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谁来维持司法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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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但229亩关锦华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拍卖后, 1年又7个月过去了,至今未将超出执行标的的土地拍卖款还给被执行人

7月3日,关锦华初见记者时说:“在这个社会,做个听话的人怎么就这么难呢?!”

 

听话使新南方陶瓷成了首家“节能减排”典型

 

2008年,关锦华“听话”地在佛山市的“节能减排”战役中,率先关停了自己的企业。

关锦华,是佛山市南海区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近千员工,2亿多元资产的实体企业。

2008年2月初,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被佛山市列为首批 “节能减排”和“三旧”改造企业。通知要求被列为首批“节能减排”的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底全面关停。

南海区、镇二级政府承诺:只要企业在2008年12月份前全面关停,政府可以出面解决因关停企业而产生的所有问题。

由于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的项目用地权属清晰,地理位置优越,被南海区确认为“节能减排”的重点示范工程。为了这个重点项目的推进,南海区镇两级政府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及一系列解决企业停产后的承诺工作,并多次召开了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动员大会。

 2008年9月15日,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就这样成为了南海区首批、首家响应“三旧”改造、“节能减排”号召而关停的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2008年节能减排的经验,曾被《求是》认为是“探索代价小、效益高、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企业关停资金链断档后法人被绑架险遭活埋

 

企业可以关停,但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近千名职工却不可能由于政府“节能减排”的需要,不吃、不喝、不生活。

“南海经验”既有政府各部门的辛苦努力,更有被列入“节能减排”和“三旧改造”企业的巨大牺牲。

2008年8月底,南海区政府要求关锦华提前在9月15日前全面关停企业时,关锦华提出:提前关停会让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其中就包括用土地抵押的农商银行、广发银行的贷款; 停产牵涉到几百户职工家庭的生活;停产后企业10多年建起的市场体系就会崩盘等。

面对这些问题,区、乡两级政府负责人明确表示,只要企业积极配合并能响应号召,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哪怕是“踩红线”都要为企业解决停产后的问题。

企业关停后,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并没有及时到位,为了不使企业停产给职工生活带来困难,也为了社会的稳定,关锦华变卖了企业所有的生产设备,用来补偿企业职工的工资、工龄。

企业关停,设备变卖后,就失去了造血功能,也没有了融资平台。造成供应商的货款、银行的货款无法偿还。债权人不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29亩士地也被债权人诉讼保全;关锦华还曾在2009年12月,被债权人雇佣恶势力分子从广东绑架到江西,险些被人活埋。

 

法院违法扣押数额巨大超出执行标的拍卖款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在依法拍卖229亩关锦华个人拥有使用权土地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以法治国”的新时期,它向社会宣示的公平和正义让人存疑。

2016年12月12日,229亩被诉讼保全的土地,终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挂牌拍卖成交,成交价款427350万元,竞得人并在2017年3月16日之前将全部的土地成交款转入法院代管款账户。

截止2017年3月16日,原本只有约2个亿的债务,在土地被诉讼保全的将近九年间,计算出来的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已经是本金的3倍左右。关锦华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执行案件中,总涉案金额约6亿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 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南海区人民法院在扣除及查封各案应执行款约6亿元左右后,应将剩余土地拍卖款及时返还给关锦华。但士地竞得人12栋各33层的商品房都建好了,南海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将“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退还给被执行人。

关锦华为此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了执行监督申请,但佛山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回复申请人。随后,关锦华先后六次到广东省高院提出立案受理申请。广东省高院接访的法官每次都认为“南海区法院的执行可能存在问题”,并称“此案涉及多个部门,应向省或中央有关部门反映”便打发关锦华了事。

法院违法动摇“依法治国”信念的根基

 

法院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从南海区人民法院,到佛山市中级法院,再到广东省高院均漠视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情况看,法院违法不是个案,而是系统性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法院作为新时期司法制度的中心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院以国家设立的公断者的身份,承担着社会上绝大部分法律争议的裁判职能。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环节;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院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如果法院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才会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而法院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之中。

有人说过:立法机关靠制定立法文件(即法律)分配正义,而法院靠司法文件(即裁判)分配正义。我们常说,法院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法院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就是说的法院职能的重要性。

如果法院带头违法,社会公正、司法公正还靠谁来维持?“在这个社会,做个听话的人怎么就这么难呢?!”关锦华的话透露的是,法院违法,已让社会对依法治国的信念发生了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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