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考核的两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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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一代,官职体系和考核制度均达到了中国古代史的高峰。但细密繁杂、应有尽有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掩盖其弊端。

宋人罗大经于其著《鹤林玉露》载奇事一件:

名臣张咏曾在崇阳县(今湖北咸宁)做县令。一日见一当地小吏自库房出,鬓旁巾下藏有一钱。问哪来的,小吏坦然:库房。张怒,命棍棒伺候。吏亦怒:区区一钱,就要打我?打则罢了,欺你不敢杀我。张更怒,提笔判曰: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据木断,水滴石穿!掷笔拔剑,斩吏于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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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咏像

依照现代法律,张咏所为实属枉法。但彼时,斩吏一事被当地百姓传为美谈:这个父母官不得了,对“地头蛇”不手软,不怕惹事。

此等反应里,今人亦可窥得宋代官僚机制之一斑。

“官职”要分开念

北宋政权是在内忧外患中匆忙建立的。

燕云十六州的丧失和晚唐以来藩镇林立、号令不行的现实,要求王朝必须尽快建立起覆盖面广、向心力强的中央政权,以对抗来自北方的威胁。

依靠什么力量建立这样的政府呢?前朝的门阀政治早已失去土壤,新政权只能通过科举、恩荫、进纳等方式,大量、快速地提拔文人、士大夫。

宋朝对官员的优待达到了历史的高峰。除了享有稳定的俸禄、职田收入等经济利益外,他们还可以封妻荫子,免夫役和二税、科配。即使官员犯法,也可用“官当”代替刑罚。这样的优越条件,激发了无数人的入仕梦。这样的官本位社会中,官员人数不断膨胀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藩镇的阴影又促使中央政府不断分割地方及部门权力。一时间,北宋出现了一支数量庞大、职能分散的官僚部门体系。

体现在官员考课制度上,唐代考核机构——吏部考功司早已没有实权,它被分割为审官院与考课院:前者专门考核京官,后者则负责州县官及幕僚。它们分别根据在京各衙门长官与在外各监司调查汇总的考核情况,进行最终的合并审定。谨慎起见,高级官员的选任还需上报中书省和枢密院。

中央政府同样为技术型官员量身定做了专业考核体系。北宋前期,度支、户部、盐铁三司负责地方官员的财经业绩考核。仁宗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夏四月,皇帝命令三司负责核算各州县课税:亏空五厘以下,当地知州通判知县各罚一个月俸禄;五厘到一分,两个月俸禄;二分以上就要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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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的繁杂,有另一维度的体现:宋代官僚实行差遣和职位的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者……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事。”官员既有实际“差遣”,又有“官阶”,前者代表实际职责和权力,后者代表官僚体系中的等级地位。升迁体系也相应出现了两个系统:对实际工作成绩的考核(即差遣职任考核)和迁转阶官考核(即磨勘考核)。

对一位有政治抱负、心怀天下的宋代官员而言,差遣考核是他一年内最应重视的工作。在考核中,既有直接上级对自己过去一年或热情洋溢或冷若冰霜的点评,又有罗列自己功过的“干部考核表”——印纸批书,上面事无巨细写满了一年来的政绩和糗事。要是任期满了,还有一个郑重其事的任满考核。

凡经考核列入优等,就获得了升迁和调动的机会。除了工资待遇的提升,京畿路的繁华、两浙路的优美对不少饱读诗书的知识分子具有致命的诱惑力。那里不仅交通便利、城市繁荣,更有诗酒趁年华的人生和天子不经意的眷顾。对那些更有雄心的人来说,能去河北路和秦凤路也不错——金戈铁马是提升他们功名的最佳机会。即使没能马上过去,优良的考核分数也能让父母官们大大缩短迁转阶官的考核时间,减少排队领取京官名额的等待。

考核的具体标准符合历朝天子的共有口味。“狱讼无冤、赋税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摒除盗贼、民获安居,为镇防之最;赈恤困穷、不改流移,为抚养之最。”能做到这“四最”的官员,就是百姓的优秀父母官,更是天子的得意门生。

随着宋廷不同时期面临的任务和形势的变化,考核优秀的标准也会有所侧重。在太宗、真宗朝,考核重点在于发展生产,增加户口、兴修水利、安定社会秩序等,仁宗以后,由于财政赤字的出现,亦不得不以增加赋税收入为考核重点。如南宋初年,对拘收经总制钱就采取立额专项考核,无拖欠、违限,收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即官职升迁所需年限)两年,十五万贯以上,减一年半,十万贯以上,减一年。这样的考评方式,只会导致官员变本加厉地征收赋税,诱发社会矛盾激化——执行力越强,社会危机反而越深。

