏了[25,26]。滴滴公司贪恋“社交”功能所带来的业绩,即便有女乘客因此遇害也不思悔改。如此欺公罔法的恶劣行径应当被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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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空姐遇害之后滴滴承诺(但后来反悔)的整改措施和滴滴顺风车的广告


3. “分布式监管”(Distributed Regulation)

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会用平台上的数据体量过于庞大作为拒绝监管的理由,对此我们完全可以运用现有的技术进行破解。比如转换过去“从顶层向下”(Top-down)的监管为“从底层至上”(Bottom-up)的设计,更加强调平台使用者的评价和反馈对平台维护的重要性。以叫车平台为例,对于乘客屡次投诉的“差评司机”,平台应该予以及时停运或吊销护照等相应处罚。

同时,政府和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当下时兴的区块链技术实施和完善对互联网平台的分布式监管(Distributed Regulation)。在传统的被监管系统中,监管部门需要额外生成和存储一份系统提交的相应数据,很多数据可能在提交前被系统删除和篡改。分布式系统的优点是避免重复、提高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在区块链网络上生成的数据具有时间戳(time-stamped)、得到多方验证(multi-party-confirmed)且系统无法篡改(immutable),监管部门无需复制就可以直接获得应被监管的数据内容并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执行命令。这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了平台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以及降低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监管成本。分布式监管机制对参与监管(比如提交评价、负责验证等)的用户可以以平台服务折扣或礼券作为通证(token)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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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是中心化传统监管、右图是分布式监管(图:伦敦大学学院复杂科学教授托马索 · 阿斯特(Tomaso Aste))

除此之外,我国正在构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样可以被运用到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中,比如限制严重失信者使用叫车平台驾车或乘车。据介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44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65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归集信用信息超过165亿条。目前平台已经可以实现通过接口方式将信用档案查询功能嵌入到部门行政审批系统或业务系统中的功能,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事实上,平台正在依托滴滴出行开展首批“信易行”试点[27]。滴滴对司机审核过于宽松是顺风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乐清滴滴案的凶手就有屡次借钱创业失败、欠债五六十万的不良信用记录[28],这样的人士以后应该提前被监管部门和叫车平台纳入黑名单,提前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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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失信联合惩戒(图:《人民日报》[26])

结语

早在半个多世纪前,西方哲学家海德格尔就警告过人们,如果只是把技术当做某种所谓“中立”的工具而对它的本质茫然无知,那么技术就会反过来限制人类自身的解放和全面独立发展[29]。他的忠告在今天看来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人们应该尽快抛弃近代以来对技术的迷信盲从,拒绝西方加利福尼亚意识形态和新自由主义的迷魂汤,直面技术给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最终让技术更好地服务人类。

References:

[1]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80b1e38-f5af-40c0-a922-a894009a9b43&from=timeline 

[2] 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404 

[3] http://news.cctv.com/2018/08/30/ARTI4sGrikUX9pRU6dkibWbu180830.shtml 

[4] https://abc7news.com/archive/9408512/ 

[5] https://mp.weixin.qq.com/s/mJ2VAEap6BIWC-lvGSLEIg 

[6] Barbrook, R., & Cameron, A., The californian ideology, Sci. as Cult. (1996)

[7] https://www.utdallas.edu/~liebowit/palgrave/network.html 

[8] https://qz.com/1310266/nobel-winning-economist-jean-tirole-on-how-to-regulate-tech-monopolies/ 

[9] https://www.theverge.com/2018/4/11/17219930/facebook-campaign-contributions-mark-zuckerberg-congress-donations 

[10]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facebook-privacy-congress/facebooks-zuckerberg-faces-senate-hearing-but-little-hope-for-action-idUSL1N1RM0XW 

[11] http://www.globalview.cn/html/zhongguo/info_16920.html 

[12]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8/31/c_1123362585.htm 

[13] http://www.21jingji.com/2018/9-1/2NMDEzNzlfMTQ0NzE2NQ.html 

[14] https://mp.weixin.qq.com/s/S3wu6Doz4YfjgkRK1QL-fA 

[15] http://gd.sina.cn/news/gz/2018-09-01/detail-ihinpmnr0873945.d.html

[16]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14440 

[17] http://www.hnr.cn/news/shxw/201808/t20180827_3132820.html 

[18]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5-12/8512146.shtml 

[19] http://society.huanqiu.com/article/2018-08/12833689.html 

[20] https://tech.sina.com.cn/i/2018-09-02/doc-ihiqtcam8607074.shtml 

[21] http://m.xinhuanet.com/cq/2018-08/27/c_1123332838.htm 

[22] https://ent.china.com/star/gang/11057089/20180828/33716793.html 

[23] https://mp.weixin.qq.com/s/zJOwcxSQ5rGR39OpflLxvQ 

[24] http://ehsb.hsw.cn/shtml/hsb/20180828/698025.shtml 

[25]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1804959/answer/477707811 

[26]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1804959/answer/477622227 

[27]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8-06/04/nw.D110000renmrb_20180604_1-09.htm 

[28] http://www.sohu.com/a/250151173_742667 

[29] Heidegger, M.,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echnology, Technol. Values Essent. Readings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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