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击事件那么多,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美国枪击事件那么多,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其实你这句话背后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谁有权力约束公民?

你不觉得你这句话读起来,少了一个主语么?“允许”的主语是谁呢?

我想你应该默认主语是政府,只是因为觉得太显然所以没有把这两个字加进去。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为什么有能力允许或者禁止公民持枪?或者说,它有这个能力么?

在我国这可能不是个问题,或许大家已经习惯了,中央政府公布个法律,或者省市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对全体民众,至少是绝大多数民众,形成强制的约束力。所以你可以问出来这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但很遗憾在美国情况并非如此。

作为一个代议民主国家,所有可以对全体民众形成约束的规则,也就是法律,只有通过民众的真实代表,也就是民众对其任免有实质约束力的代表,即参议员和众议员,在两院经过提案,表决,分别取得多数,再经总统签署,才能称为法律并约束人民。当然,如果这法律与宪法冲突,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无效。

换句话说,法律代表的是民意,也就是说只有民众的多数认可的规则,才可以对民众自身形成限制。

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所谓“(政府)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考虑到私权非禁止即合法,所以更有操作性的问法是,政府为什么不立法禁止公民持枪?

最简单最快的回答:因为并没有那么多公民支持这样的立法。禁枪并未也从未成为过多数民意,虽然这样的言论和立场在媒体上的曝光很多。

如果再略细一点儿,我们可以说,因为持枪权,或者说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是写在宪法权利法案(前十条修正案)里仅次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后的第二修正案。其原文说: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致翻译:

“训练有素的民兵是保护一州安全之必须,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

美国宪法从生效至今,累计加入了二十多条修正案,最近一次应该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换句话说,如果民意有意推翻持枪权条款,这在程序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宪法的修正,和通过原始宪法,要走一样的流程,也就是经参众两院的2/3多数通过,并在全部五十州中有超过3/4的州的州立法组织(州议会)取得多数通过,即可生效。

而目前为止连试图修改或废除第二修正案的提案,在我的知识范围内都并未有过,那么说到底,只能是民意并不在禁枪这一边了。

那么如果要再进一步的问为什么即便有这些枪击事件,也没有多数民众选择禁枪,这个问题就复杂的多。这里先不展开。

补充,

@匪爷似乎认为真正支持拥枪的只是少数枪粉,他们发挥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使得相关立法无法实现。我这里有一些数据表达不同意见。原文发布在他答案的回复下,这里转贴过来。

“我可以给你一个数字。我所在的Florida州,人口一千八百多万,那么光是CCW permit,也就是隐蔽携枪执照,即可以在平日在除极个别政府机构外所有场合把枪随身携带但不让人发现,合法的这样做的执照,就颁发了超过一百万张。而在拥枪的人里面,申请CCW permit的只是一小部分,因为很多人拥枪目的在于家防和狩猎/运动,并没有随身携枪的需求。而要在florida在进行射击运动,狩猎,野营,钓鱼,以及在自己车里或家里以自卫目的用枪,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执照,州法即赋予佛州居民这样的权利。

那么考虑到拥枪人口,仅佛州应该就有小几百万至少。那么再考虑到一千八百万人口不过对应几百万个家庭,你可以看到拥枪家庭实际上是相当大的比例。

换句话说,至少用实际行动支持拥枪的,绝不仅仅是你文中所谓的少量“枪粉”,而是有切切实实的庞大的人口基数。不要过分高估枪厂或NRA的实力,说到底,拥枪,是出于普通人在美国社会内的自发选择。NRA不过是服务于其会员,而不是反过来。”

Which state has the most gun permits?

florida颁发超过1百万张隐蔽携枪证的出处,截至2015年,有1384756张隐蔽携枪证发出。

需要注意的是florida还是知名的摇摆州,也就是说并不是典型的红州(共和党州)。我另外看到的一个数字,大概是全美范围内,共和党支持者拥枪率在略高过五成,民主党低一些,似乎是三成多到四成的样子。另外白人的拥枪率明显高于黑人,亚裔是最低的。这也就难怪亚裔尤其是华裔经常成为暴力犯罪的对象。”

补充点内容。

如下是知乎用户 李飞(因为同名太多,找不到正确的那一位来@)回答中的一段,因其内容问题过多,故不在其回答下回复,而是直接写在这个回答里:

