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机构拟被禁止在黄金时间段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来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消息,该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9月20日

500

据了解,此次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意见稿明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见稿提出,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对其依法进行处分的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

实际上,此次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早已行之有年。如在2015年1月21日,当时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此份通知的出台是继2014年中旬监管风暴的一个后续动作,通知文件对于诸如境外影视剧的网上申请流程、条件、时间、数量等等都做了很明确的规定及要求,文件中指出境外剧播出量不得超过网站国产剧播放总量的30%。

(中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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