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篇报道,是得长点心啊

文/ 孙建民

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认为检察院的做法并不妥当,甚至微博大V质疑该案背后肯定有人“贪赃枉法”。

那么,这篇遭受口诛笔伐的宣传说了什么?笔者总结如下:

正在上初二的小赵(16岁)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办案检察官主动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小花进行了心理帮扶,后也对施害方小赵进行教育、疏导,在小赵方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后,小花对小赵的行为表示谅解,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小赵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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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篇宣传文章在事件表述上确有不妥,不慎踩中了舆论宣传的“雷区”。

网友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

一是因为报道中呈现的处理结果与部分群众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人看来“强奸”是重罪,会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必须依法严惩。检察官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会不会让嫌疑人借此逃脱法律制裁?一些人会产生如此怀疑。

二是因为很多人不明白“谅解”与“调解”、强制措施与审判结果的区别,特别是宣传中特意强调的嫌疑人从看守所出来恢复自由让他们误解这是最终结论。

逮捕与取保候审都只是强制措施,只是为了保证案件办理正常进行所采取的手段,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也不代表没事了。强奸犯罪这类侵害公民身体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司法机关一般会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但像本案这样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有法可依。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不会出现调解后就不处理的情况。本案并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调解,而是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谅解。司法流程并未中断,会继续进行。

如果检察机关不做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会被移送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会依法审判,取保候审的小赵并不是什么事都没有了。另外,有些人将取保候审与法院判处缓刑人为等同,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判例并不少见。

在没看过案件卷宗的情况下,本人不对该案的办理进行评价。但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常识判断,该案检察官应不存在“贪赃枉法”的情形,试想一下,如果不是心怀坦荡怎么会去主动宣传这个案件?

这篇文章引起大范围的质疑是因为文章让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产生了疑问,特别是文章提到“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隐含对受害者一方过高的道德要求,仿佛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对方道歉是不够理智一样。题目用“冰释前嫌”个人觉得也十分不妥,性侵之后即使出具谅解,这个“嫌”也无法冰释。

公众之所以反应强烈还是因为过去的一些宣传过于突出对未成年人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总是在宣传司法机关如何化解矛盾让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理。很多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仅针对嫌疑人,无辜受害的未成年人他的合法权益不更应受到保护?

个人觉得有些宣传报道应更严谨,不能让群众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在自媒体时代,政法宣传更应慎重,否则一“字”不慎、误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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