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好客权的呼吁

文 | 艾蒂安·巴利巴尔

译 | 王立秋

编者按

保马今天推送法国学者巴利巴尔的文章《对国际好客权的呼吁》。在这篇文章中,巴利巴尔主张对移民采取更为宽容的准入态度:在他看来,各国政权对于移民的干涉和阻碍是一种暴力,这种来自国家的干涉实际上将人从文明社会中驱逐出去,变成了赤裸的存在。因此,“国际好客权”(an international right of hospitality)意味着“流浪者可以对‘主权’国家占上风,以防止他们的尊严和安全遭到系统的践踏”。

巴利巴尔的观点代表了西方左翼知识界对移民问题的典型态度,但小编认为对普遍权利的呼吁不能替代具体的拷问。官方对难民身份的限制“不记录内战或经济战争、独裁或对民主的限制,和环境灾难等”造成难民问题的根源,从而造成移民被置于文明之外的境地,这是巴利巴尔的出发点,但他的思考最终落在了一种普遍的“国际好客权”上,同样忽略了上述根源。这样一种普遍权利只能在大规模移民产生后给予他们不被悬置的保证。但是,如果不能正视并解决问题的源头,不能停止对中东国家的武装干涉,不能改变发达国家剥削第三世界这一全球体系上的不平等,那么移民问题将在实际上对那些普遍权利构成挑战。

本文译自Etienne Balibar, “A call for an international right of hospitality”,原载OpenDemocracy.net, Au, August 18, 译者通过NewAge的转载译成。感谢王立秋老师授权保马刊载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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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比亚海岸外为船只所救,试图跨过地中海前往意大利的难民,2018年1月——Press Association/SOS Mediterranee/Laurin Schmid)

在当前的情景中,我们急需通过用合法的、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反-权力,来对抗各国政权,以限制其任性。

地中海盆地的情景持续恶化: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死去,这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掩饰:实际上,是各国在建立或容忍灭绝的方法,历史肯定会证明,这是罪行。在这二者之间,我们也发现体现了“公民社会”团结之努力的动议和行动:庇护城市、“人口偷运”,救难船——但太过于经常地,在公共权威的敌意下,这些行动又被迫成为了猫和老鼠的游戏。

这个情景,在世界上并不独特。但对我们欧洲公民来说,它有着特别的意义和迫切性。它呼唤我们对国际法进行结构的调整,以承认好客,也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并因此而给国家强加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该有和战后几大宣言(1945年,1948年,1951年)一样的效力。因此,我们必须谈谈这件事。

首先,我们谈论的是谁?我们谈论的是“难民”吗,还是“移民”,还是一个另外一个不同的,包括二者的范畴?我们知道,这些区分,既是行政实践的核心,也是针对后者的反对的核心。但首先,我们承认的权利的类型,和我们描述这些人的这些权利遭到剥夺这个事实的方式,也取决于我们如何指定这些有待保护或限制的人。

“流浪者(Roamer)”是我想到的词。它让我想谈论迁移的流浪,或者说,谈论移居而不是移民。国际好客权,必须以我们的全球化的世界的流浪者为对象,并反思迁移的流浪(特别是作为围绕它的行程凝聚的暴力的结果的流浪)的性质。

一些论证也支持这种看法。首先,抑制所谓的非法移民、和识别“假难民”的执念,最终生产出一种“对庇护权的反转”(根据法国政治科学家杰罗姆·瓦吕依的说法)。政府使用“难民”这个范畴,为的不是组织对那些逃离自己之前的残酷处境的人的接待,而是为了使那些不符合特定形式标准的人、或那些在质询期间不能正确回答问题的人非法化。

然而,如果官方的标准的限制性不是如此地超常——以至于它把对难民身份的争取,和自由移动的权利完全切割开,同时,它也使一切严肃的挑战都无法触及国家的权威——的话,那么,这也是不可能的。而且,他们也不记录内战或经济战争、独裁或对民主的限制,和环境灾难等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是今天之流浪的根源。而且,通过否认这些现实本身,并因此而伤及经验这些现实的人,国家把大规模的移民,变成了他们一个难民营接一个难民营搜寻的,无避难所的难民。对这个区分的各种使用(和误用),迫使我们重新思考今天的问题,以寻找一个同时也构成法律的解决方案。

然而,正如我们从先前的辩论中,我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为此正名。人道主义的概念,是明确要求这点的,即,移动自由,应该和言论自由或人身保护权一样,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它预期国家尽可能地不要去反对它。而自由主义的概念,也从“放行”(放人、商品、资本和信息)角度,表达了同样的要求。自由主义的平等至上主义的变种还会坚持,限定改变居住地的权利——只给有权者和幸运者这个权利,而排除穷人和被剥削者——是不义的。这些推理要么乏力,要么缺乏基础,但在我看来,它们看起来也没有提及当代移居的特性,因为它们都把国家针对这些悲惨情景的干涉带来的冲击给中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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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界人权宣言中包含的,关于流通、居住和避难的概念的严格应用,看起来更合适:一方面是因为它关联相反权利(比如说,移出的权利和回归的权利)的,一致的逻辑;另一方面,也和它避免创造无权利的个体或非-人的关怀有关。

