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全能神广西区“保管家”获刑

2020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223刑初142号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共在嫌疑人的两处住房搜查出“全能神”奉献款(“全能神”邪教组织赃款)126674.5元、收款收据97张、复印机2台、各类“全能神”违禁书籍110本、“全能神”内容的印刷资料4397张、印刷册4757本(共计71712张)以及大量“全能神”内容的手抄笔记本、便签、光碟、MP4、内存卡、打印纸等违禁物品和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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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公开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散布宣扬迷信邪说,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表示愿意退出“全能神”教会,以后不再参与任何邪教组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广西地区的“保管家”(专门保管奉献款),在经过相关部门教育后,主动向相关部门上交了9万多元的奉献款。通过此次打击“全能神”邪教组织专项行动,极大打击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削弱其活动能量,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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