当大众讨论控枪,拥枪众反对的时候,可否有人想过,如果是为了防止个人遭到罪犯伤害,为何要流通装弹量10发以上的枪支?为何要流通射程达到600米以上的步枪?为何要流通小型自动武器?为何要流通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武器的半自动卡宾枪?为何要流通狙击射程可以达到1200米以上的专业狙击步枪?为何要流通改装弹夹,弹鼓?为何要流通轻重机枪?美国多少次枪击案中凶手使用的洛洛克17这种大载弹量的手枪迟迟得不到改装控制?每每涉及这些问题,拥枪者就装聋作哑。

首先这就是非常明显的国内思维。什么叫为什么要流通?私权法无禁止即允许,很明显只有当民众认同某些类型的武器需要受到限制时,相关的立法才会产生,并对相关武器进行约束。拥有武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根本不需要什么额外的理由去支撑。相反,对某些武器进行限制,才需要理由。

其次这个回答实际上属于自己竖靶子自己打。拥枪的理由完全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个人遭到罪犯伤害”。实际上,美国本土枪的三大主要应用,按使用频率和普遍性来看,是射击运动,狩猎,最后才轮到自卫。换句话说,本身拥枪就不一定是为了自卫,凭什么要拿“为了防止。。。”云云来做理由?当然,考虑到这个答案作者的背景,他对美国本地的情况可能不太了解。但我一向认为,没了解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献丑不如藏拙。

具体到他的几个问题,我们逐个看一下:

为何要流通装弹量10发以上的枪支?

因为典型的半自动武器本身就是十发以上的弹匣容量。一只设计弹匣容量就是三十发的AR半自动,只要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比如加州在内的一些民主党州内的立法),当然可以按原厂形式来销售。

为何要流通射程达到600米以上的步枪?

因为无论远程战术射击运动,还是远程狩猎,其最远范围都在600米以上。

为何要流通小型自动武器?

联邦在1986年通过了全自动武器禁令,禁止全新的全自动武器生产及销售。目前市面上能获得的全自动武器都是86年前生产的,坏一只少一只,而且因此价格昂贵(一万多美金往上起)。同时,全自动武器属于NFA item,无论购买,持有,运输还是使用都有专门的严格立法限制。基本上,你需要身家很清白才能获得。

为何要流通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武器的半自动卡宾枪?

谁说半自动卡宾枪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的?我给你一只AR你改改看呗?顺便,改装全自动武器是联邦重罪,最高吃二十年牢饭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而半自动步枪是战术步枪射击运动的主力,允许购买有什么问题么?

为何要流通狙击射程可以达到1200米以上的专业狙击步枪?

类似的,因为远程战术射击运动最远有打1mile也就是1600米目标的。这是射击运动的切实需求。

为何要流通改装弹夹,弹鼓?

什么叫改装弹匣(弹夹?这是典型的知识错误)?原厂的大容量弹匣和弹鼓本来就并不贵而且是合法的。

为何要流通轻重机枪?

如前所述,任何机枪都属于全自动武器因此属于NFA item,你可以合法获得,但要经过复杂得多的手续和面对严格的多的监管。玩得起轻重机枪的人,没兴趣反社会。至少最近几十年从未出现过用NFA item进行mass shooting的案例。

美国多少次枪击案中凶手使用的洛洛克17这种大载弹量的手枪迟迟得不到改装控制?

glock 17如果我没记错,弹匣容量17发(我手里的glock 34是17发,基本上这是glock 17的长枪管竞赛变种)。对于半自动手枪而言这是典型的容量,完全不是所谓”大载弹量“。

从这些问题来看,原作者不过是个对轻武器知识一知半解,并且没什么美国本地第一手枪械知识的人。这样的人,我相信他并没有充分的资格去解说美国本地的枪械相关问题。尤其是没资格对其不了解技术细节,对知乎网友进行误导。

补充一些内容:

答案里有知友提到说同为民主国家的英法德却禁枪。我对这几国的情况不了解,查看了一下wiki,根据下面几个wiki词条里面的内容,

Gun politics in the United Kingdom

这是英国的枪支管控相关政策。注意并未禁枪,只是监管十分严格。但普通公民仍可以合法拥有枪械。

Gun politics in France

法国的情况,一样是控不是禁。

Gun legislation in Germany

德国的情况,仍然没有禁个人拥有枪械,只是管控严格。

类似的,澳大利亚的情况,也是管控严格,但并没有禁个人拥抢,这个是根据我经常访问的枪友网(http://www.qiangyou.org,一个主要成员是在美中国人/华人中的枪械爱好者,同时也有其他海内外枪友会员的论坛,似乎目前被墙了需要翻墙才能访问)上澳洲枪友的情况得到的结论。