无论如何,这些概念的大的局限在于这个事实,即,民族国家的归属、和地理的主权构成了一切保护人的装置的绝对视域。同时,在当前的情景中,我们急需通过用合法的、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反-权力,来对抗各国政权,以限制其任性。因此,我建议,我们应该采取一个超越这些文本的举动:表达一种好客权。根据这个原则,流浪者(和那些帮助他们的人)可以对“主权”国家占上风,以防止他们的尊严和安全遭到系统的践踏——就像今天发生的这样。

不过,指出1948年的核心句子之一,也是必要的:“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任何地方意味着,在移民局,在边境管制期间,在难民营,和可以想象的、在海上漂浮的充气救生筏底下也一样。它包括那些权威必须履行其义务的地方,也包括那些必须抵抗国家——因为政权总有牺牲人权以求“安全”和“认同”的内在倾向——的地方。对流浪的移民来说,原则的原则是,他们也享有可以靠既定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来贯彻的权利。这也意味着,他们可以在特设辖区或普通法管辖区为自己辩护、或获得代表。

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引出一些推论:

——禁止推回,不驱离:我们不但不能暴力地把流浪者从一个边界驱逐到另一个边界,而且,我们还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在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的身体的完整、他们的个体的自主、和考虑他们经历的苦难的境况中,表达他们的需要。“举证的责任”不应该压到流浪者身上,而应该落到迟疑着,不愿适应流浪者的政权头上。

——政权及其在边界上、或领土内行动的警力,不能残忍对待流浪者:这个概念,唉,涵盖了从对没有法律身份的个体施加的暴力,到创造特丽莎·梅(当时她还是内务大臣)所谓的针对外国人的“敌意环境”,和使他们与家人分离,关进难民营的一系列的伤害。

——政权也不能拉清单,基于种族的、文化的、宗教的或地缘政治的标准(尽管它们也需要防备恐怖分子的威胁——他们可能会以流浪为伪装)事先否定某些国家出身的人的入籍权

——军事行动不能冒伤害流浪者(他们是人口贩运网络或组织的受害者,而不是它们的操纵者和老板)的险,去试图摧毁人口贩运网络或组织。更不容置疑的是,我们应该判定,禁止救援行动、或试图阻碍救援行动的决定,属共谋(可能还是反人类)罪。

——政权不能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而把对移民和难民潮的管理外化出去。特别地,他们不应该与就当是的情景而言,被指定为“安全”的第三方国家商定什么交换协议。尽管异常地羞耻,但我们还是必须承认,这样的协定把他们放到了和那些被他们谴责的,罪恶的“贩运者”相同的水平上。

这些条款描述的,更多是限制或禁止,而不是行为。这与司法话语(在它试图纠正一种被施与的暴力或一种虐待的时候)的性质也是一致的。我们的目标不是通过法令来结束移民或寻求避难所的人的流浪,也不是根除那些导致他们出离(原居住地)的原因。相反,我们的目标是,防止国家政治在给这些原因分级的掩饰下,把出离转变为一个灭绝过程。出离而流浪的移民,和那些帮助他们的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样他们才能够抵抗政权的任性。这可能是件小事——但也可能是件大事。

眼下还不存在好客的权利,因为好客是一种源于自由的,集体的性情。它尚属一种“共享的责任”(就像法律理论家米雷耶·德尔玛-马尔蒂提出的那样)。但与紧迫程度相应的,好客的权利,激增的公民行动,是应该有的。这个权利超越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仅限于登临权的“世界法”的命题,它将使康德阐明的基本规范普遍化:我们不能把外国人当敌人对待。不过,这一事态(即把外国人当敌人),恰恰是政权反对全球移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的政策导致的结果。

流浪者不是一个阶级。他们不是一个种族。他们也不是“群众”。我要说,他们是人类的一个流动的部分,他们被悬置在一种拔根的暴力,和一种压迫的暴力之间。流浪者只是世界人口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一小部分),但他们也是一个有高度代表性的部分,因为他们的境况,浓缩了今天世界上所有的不平等的效果,也因为他们是雅克·朗西埃所谓的,那个没分的部分(”la part des sans-part”)。换言之,他们承载着权利的缺失,而要让人类再次平等,我们就必需弥补这个缺失。

这是一个人类要不要把自己的一部分排除到子宫之外,或人类要不要把这里的正当要求整合到它的政治秩序、整合到它的价值系统中去的问题。这是一个文明的选择。这是我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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