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松韵工作室回应判决:艺人与家属方暂未表态,呼吁各方冷静

据叙永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谭松韵妈妈被撞案于19日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杨某、陈某等合计135万余元。

对此,谭松韵工作室@两小姐的便利贴 发布微博称,针对本次判决,艺人与家属方暂未表态:“感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客观公正!在此也呼吁大家保持理智、尊重法律,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前,有媒体报道透露,谭松韵的辩护律师张起淮告诉记者,谭松韵昨天(18日)已明确表态,此次案件赔偿费用都将全部捐给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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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早之前,法律博主@法山叔 在梳理谭松韵妈妈被撞案时发现,谭松韵方于2019年8月将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认为叙永县交管大队没有履行好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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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法院释疑谭松韵母亲被撞案 量刑遵照司法规定

据叙永法院,马明弘交通肇事案几点释疑:

一、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尿检结果只能是初步筛查,不能作为认定毒驾的依据。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

本案证据仅有马明弘尿检结果呈阳性,其毛发和血液均未检出部分毒品代谢物,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也并未查询到马明弘有吸毒记录。故未认定马明弘系毒驾。

二、被告人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劝投、家人规劝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自首?认定其系自首对本案量刑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三、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未认定被告人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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