补充:转载一篇枪友网一位现职美国执法人员的文章:

警察权责的界定与各州自卫权的落实

本帖最后由 oskarlre 于 2016-6-18 19:28 编辑

警察权责的界定与各州自卫权的落实

在北美中文圈中对枪支问题的讨论里,最常见的控枪论点就在于个人持枪的不确定性。毕竟任何一个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拥枪使得这种失控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带枪,而周边人不带,则很可能会产生悲剧。 基于此种概率,控枪/禁枪观点拥有者认为应该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将失控范围减少到少数经过训练的执法者手中,这样才能使得随机性大规模枪击概率降低同时使得武力仍能够保护大多数人。

我对此观点是非常赞同的,问题在于,这种观点持有者搞错了一件事情:警察权责的界定范围。 即警察权力(关于警察权力可以参考O编辑总结:如何应对美国警察)和警察责任的相对应关系。如果我告诉你,美国警察在有第一时间基于他自身判断剥夺你生命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你进行任何保护的义务时,你会怎么想? 绝大多数华人第一反应都会是

你在开玩笑。

错,我真的没开玩笑。 因为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来通过一系列法案确定的原则。(美国的案例法系中,一个案子的法理解释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对于美国警察的权责对应是靠一系列案例来维持的,因此推翻几乎不可能)由于最高法院的这一界定,导致了美国各州的自卫权下放和公民持枪权的极大增加。今天我就来说说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个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过这两个案件,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在正式开始阐述案情前先额外介绍一个背景就是实际上和大多数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 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我原来要找1982年的,结果时间太老找不到。。。从文字记录来说1980年左右只有四个州是允许携带的)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个周日的清晨,两名年轻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租下了华盛顿特区(美国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个公寓的三楼的房间并分担房租。在他们楼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候,二楼的公寓门  (美国的大多数公寓门是没有防盗门这说的,都是小木板门,很容易被踹开) 突然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名壮汉(后来被确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冲入了二楼公寓,并当着小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睡觉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听到楼下Douglas 女士尖叫声后立即拨打了美国报警电话911,并向调度员报案她们的公寓在被强行入侵中。并请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06:23华盛顿警察局总部接到调度员通知有人在强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调度员给了巡警2级优先权(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任何同类型犯罪都是1级优先(code 1)即警力应该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辆警车仍然响应了这一通报,其中三辆赶到拉蒙特街,一辆去调查可能的嫌疑人。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于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在哪里她们再次听到Douglas 女士的持续尖叫声; 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 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这个电话在0642进行了记录 但处理结果竟然是 “随便查查”。 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这个呼吁出警或者分配任务。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楼来帮助Douglas 女士以协助警方。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他们的存在。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时内对其进行轮奸,抢劫和殴打。 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名妇女侥幸得以逃命(从犯罪统计来看,这个活命概率小于17%),三名妇女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内容包括: 1. 0623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0642的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让我们复习一下: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虽然一直在节节败退,控枪人士仍然有希望,因为最高法院对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态,而一旦表态,则仍然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那么他们仍然有翻盘的可能。 最高法院没让他们多等。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给了其致命的一击。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这个案子十分直接了当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为了保护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于1999年6月4日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以外必须离Jessica和她四个孩子(其中儿子 Jesse不是Simon亲生孩子,而三名女儿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码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点15分,Simon 突然闯入并劫持了三个女儿。 于是Jessica 在当日 晚7:30分,8: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屡次报警,并亲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原来曾经很善良的允许Simon在不同时间探视过孩子,警察无动于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携带了枪支来追杀Jessica并主动向警察开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敌众的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 但是地区法院在讨论后根据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Jessica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该法院的一个小组在讨论后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即结果是否正义判断),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 但巡回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 此决定在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复审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此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责任。 石城镇警方不服,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法官安东宁. 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就是刚去世那位)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些话说的可能有些绕,这里小O简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jesscia和警方在发现Simon杀死女孩尸体前都不能确定这个禁止令的破坏程度。 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Simon已死,所以这个追责已经可以停止。  至于在破坏这个禁止令产生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实际上刚刚发生的奥兰多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1个州(图中的德克萨斯已经是绿色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4个州(粉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作者:Long Yu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852176/answer/62762043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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