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国庆夺当当网公章谈起:如何正确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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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抢公章”,或许很多在商界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板们都会感觉很惊讶,认为这一枚公章有什么好抢的?“我们公司的公章就放在前台,由前台的小姑娘保管”。但是,如果你问一问度娘“抢公章”的那些事儿,你就会发现简直能颠覆你的三观:不仅仅是小公司发生过抢公章事件,那些赫赫有名的上市公司,比如绿城中国(股票代码:03900)、雷士照明(股份代号:02222HK)、先锋新材(股票代码:300163)也都在“抢公章”这一件事情上不能自拔。

4月26日微博大V爆料,李国庆今日率4条大汉上门抢当当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告员工书指出,李国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小小的一枚公章,为何能够让这么多大公司魂牵梦绕?为何能让这么多商界大佬“众里寻他千百度”?

一、“曾经你对我爱理不理,如今我让你高攀不起!

近几年,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失控,收购“假公司”事件频发。飞利信(300287)7800万元收购天亿达60%股权不足一年,天亿达原股东、董事长盛军将飞利信派驻人员赶走,阻挠审计进场,因天亿达无法正常审计,不得不将股权转让给关联方;顺灏股份(原名“上海绿新”)收购的浙江德美,原股东因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犯罪被依法逮捕;雷士照明原股东吴长江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黄河旋风(600172)因为其收购的子公司不服从安排、拒绝配合审计,最终将收购的子公司拱手归还了原股东。更为著名的万科地产、格力电器、1号店、民生银行都经历了公司控制权的生死之战。可以说,如果有一项权利企业家非争不可的话,大概只能是控制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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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控制权能够引发如此多的“血案”,那么,控制一家公司的关键标志是什么?

仲尼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名,政之大节也。”

印章在我国自古有之,从所属者的角度可分为官印和私印。官印是官府的象征,也是官员的身份证明、行使权力的凭据和信物。直到现行《刑法》,还设置了“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第280条)对官印进行保护)。

公司公章在一定范围内表示公司的意思,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等材料均可以使用公章,公司对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和纸质股票以及发行的纸质债券都须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一份文件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习惯上人们也推定公司已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见,在判断是否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时,公司印章的推定效力通常高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意思就是公司本来并不是一个人,但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对这样一个主体进行人格化的设定,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一个自然的人是通过自然存在的器官而为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相应的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法律同样拟制相应的“器官”帮助公司进行意思的表示。正如自然人的嘴巴与手足一样,通过法律拟制给公司的表达器官就是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对外代表公司的身份;公司的公章用于公司对外的意思表达。公司股权纠纷中,囿于司法程序基于公正性要求带来时间上的滞后性后果,当事人有时在一些公司控制权牟取上自行采取一些“非法”方式让人非常无奈,处理上都让人颇为头疼。

正因为如此,公司印章在公司内部发生冲突之时,必将与营业执照一起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公司决议)成为公司控制权三要素。

二、为什么有人要抢公章?

1.重刻公章的bug

“存在即合理”,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出自其《法哲学原理》。

很多人说,公章丢了,那么去重刻一个不就得了?No way!

我们来看一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重新申请刻制公章的相关规定:“因公章遗失、被抢、被盗、损坏的,可以重新申请刻制公章。除首次申请刻制公章要求提供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公章遗失的:登报声明(刊登报纸由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原件和复印件,原公章备案回执原件。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已变更法人,但因公章遗失无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需要原法人出具亲笔签名的公章遗失书面声明。必要时,受理部门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结合有权机关的解释,也就是说,因公章遗失、被抢、被盗、损坏的,可以重新申请刻制公章。申请办理企业公章,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除需提供营业执照、股东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针对不同情况下刻章还需要有关不同的材料。

