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成绩没问题,但你分班的想法和理由欠考虑
自贡中小学公布成绩引起不满的新闻吸引了不少关心此事人的目光,不少读者针对此事提出自己的见解。
在昨天的风闻社区置顶文章《我不但支持公布成绩,我还支持分班》里,作者给出了分班的理由和方法,从中可以看出作者本人对分班的标准和态度,其本人在文中也表达了对自己不学还影响他人学生的厌恶,可以说正义感十足,但文章给出的分班理由和统计数据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作者在第一条指出,分班应按照总分,同时可以按照单科分数进行单科分班,单科成绩好的去“好班”,“好班”里单科成绩差的去“差班“上这门课,作者认为此安排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并认为成绩差的去了”好班“也学不好。
问题就出在这里,按笔者的说法,他所说的分班应该是在初升高,但你凭什么认定之前成绩差,在进入高中后就没有改变的可能性吗?在笔者的高中班级里,有县区中考状元,无论总分还是小分都是数一数二的,她也因此被分到了实验班(笔者当时就读的高中水平最高的就是实验班,其次是A、B班),享受全年级最好的教学资源,可由于种种原因,她的高考成绩低于笔者4分。笔者中考总分满足A班线,小分全班倒数,中考数学甚至不及格,按照那位作者的意思,我应该到“差班”上数学,可惜笔者从A班学习三年,高考超过当年的一本线。除此之外,一个地级市下的各个县区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教育资源少、基础设施不完善地区相比于教育资源充足地区,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有差距,但未必就说明这些学生就不具有提高的可能,以分数为依据,把本来就有限且不平衡的高中教育资源向总分或单科成绩高的学生倾斜,这种做法违背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原则,主观把还未接受进一步教育的学生判定为“差生”是不合理且不应该的,而且就算把教育资源向你认为的好学生倾斜,就能保证他们不会浪费这些资源吗?这种做法不能保证教学效率的提高,况且我国的教育注重公平而不是什么狗屁效率。
该文作者的第二点理由可以说是其最大的败笔。作者给出的学校有20%学习可以,50%中等但仍在学。30%的不学还捣蛋的依据是什么?你做过多少调查,采集了多少样本得出的结论?还是说你只是凭印象张口就来?如果以我市中小学的2000-3000名学生来计算,30%不学还影响他人的学生要占到600-900人,这个数字对学校和教育行政机构来说是致命的,这不仅表明学校没有保证教学质量,甚至在校内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隐患,无论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都担不起这个责任,张口就来的数据往往都很扯淡。
至于作者说针对长期成绩差又不认真的学生采取劝退处理,我说这是鼓励违法,这就撸到了作者的逆鳞,给我扣了一顶“扣帽子”的帽子。对于这一点,我并不想压抑情绪,我在这里直言不讳地说,你这就是鼓励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受教育规定为权利,就表明学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除非依法剥夺,而剥夺受教育权的法律似乎并没有出台,同时受教育也是公民义务,要履行。
宪法相关规定
《义务教育法》里也重点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在《义务教育法》里开篇就说明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表明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本法第一张总则算是把保障义务教育说的明明白白,再看不懂或装不知道就是个人问题了。
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因截图原因只能截到此处,总则是第一条至第十条)
所以,我说你鼓励违法,真不是给你扣帽子,你自己就把这顶帽子戴上了。
在中等教育阶段,同样有法律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本条说明不能按照主观认定的“应该劝退或开除”而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无论如何,公平二字都是我国教育事业一直以来的重点之一,任何学生无论学习能力和个人素质的高低,都应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应以牺牲部分学生一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为代价,如果那位作者认定的“坏学生”没有塑造的价值,那国家还搞教育做什么?所谓教育就不单指知识教育,还包括个人品格塑造、身心健康教育。该作者如此狭隘地观察我国的教育事业,在没有充分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草率做出判断并引以为傲的做法,实在难以被人接受,尤其是被人批评,言辞激烈就说人不尊重他,我劝你这种玻璃心的人,多接受点批评。
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