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被诉侵犯署名权,制片人:你的贡献不至于要署名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热播网剧《隐秘的角落》被告了。

有两位编剧认为该剧的摄制使用了自己的原创剧本,但并未将自己署名为编剧,故提起诉讼,法院也已正式立案。

然而,该剧主创团队接连发文表示,未与二人合作过,不知他们为何要起诉。

该剧制片人则表示,二人的贡献有限,不至于要署名为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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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北京海淀法院 发文称,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及出品单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

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项:

1.在《隐秘的角落》及官方信息处(如该剧海报、豆瓣网、百度百科等页面)将二人署名为编剧;

2.霍尔果斯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对二人赔礼道歉,并发表更正编剧署名声明;

3.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

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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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网显示,《隐秘的角落》编剧为潘依然、孙浩洋)

两位原告向法院表示,自己曾与霍尔果斯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网剧编剧聘用合同》,两人根据合同约定创作了《隐秘的角落》8集分集大纲及3集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等,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修改。

两位原告称,2019年1月31日,霍尔果斯公司与己方终止合作,同时明确表示最终播出的网剧所用剧本不会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

但网剧最终播出后,两人发现其中大量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自己的独创内容,自己又未被署名为编剧,故而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事实确如二人所说,他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如果《隐秘的角落》确实使用了两位编剧的独创内容,的确应当进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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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制作方万年影业即为文中“霍尔果斯公司”)

8月20日凌晨,@万年影业官方微博 发布声明,表示己方并未收到案件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待了解具体案情后再积极应诉,但公司“一向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作者劳动成果”。

同时,该声明称,案件尚未审理,己方保留对诋毁、歪曲事实等影响己方声誉行为维权的权利。

简单来说,公司的回应是:不知道啥情况,但大家别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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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后,该剧主创团队先后发文回应此事。

该剧导演辛爽称,从自己进入项目开始,编剧团队只有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编剧孙浩洋、编剧陈骥四人,剧中最基础的人物、事件均改编自紫金陈小说《坏小孩》,其中人物上最大的变化思路又编剧孙浩洋提供。

“本来不想回应帮人蹭热度,但本着保护编剧团队的原则要说一下事实,还表示任人炒作才是对编剧这个行业最大的不尊重。”

十几分钟后,编剧孙浩洋发文印证此事,称自2018年4月19日除了第一版改编思路后,一直在参与编剧过程,“自认问心无愧”。

随后,编剧潘依然与剧本策划胡坤纷纷发文印证导演辛爽的说法,并表示与起诉的两位原告并无工作交集,“我不认识他们,也没跟他们开过一次剧本会”。

几位主创人员在发文时均对“从我进入项目期间”有所强调,也就是说,四人试图撇清自己与两位原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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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后,该剧制片人卢静发文回应,就该事件披露了更多信息。

卢静表示,该剧的编剧工作主要有胡坤、潘依然、孙浩洋三人完成,“工作很难”,虽然不否认起诉的王先生和杨女士有过一些贡献,但“编剧并不是你贡献了一个想法,几句台词就可以认定为编剧的”。

“如果给只写了三个月就没有继续的编剧署名,我认为对其他创作者不公平。”

“王先生和杨女士在工作阶段签署了正规的编剧协议,项目拥有使用他们创作成果的权力。”

换言之,制片人卢静原告二人对编剧有贡献,但更多是在团队基础上完成的,不至于达到“编剧”的程度。基于合同约定,即使该剧使用了两人的创作成果,也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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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闻言后表示,如果只是提供几个梗,确实谈不上编剧,更不用说侵权了。

例如,《隐秘的角落》中张东升秃头的一幕极具冲击力,但这个造型创意其实是演员秦昊临时想的。如果仅因提供了这个创意就要被算作编剧,岂不是人人都算编剧,到处都是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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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眼尖的网友指出,按照制片人的意思,似乎该剧最终还是使用了两位原告的创作成果,只是觉得两人的贡献达不到署名为编剧的程度。

可既然用了别人的创意,完全不署名是不是也不太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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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两位原告的起诉究竟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蹭热度加碰瓷?使用原告二人创意但不署名的行为又是否合法?

答案有待法院的后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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