再通俗一点讲,多位股东中只要有一位不到场,你想重刻公章就仅仅是一个梦想。

2.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公章的持有或保管公司印章的规定,那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该规定第252个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类似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一样,对外代表着公司,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则不言而喻。对于公司的相关证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所有,但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组织,也是由公司授权的个人代表公司进行运营的。而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应当由公司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控制证照的使用法律风险。而公司相关人员发生变更后,对公司证照的权利转移过程中,就容易产生此类法律风险,更有甚者,会有人恶意占有公司证照,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进行诉讼解决。

能否以股东代表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呢?从《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来看,股东代表诉讼范围仅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两种情况。在公司股东、高管或第三人不当持有公司印章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返还的责任,而非赔偿的责任,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采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

试以“证照返还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计1755个结果。以检索结果看此类纠纷频发地区为沿海发达地区,其中江苏省243件、上海市210件、广东省178件、北京市211件,以数量看,看来“证照返还”也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常见纠纷之一。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新旧管理层交接或者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时,原公章持有人不愿意配合公司进行证照交接,没有证照,新管理层没法进行工商变更以及开展正常的商业运营,甚至由于没有公章,公司都无法起诉旧管理层返回公司证照。正是由于印章在民事活动中所具有确认法律行为、识别行为主体身份、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在法人中,有时掌管着公司印章意味着控制着法人的行为。当公司内部出现权力斗争时,公司印章往往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武器”,因此,有关公司印章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

三、抢公章的行为性质和法律风险

1.抢公章是不是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认可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但学界普遍认为,学说判例不宜否认。关于自助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颇为细致:“为自助目的而夺取、损毁或损害某物,或者为自助目的而扣留逃逸之嫌的义务人或排除义务人对其有义务容忍之行为的抵制者,若不及获得官方救助,并且若不立时介入,请求权之实现就存在阻遏或显著困难之危险,其行为即非为不法。”

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是由于情势紧迫,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同时,权利若不及时受到保护,请求权可能永远无法实现,或者将使实现难度变得异乎寻常。(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第574页)

当然,《德国民法典》第230条、《葡萄牙民法典》第336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条均有规定,在具备了迫不得已需要私力救济的条件时,可以实行自助行为,但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可见自助行为不得恣意为之,在范围和程度上均有限制。自助行为所加于债务人的损害,自助行为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阻却违法性。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因构成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第284页)

2.抢公章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与抢公章最相关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印鉴、证件的证明作用。但是,并不是任何盗窃、抢夺、毁灭行为都成立本罪。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由于法益不同,《刑法》对公司印章和国家机关的印章并未采取同等保护。同时,由于公司印章属于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公章制作的工本费用并不高,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侵占罪的最低数额,何况在公章持有和保管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不符合主观要件,故而也不能成立侵占罪。至于在抢公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此赘述。

3.“抢公章”的正确姿势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获得了公章就相当于获得了公司控制权的权杖。囿于法律设计的缺陷,抢公章实属无奈。但抢公章风险极大,且很难控制,如果没有专业且严密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和富有经验的现场控制,就极有可能在抢公章的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结果,甚至“偷鸡不成蚀把米”,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那么将会把整个公司甚至股东、高管陷于危险境地。

公司无论是选择“文斗”还是“武斗”,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决策,不管是工商变更途径,还是诉讼途径,亦或是采取“自助行为”,实际上都凸显了公司在内部治理和控制权方面出现了漏洞,在公司治理设计上埋下了“定时炸弹”。

正确的做法,同时也是有效的做法,当然也是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未雨绸缪”:请专业的公司法律师为您设计公司治理方案和控制权、股权方案,尽可能避免出现各种公司治理僵局。

公司印章的归属问题,实质上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度。私法自治之原则,是指“私人之生活关系原则上由各个人依其自由意思予以规律,它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国家只消极地加以确认,而界以约束力,不宜妄加干涉。”公司法作为私法,自治是其必然要求。公司印章应由谁把持和保管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的权力纷争,公司内部的事务应该由公司股东自己作出决定,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应介入此等事务。对于这一问题,康德也有过同样精辟的论述:“当某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因此,尊重公司自治,是维系公司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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