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技术拍死性侵者,刘瑜也救不了

【文/ 观察者网风闻社区 岑少宇】

刘瑜毕竟是老江湖,轻易不出手,一发文就能搅个昏天黑地。

这几天,讨论性侵的新文章,至少一多半都在谈刘瑜。

她发了那十几条,到底是不是客观理性?

她到底是不是为那些“文人”打掩护?

她到底是不是双重标准?

她到底是不是在担忧网络暴力?

她是不是忘了自己当年在《民主的细节》里写了什么?

这些都不重要。

当人们掉进她那些真真假假、对对错错的话语里,就已经输了。而吸引走人们的关注点,就是她最大的成功。

不仅是吸引火力,反对性侵的人们为了与刘瑜辩论,越来越进入她那文邹邹的话语轨道,也就离普通人越来越远。

这个话题在2018年的中国,或许早晚会消散殆尽,但刘瑜大大加快了这一结局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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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刘瑜的文人式陷阱

文人犯事,总有文人会来洗地,这简直可以说是历史定律。要收拾他们,最彻底的办法不是靠另一波文人的反向操作,不是同一水平线上云里雾里的辩论,而是技术的进步。

性侵问题并非没有法律、法规管制,难就难在取证,当随身携带、佩戴的隐蔽摄录设备铺开,性侵者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

有些文人热衷于唧唧歪歪的主要就是几点,一个是没有证据,继续死撑;第二个就是反性侵会弄出冤假错案;第三个就是荡妇羞辱。

确实,从强吻到摸大腿,到袭胸,理论上有提取DNA、指纹等的可能性,但往往难以保存证据,难以证明。

受害者被强吻袭胸,现存唯一的证据可能只是走廊监控中的慌张抹嘴,也许她只是吃了榴莲呢?也许她是处心积虑故意在有监控的地方“表演”一番呢?

如果有隐蔽摄录设备,记录下两人独处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公之于众,当事人现在是不是已经凉透了?冤假错案又该怎么演,怎么造?

至于荡妇羞辱,有实据就更好了。让人们看看,到底是性侵者还是受害人淫荡猥琐。

这种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死抠法条,其实也是文人式陷阱之一。如何在法律上解释个人的隐蔽摄录行为,完全看其怎样进入法律空间。

比如说,隐蔽暗访假药企业,被曝光的企业、涉事的人员,如果要告其偷拍、侵犯隐私,真的能打赢官司?

同样地,如果一段性侵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铁证如山,群情激愤,法律界有胆子把这唯一的证据抹杀吗?

虽然很多法律人想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只讲“程序正义”的“理想国”,但他们现在没成功,未来也不可能成功。


隐蔽摄录设备,会侵犯其他人的隐私吗?

隐私的边界,从来不是恒定的,与其说隐蔽摄录设备侵犯隐私,不如说将重新定义隐私。

在公共空间里,为了公共安全,世界各国的民众都已经让渡了大量的隐私。监控设备对公共安全的提升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很多所谓“孤男寡女”的情况,其实仍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比如化妆间、咖啡馆,监控摄录设备本就有其生存空间。

隐蔽摄录设备如果能普及,不仅能减少性侵的发生,也能减少其他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能成为官方监控的补充。

有些“隐私”确实会受到影响。从“膀爷”到随地吐痰,过去只是“秀”一把,未来可能被永久地记录下来。甚至各种表情包都会广泛存在于记录设备中。

但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有多少属于“隐私”本来就难以论定。另一方面,只要这些内容没有进入公共领域,而是留在设备里,实际上仍有某种意义上的“隐私”存在。

要是有哪个文人能看到这里,肯定要忧心忡忡了,担心隐秘摄录设备的普及,会不会让社会变得人人告密、人人自危,再用什么“群众斗群众”来呻吟一番。

其实,隐蔽拍摄不是洪水猛兽,而是非常常见的。一些抓拍的社会场景,摄影师要在被摄者毫无知觉的情况下隐蔽拍摄,并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况。

一些隐蔽拍摄的搞笑节目,也没有人会依照其最后是否揭底来判断合法性。

而隐私更是如此。拍摄参与新年倒计时的人群,或者拍个商业街的街景,即使出现在镜头里的人面目、动作都清晰可见,也根本不需要去向每个人要授权。

地图公司拍下的街景内容,公布出来如果有不妥之处,一般也只是删除,没有法律禁止拍摄。而街景拍摄车一晃而过,被摄者不一定能意识到,这不也是某种形式的“隐蔽”吗?

隐私也好,隐蔽也罢,技术发展会重新定义某些社会学概念,这原本就是一直在发生的。

还有人担心这类设备为不法分子所用。这确实可能发生,法律肯定要跟上完善,可它们在预防犯罪、澄清关键细节上的法律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不能因噎废食。

要说这类设备在防性侵上有什么问题,大概一是记录时长、待机时间可以进一步提升,二是对于摸大腿之类相对隐蔽的动作,不一定能放在合适的角度记录下来。谁也没说技术万能不是?但对于强吻、袭胸、有妇之夫对受害者无耻示爱之类,还是非常有效的。

文人最能扯,所以别和他们扯那些没用的,因为怎么扯都没用的。不如用技术、用设备武装自己,当他们油腻地袭来时,毫不犹豫地降维反击,拍成个纸板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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