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农村部的《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的意见

尊敬的农业农村部的各位负责人:

       关于农业农村部的《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其中“关于狗”的内容,本人对此有相当的异议。倒不是关于狗肉的问题,因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不管吃什么的问题。意见主要如下:根据该说明第一部分:《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那么畜禽不仅是为人类提供肉类的动物,而且还包括为人类提供各种畜力服务的动物,如有些地方会兼做供肉动物的马、驴,还有一般不会作为供肉动物的驯鹿。

   
 
由此可见,作为广大农村地区用以看门、北方部分地区用于雪天运输、还有用于一些人或行业的工作的犬类需要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如果不列入,无疑会让正规的犬类养殖无所适从,未来不仅是看门狗、雪橇犬,甚至是宠物狗的饲养,都会因缺乏管理变得更有风险。用于看门或者运输的犬类一方面并非宠物犬,可能不会受到城市宠物驯养条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因为缺乏正规的犬类养殖基地造成混乱,导致导盲犬、警犬外的看门犬、牧犬、运输犬携带狂犬病毒等各类病毒的可能性大增,如果和走失的宠物犬进行杂交,更会把病毒传染给宠物犬,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更加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与本目录制定的初衷之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背道而弛。近年来,我国多地频发的犬只发狂袭击人类的事件更说明了这点。希望农业农村部立足农村实际,落实群众路线,切实了解农村地区的犬类用途,不限于城市宠物犬的功能转变去客观、全面地看待人类驯养、利用犬只的现状和目的。使各类犬只的驯养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各种合法合理驯养、利用犬只的行为都能得到法律在行为自由和驯养者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保障。

另外,附上农业农村部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网址:http://www.moa.gov.cn/hd/zqyj/202004/t20200408_6341067.htm

农业农村部全文如下: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ysxzc@agri.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邮编:100125)。 

  3.电话:010-5919147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 

提醒诸位观友,提意见的时间剩下的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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