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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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宣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六章,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和调整,其中比较瞩目的是第二章第八条中关于“不纳入《目录》”的内容,条目划定了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八类不纳入《目录》的药品类别。

以及第六章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以及“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据称,这次调整是作为将来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部分展开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且还将“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地址在此:http://www.nhsa.gov.cn/art/2020/7/31/art_37_3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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