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霸座”乘客的损失,该由谁来埋单?

撰文/张晓雨

高铁近来频繁出现“霸座人”,高铁“霸座男”孙某的系列演出热度未减,又天降一位升级版的高铁“霸座女”周某。

男主、女主轮番上演,仿佛丑角轮流坐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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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男女在各平台、各圈子飞了一时以后都变成了网红,孙某甚至都有做大V、搞副业的打算,令人感叹无德、无品竟然演化成了新商机,这着实令人后背发凉。

几起“霸座”事件出现以后,不得不说“高铁”也跟着一起又“红”了一把,红的原因也不言自明,就是高铁的工作人员包括高铁警务人员的文明执法乏力无果。其实也不是只有高铁的座位发生 “霸座”,其他交通工具也会出现这些现象,只是没有如此戏剧和无耻。

这两起“霸座”事件高铁运营部门、列车乘警都没有当场给予有效的处置,有关部门均在事后才做出了相关处罚。在事件发生现场除了进行苦口婆心的文明规劝外,任由“霸座男”、“霸座女”嚣张戏谑,通过视频都可以感知“霸座人”对所有人拿他们没有办法的乖张和嘲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中就包括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对“霸座”行为的处罚可以说有法可依。当然,事后高铁“霸座男”孙某被给予治安罚款200元,并被列入铁路乘客“黑名单”,自该旅客将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周某某也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为什么必须事后才做处罚呢?事发之时和事中高铁运营部门、列车警务人员就真的无能为力吗?

我们可以对比飞机这个交通工具,无论是因为“诈弹”,还是侵占空姐休息座位的人,最后的下场都是被拘留或移交起飞(或落地)机场公安部门处置了。

为什么飞机上不用费那么多口水规劝?

是因为在飞机这个封闭的空间里执法更严?

是因为机长具有飞机上的应急处置权?

是因为飞机在空中更需要安全保障,必须消灭所有安全隐患?……

总之,值得对比着深入思考。

各界在热情口诛笔伐这些无视法规、公德之人时,那些被“霸座”的人除了得到同情之外,就该自认倒霉吗?她们的实际损失该由谁来埋单?

不管是乘坐普速火车,还是乘坐高铁,对号入座,这是乘车的基本规则。这个规则虽然没有写在票面上,也没有写入以上法律法规的条款上。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乘车人在购买车票以后就等于乘车人与承运人(高铁)建立了双务合同关系,车票既是乘车人支付运费、乘车的凭证,也是承运人与乘车人之间的简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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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票面上简明扼要地列出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信息,比如:乘车人姓名、身份证号、发车时间、承运车次、几等座(说明了其购买座位的等级)、目的地等条款。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车票也是索赔凭证。

对于被“霸座”的乘车人,一张有座车票(双务合同)在手,承运人(高铁)就有义务为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座位,买的一等座就该享受一等座,二等座就该就位二等座,同时承运人负有将乘车人安全地运送到达目的地义务。

乘车人上车以后,发现自己所购车票的标的座位被第三人霸占,一种选择是乘车人不得不坐在霸座者的座位上,如果霸座者买的是无座票,就会导致乘车人只能一路站着。

如果被“霸座”的乘车人觉得坐在哪儿无所谓,既不要求霸座者还座,也不要求承运人进行协调处理,那么,是不是相当于乘车人用实际行动同意了合同的部分变更?另外,是不是应该保留被“霸座”的乘车人事后索赔权?

笔者认为,乘车人没有自力救济的能力和义务(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即使乘车人有自力救济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自助行为把“霸座”人赶走,也可能遭遇被人身伤害和其他侵权的现实风险。

在买票(有座票)上车,对座位位置具体的乘车人来说,他没有义务通过自助行为或私力救济的方式去排除“霸座”行为,保证乘车人上车以后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座位是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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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生效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座位的义务,如果不能提供或提供不能都属于承运人的违约,承运人有立即排除障碍的义务,同时铁路警察也有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责。

以上两方面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谁来承担被“霸座”乘车人无合适座位可坐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涉及到她们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

承运人作为“经营者”应该具有保证运输合同正常履行的能力,同时也该对可能发生相关损失有所预见,合理使用应急预案的同时,也该有承担损失的准备。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角度,该损失应该由承运人(高铁)承担,事后承运人有权向造成该损失的第三人(霸座者)进行追偿。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或合同关系,卖方如果不能保证买方,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买方或购买服务者都会用双脚来投票,同时也会提出相关赔偿的要求,但是对于高铁这样的承运人,乘车人既没办法单纯用脚投票,难道也不能提出索赔吗?提出索赔被拒又该如何?虽然“霸座”行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并不表示就该有人莫名其妙地受气、受损失。

遇到渣人就得“认栽”是整个社会和法律的无能,在“霸座”事件中,不管有关机关事后做出了如何处罚和救济来以儆效尤,作为被“霸座”乘客来说,他的实际损失都已经真切实在地发生了,他们的损失不该被忽视,承运人就该站出来埋单。

对于未来的“霸座者”,对于道德败坏、装疯卖傻、倚赖撒邪,情节恶劣的人就该当场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只有提高他们的“霸座”成本,才能有效遏制这种“霸座”行为的发生。

虽然今天文章的角度是说被“霸座”人的损失问题,但是这不是重中之重。每一个公民或乘车人乘坐交通工具都是为了到达目的地,没有人期待被“霸座”然后索赔的,加强处罚力度和执法力度说到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只有对“霸座”行为形成震慑,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人们才不会在日常的出行中堵心和产生焦虑。

说到底,我们今天说的是“霸座”,貌似也不只说的是“霸座”。守正为心,疾恶不惧。愿你我的出行,不必担心遇上“霸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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