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寻找的宠物鸭被宰杀,抓鸭算犯罪吗?

本文转载自澎湃新闻。

7月3日,艺人王珞丹称同事宠物鸭“吉吉”被人抓走,发布寻鸭启事。同日,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警方表示,宠物鸭“吉吉”已被宰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该事件中,抓鸭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由于一般人并不会认为鸭子的价值较大,故抓鸭人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学者罗翔在微博上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3日上午,演员王珞丹发微博称,她同事的宠物鸭“吉吉”在河南息县老家被人抓走。希望能找到抓走鸭子的人,将以十只同等体格的北京烤鸭保鲜装作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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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珞丹删除了该微博,又发了另外一条:“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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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偷窃;也有网友认为,名人效应、明星光环会影响案件办理。

据新京报报道,息县警方称,找到抓鸭人时,“吉吉”已被宰杀。抓鸭人或涉嫌盗窃,待对宠物鸭定损鉴定后,警方将对其进行处理。

7月4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中,抓鸭人的行为属于盗窃,但不一定构成盗窃罪。鸭子的所有权人也可以向抓鸭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他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邢鑫表示,可以确认的是,抓鸭人抓走其明知不属于自己的鸭子,该行为显然属于盗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条款中,认定“数额较大”,应当以一般人的判断为依据。由于一般人并不会认为鸭子的价值较大,故抓鸭人或不构成盗窃罪。

他表示,但从民事角度来看,抓鸭人的行为显然侵害了鸭子所有权人的民事权益,故抓鸭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应参照鸭子的实际价值。同时,如果该宠物鸭的死亡确实对鸭子所有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该鸭子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抓鸭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学者罗翔在微博也指出,抓别人鸭子属于盗窃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一般人是否觉得(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

罗翔认为,关于一个东西数额大不大,是取决于一般人的判断。他举例称,如果有人将别人的宠物狗打死并吃掉,之后发现这只狗价值88万,该行为属于盗窃罪,但这是否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他表示,该事件中不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因为狗的价值不取决于狗主的看法,而取决于一般人的看法:一般人对于狗的价值判断是几百到一千,可能属于数额较大,但这条狗88万,这与一般人的价值判断不同,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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