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到“令人发指”的无罪判罚率——审判中心主义为何步履维艰?

观察者网社会性新闻中,不少都是刑事案件。很多事件的有关评论,观网读者喊打喊杀的很多,尤其是被处以“刑拘”处罚的。

以“刑拘”为关键词搜索,看读者评论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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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还有个问题,侦察机关以刑拘完成任务后,公检法流程最后如果能走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公诉意见和侦查结果?

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接力比赛”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惯常的模式,目前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数量极少,无罪判决率度已经低于了0.08%以下。这个现象值得深思。

审判中心主义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很明显,这一改革的意图在于“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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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

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个对全面推荐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规定,将把“审判中心主义”推进历史的快车道,而且将为这个理念设计配套的制度加以保障和完善。

两年后,2016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其他三个部门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看起来“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这份意见是否真正能从根本上触动我国现行的侦查中心主义呢?当时法学界议论纷纷,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还是让事实来说话。

今年是2018年,距2016年的《意见》出台已经整整有了两年的时间。从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的观察看来,审判中心主义用步履蹒跚这个词形容他的前进却仍稍显夸张,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正在倒退。

当时不少法律界人士把《意见》解读为一种宣示性的文件,只有范导性作用,对松动“侦查中心主义”报以审慎的乐观,看来是比较明智的。

笔者以极为浅薄的法律知识,想和各路专家探讨一下从2014-2016年司法改革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几个问题,一个是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制度;二是在辩护制度不太完善且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实质化的庭审有无可能真正实现。

两年多以来,以下带有鲜明侦查中心主义色彩的程序没有得到真正改观:

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取证的限制效果极为有限。法条上没有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这些录像移送至法院,那么被告的辩护律师极有可能查阅不到录音录像的全部内容,而且公诉方时不时随意选择性当庭播放这些辩护律师无法看到的录像内容。


主要原因就是操作录像录音的技术人员毫无独立性,经常服从侦察机关的命令,稍微在说开一点,侦察机构对嫌疑人经常采取变相羁押措施,比如监视居住地,而且尽可能拿到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羁押之前),把捕后讯问变成了面前讯问。

近年来,为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搜集所谓证据,还设立了驻所检察官制度,这也是《意见》中所提到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审判之前之一其代理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向法庭陈述“非法取证控告书”的时候,驻所检察官调查核实或者固定保全相关证据能起到多大作用,也是大为可疑的。毕竟驻所检察官也是检查系统的一部分,基本不可能做出削弱或者推翻公诉方证据体系的举动。

今年6月25日,《光明日报》刊发评论员文章,质疑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自2014年6月20日以涉嫌贪污公款罪被羁押以来,在超过4年的时间里仍未被法院宣判,“我们很多院士都认为很是不妥”。

以笔者愚见,这是非常典型的一则没有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案件。同济大学法学专家徐文海老师也专门在风闻发文章探讨过这个问题,也认为法院和检察院互相扯皮,极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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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

如果当地的法院腰板够硬,直接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这个案子判了,判李宁院士无罪,或者按照既有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定下李宁的刑期。但法院显然承受了很大压力,导致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局面。

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表象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侦察机关任意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处置嫌疑人财产、侦查案件笔录移送,架空了法院的智能;另一个是在诉讼程序之外的影响,侦查机关通常公开披露侦查过程,提前对遇害公务员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表彰侦查人员,在法院审判之前就营造了“有罪事实”的氛围,给法院审判构成了极大的压力,法院很多时候,不得不通过形式上的审查“有罪推定”; 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重新起诉等程序倒流措施,在另一端也“逼迫”法院接受侦察机关的结论。

于是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公检法办案流程中,法院在很多时候相对“弱势”, 成为对侦查结论的形式审查和确认过程而已,失去了自行产生诉讼结论的能力;侦查机关一旦在认定事实上出现重大失误,法院审判也不具备基本的诉讼纠错能力, 甚至纵容和掩盖侦查机关所制造的冤假错案。

前文中提到,目前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数量极少,无罪判决率度已经低于了0.08%以下,而且还在不停地降低,为何法院往往不敢做无罪判决?对各种公诉结论、侦查结果的一味迁就,造成了一种弹性很大的司法文化:没有统一的标准型,也就无法做到基本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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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有了划时代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将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各级监察委员会, 该监察委员会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这个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无疑是惩治腐败,已经有不少法学专家发出了这样的忧虑:在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下, 这一机构无论是在党内政治地位还是在宪法地位上都要高于法院和检察机关。而这一机构将领导反贪污和反渎职部门,行使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我国法院面对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尚且无法实现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么,面对未来强大的监察委员会, 还能保持多大程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呢?

在侦查中心主义构造没有受到削弱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收归这种监察委员会,这岂不会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造成更大的阻碍吗?

当年一度要拿出“壮士断腕”勇气,清理纷繁复杂利益关系,革除积弊,推动刑事司法走上正规,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的“审判中心主义”,是不是走进死胡同?还有待法律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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