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讨厌律师?

律师的问题在国内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案,被告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一直尝试做无罪辩护,让很多人朴素的情感被极大的激怒。更不要提律师被判刑的消息经常出现在境外媒体上,很多人认为律师的存在就是为社会的不稳定推波助澜,火上浇油。

今天我不打算聊政治,就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为什么大家不喜欢律师

上个世纪末有个著名的公知作家林达,写了一套记录美国社会生活的书《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我也有一个梦想》,这三本书在当时几乎是读书人必备,现在的豆瓣评分也都高达8.8分以上。其中描述了一个著名的司法大案: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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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是前美国橄榄球明星,他在被怀疑杀死自己妻子后被捕,现场的许多证据几乎都直指辛普森就是凶手本人。然而辛普森最后居然成功脱罪,他怎么做到的呢?辛普森雇佣了一只被人称为“梦幻律师团”的法律团队,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教授等法律专家,还有大名鼎鼎的华裔物证专家李昌钰。具体的情节这个视频博主给了很详细的说明,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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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辛普森具体是怎么脱罪的呢?一个关键的点在于,检方中的一位警官在证词中作证自己“从来没说过给‘尼哥’这个词”,但是手能通天的辩方律师居然找到了一份此警官的录音,里面有整整41次提到“尼哥”。

在刚刚提到林达的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和《总统是靠不住的》里,对案件的某些细节做了特别有趣的特写:

在双方的公平角逐中,检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败明显是在实力上敌不过辩方,或者说,工作没有做到家。因为,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对抗游戏是在法庭上的唇枪舌箭,但是实际上,显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这样一个大案有着巨量的幕后工作,双方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证据,这里包括有关自己一方证人和对方证人的所有情况。象佛曼的录音,是这一关键证人的关键信息,如果当初是由检方而不是辩方获得了这份资料,检方有可能根本不会让他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出庭。这份录音是在与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剧作家手里,她住在北卡罗兰纳州,和洛杉矶的距离比上海到新疆还要远。这份录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知道的人应该非常少。检方没有掌握这一情况,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没有拿到,对方却拿到了,这就无法原谅自己。美国的法庭就象一个寻求公平的竞技场,任何一方,如果在关键时刻出现后方空虚,只有活生生看着对方进球,悔断肠都没有用。

从这个描写中,你能明显读出作者对辩方的“聪明机智”非常赞赏,认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公平透明”的体现。林达在书里多次描述了这样的细节,又比如下面这段:

​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突然拿出来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这些证据以及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之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的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它的漏洞,考虑用何种策略在陪审团面前把这份证据驳倒。这既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也是公平审判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就是犯规了,证据就会被法官拒绝呈堂。在这次审判中,辩方和检方就有过证据交晚了而给作废掉的情况。因此,所有的证据双方是都有一份拷贝的。这也是律师们面对证人个个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问题的原因。

一份证据,没有按时提交,就要作废,仅仅因为程序上的原因,就要无视某些事实上有能力证明事实的证据,这样的细节不一而足。整体读完了这两本书以后,你会觉得辛普森脱罪乃是法律界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是正义的伟大胜利。然而实际上,如果你仅凭这件案件的开头和结果,你就不难发现问题所在: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有罪,所有的人都认为他有罪,甚至之后他自己都承认了自己有罪,但是法庭就是不能判他的罪。这样的结果是正义的吗?维护这样结果的制度是正义的吗?

如果你意识到我说的这一点,你就会发现,在林达的书里描写的这个“无比正义”的案件,实际上沦为了辩方和控方较量诡辩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擂台赛。美国的法律制度从人为的角度为案件设立了诸多障碍,表面上看上去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证据的有效,实际上是维护有钱人的利益。很多人会这样辩护:“如果你是那个被定罪的人,你就会同意这个制度的正义性了”。那么,我更愿意这么问:“如果我在辛普森的位置,我请的律师有能力拿到这么多对检方不利的证据吗?我请的律师能够利用这么多漏洞阻止检方的证人吗?”。

实际上,所谓公开的、平等的制度,只要它设计的足够复杂,那么最后实际上只有有权有势的人能够利用它。无限的追求“程序正义”,实际上就是在追求资产阶级的法律权利。国内很多法律从业者,仿佛学了法律,一下子就比人民高出一头了,言必称“程序正义”,然后在具体案件里面无限的发挥自己的诡辩才能,仿佛非要把白的辩成黑的才算体现了“程序正义”,倒果为因,丝毫不顾及法律到底是因为什么而存在的,然后把反对他们的人统统贬成“脑残”“民粹”。

为什么人们讨厌律师?因为他们既要当bz又要立牌坊。律师行业本质上是服务业,是当事人花钱请的,这种关系意味着他不可能保证事实上的中立,甚至都很难保证法律上的中立,因为他的立场就是在法律框架中找到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甚至漏洞。越贵的律师,不意味着他越正义,而意味着他利用法律的能力越强。但是很多法律从业者不仅不以为意,还要把律师这一职业捧成正义的化身,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当然,我并不反对律师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本来就是依照欧美法律建立的,律师制度亦然,我只是希望未来的律师从业者,能够仔细想想自己是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还是为资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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