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郑重发文保护这个群体!给企业家更多安全感!

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1号文件《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文件共10条,其中列举了对企业家的刑事、民事和其他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深深的触动了众人的内心。也让大众深刻感觉到,企业家们活着太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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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文及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解读:

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近2500万户。他们的作用和贡献可以用五个数字来概括,就是“56789”,“5”就是民营企业对国家的税收贡献超过50%;“6”就是民营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7”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8”就是城镇就业超过80%;“9”就是民营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了90%。所以民营经济不是处于协助的附庸地位,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此条例则充分肯定了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得民心者得天下,得企业家者得市场经济。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解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沾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段话赤裸裸地指向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掠夺与血腥”。近年来企业家犯罪数量显著增多,加之人性中普遍存在着仇富心理,使得民间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企业家好像都是有“原罪”的。那么事实是这样吗?

如果说民营企业有一点原罪,那也是制度性原罪。所谓制度性原罪,是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原因导致的制度性原罪就好比一个地方天天流着污水,弄脏了别人的脚,你应该去批评排放污水的人,而不是去指责脚被弄脏的人。因此很多民营企业家诞生在不完善的政策法规之下,其本身可以看作是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它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木炭还是黑的。

此外就是昔日民企和国企地位不对等,国企被誉为共和国长子,财产权得到很好的保护,而民企就没有这样的待遇了。不过,就在近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专题研讨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伟民说“要完善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不容侵犯,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同样不容侵犯”。同时他还建议废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的法律、政策等。所以从内心里破除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区别对待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

一提招商,某些官员那是热情无比,有求必应,把你当大爷。而一旦项目落地,则判若两人,冷若冰霜、太爷腔调,各种人性的丑陋一展无遗,实在不应是政策持续的政府官员们该有的态度。说好的政务诚信,以及多少年至死不渝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到具体的事务上,比如前任官员的投资承诺,继任官员一概不认,非推即拖,甚而公然赖账,如此新官不理旧账,前后两张面孔,着实令人气愤不已——政策诚信的玩笑,官员开起来怎么就这么任性呢?

在公众眼里,不论是什么名义,用什么借口,新官不理旧账,实际上就是政府背弃了承诺,损害了法治,透支了公信。官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最终让政府背了说话不算数的黑锅,如此任性滥用公权,岂能不了了之?

当然不是,国家总理对此郑重表态画出了红线,而此条例则是司法系统开出的药方。条例中明确给出了答案,那么这个答案不是口头上说说的,而是付诸在实际行动上的。例如对于政府失信这块,国家相关部门早就在清理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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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解读:

创新精神是成功企业家身上永恒的标签,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并不到位。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你要告别人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那你就要拿出证据来。但是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的技术性、时间性、隐蔽性、无形性都是举证者的难点。同时也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往往需要权利人通过公证保全,也造成了取证成本的增加。最高法2018年第1号明确了在审判中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进一步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另外企业家们普遍存在一个难题就是维权成本高,但获赔金额少。主要原因在于,一个是赔偿标准不清晰,二者权利人很难就损害赔偿中侵权人获利、权利人遭受损失证据的收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填平原则”(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也正是因为侵权成本太低,所以导致市场侵权现象普遍。所以对于此难点,条例中提到了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条例中提到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但目前知识产权“三合一”面临诸多挑战,如基层法院在管辖方面存在可以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矛盾等。

其实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大势所趋,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大家都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中兴事件”后,更是激发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那么此条例,也对我们的企业提出了警醒,那就是企业需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从而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建立合理规范的制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如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建立企业信息分级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管理制度。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解读:

纵观审理的案件中,企业家涉足较多的就是融资类案件,特别是我们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就是贴在他们脑门上的标签。而在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时候更甚,因为企业要生存、员工要吃饭啊,大家都是饮鸩止渴,没办法走上了高利贷的绝路。不过对于此类刑法,我觉得治标不如治本,最好的办法是弥补民间融资的制度性缺陷。所以,以经济法、民商法等优先评价,更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解读:

很多时候企业家创业失败已经是非常凄惨了,面临进入失信名单的命运,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更甚者有还影响孩子上学,但其实这对于孩子是无辜的。所以此条例里提到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我觉得是一次司法精神往企业家式的创新靠拢,这在司法条例里是首次,不过这就非常考验审判人员的智慧了。

基于此,通哥判断最高法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是正面的,对于在失信制度中挽救企业家的个人信用,我们认为最高法院也是愿意的,下一步可能会有具体程序,为经营失败但无故意规避执行的企业家,提供恢复个人信用的途径。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解读:

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这其实就是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最后案件纠正以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国家赔偿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解读:

司法审判一直以来都存在的人为的主观性,这点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但是如何让每一起案件都尽量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这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进一步努力、我们的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解读:

其实为什么我们企业家移居投资海外,这和我们的营商环境息息相关。企业家眼中的“一流营商环境”,不仅要国际化、便利化,更要法治化。从毛振华公开控诉亚布力管委会事件,到张文中蒙冤12年坚持无罪申诉终被改判无罪,可以看出,企业家最在意的还是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2017年底以来,“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各部门各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纷纷出台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政务服务。包括今年出台的负面清单,也是不断的在朝这方面去努力,为企业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解读:

企业家一直以来都只擅长奔跑,而不善于发声,那么此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维护了企业家的相关权益,同时也点醒了我们的企业家,那就是国家一直都在关注着你,并且会永远保护你。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通哥感慨:

司法体系的完善有一个过程,而此次的最高院1号文,就是在完善过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革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何况创业乎?我们乐见最高法院的2018年1号文,这充分表明了法院系统对企业家精神的尊重和维护。但是我想说的是,这个其实不光是司法部门的事情,也是我们每一个民众的事。

因为很多人对企业家的看法往往都戴着有色眼镜,一旦出现一些负面报道,都有落井下石的快感。在很多人眼里,好像你挣了那么多钱,你就应该承受这个下场。但是我想借用马云一句话:你就算是把所有有钱人都杀光了,你还是一样没钱。

商人不是骗子,有钱不是罪恶,所以我们应该以一个宽容平和的心态去看待,尊重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带头人,不仇富,做好每个人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有这样,国家才会涌现更多的企业家,企业家精神才能薪火相传!

PS:《54岁农民工给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封信!》一文中,农民工的一句话让我很感动:只有企业发展的好,农民工才有涨薪的机会!

农民工尚有这种觉悟,何况你我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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