磨勘考核对宋代官员同样重要。所谓“率以法计其岁月,功过而序迁之”,它是通过审核官员资历、出身、课绩、举主(即举荐人)以决定其升转迁官的一套程序。

审核程序繁杂严密。官员本人的各类材料、文件需“经所在州纳,为差官点对,责依式点对无漏落状,保明交审。”对京官和升朝官的考核十分严格,需由本人提出申请,但又不许本人述职“陈乞”,必须由主管官府走程序“依条磨勘”。州县官也好不到哪去:仅规定提交的材料就有解、举、家、考四大类,分别对应官员所属官司、举荐人、出身及三代、长吏的考评意见,上述文件组成磨勘的主要依据。

作为朝廷的规定动作,磨勘是有时间要求的。元人记载,宋磨勘法规定“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臣十年……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大夫以上,进士八年,余十年……”根据逐年考核结果,朝廷会对官员做出增减磨勘年的奖惩。

与差遣考核不同,官阶的晋升对官员个人而言意味着政治待遇的提高和俸禄的增加,与差遣考核同样重要。万一晋升被缓个十年八年的,谁也受不了。苏东坡有云:“今之君子,争减半年磨勘,虽杀人亦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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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画像


为了减免半年磨勘,就算杀人也不怕。更不要说走后门、托关系了。

考核与磨勘制度的核心就是评语。评语由上级和专属部门撰写。虽有开口朝下的民间查访渠道,但宋代官吏队伍庞大,将其形成流转制度成本过高。因此,官吏只要对上负责而无需对下负责。在实际执行中,更出现了考核“重年限、资历,轻政绩能力”的现象。受论资排辈的影响,就连官员印纸批书(个人档案)中进行定性评价的“考词”也都按资历而非实绩书写,结果是“案吏据定式书于印纸”。

本本主义的恶果最终演变成笑料。文官在写档案时,那些即使体举宫、观、岳、庙的闲散官员也一定要说自己“不曾请假”,通过应试及第的在任官员一定要写“不曾应举及考试刑法”。洪迈在《容斋随笔》记载,他在中书省做官时,汉州(今四川广汉)申奏,说本州供奉的农业神“显惠侯神”曾由宣抚使司加封为昭应公,但因为是临时封的,所以想换成皇帝正式的诏书。没成想礼部有关寺卿竟回复称,显惠侯神未依照先前颁布的诏令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申诉,故只能给汉州下符,“告示本神知委”;孝宗年间,他因“大礼恩泽”改奏一岁的儿子为官,吏部却转给饶州,要求在保官状内必须说明他儿子是否曾被判刑,还要求他儿子亲自说明自己与洪迈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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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制度逻辑严密,由于宋代冗官过多,又缺少监督反馈机制,必然陷入令不能行的怪圈中。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宋官僚体系考核的固有弱点,让官场风行特有的为官之道。

与今天倡导的公仆意识相反,在传统中国的儒家观念中,国家只是放大了的家庭,在家庭里倡导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礼教很自然地延伸到国家中的君臣、官民关系里。作为朝廷命官的州县官员是皇权在地方的“代言人”,自然也就成为百姓的“父母官”,要“替民做主”而非“为民服务”。这样的任职逻辑,加之对上不对下的官员考核机制,自然少不了渎职犯罪之事。

一、官弱吏强

宋代中央为防止地方割据势力,规定路、州、县的官员都由中央官员兼任,三年任满即走。又因冗官泛滥,到哲宗时,知州干脆一年不到就要调走,监司更短。一旦官员离任,其在任上的所有问题都被移交到下一任官员。

古代官场的尔虞我诈,加上严格却并非以政绩为导向的考核机制,让官员深知“明哲保身”的为官哲学,只需保证自己在任期间地方不出事即可。即使出事,压一压等一等,过去了就万事大吉。

另一方面,任期短暂也让官员不乐意费工夫考察风土人情。干几天就走,学这些干啥?

可不学,工作还真干不好。

随着宋代地方政务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出身外地、任期较短的官员无法升任繁重的财务、诉讼工作,反而是那些在一地长期从事某项业务的官吏有极大优势。

掌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吏强官弱,“缘官不知法,故吏得以欺也。”再加上宋代胥吏选任中的承袭与保引的规矩,让下级吏人相互勾结,编制了一张细密的关系网,为他们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更有不少下级官僚为了捞一个好的考评成绩,不得不巴结上级的胥吏。专差的胥吏往往以“监督日食之供需,公事之恳告”为名,“擅兴威福,辖养娼妓,需觅器用”等,若下级官员“宾饯稍有不至,奉承稍有不虔”,那就“阴中其(指上级胥吏)毒害而获戾者多矣。”

长此以往,官不敢为,吏则为所欲为,宋的政治体系深受其害。

这就是为啥,文章开头张咏的行为能被不少百姓称作“壮举”的原因。

王安石在《临川文集》里痛陈短官之弊:长官不熟悉任地、无法甄别官吏贤愚;下属因长官任期短不肯服从和尽力工作;送往迎来,贻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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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官避事

宋代官吏考核标准“四善”中第一条便是狱讼“无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力物力均有所局限,尤其是流官导致官员对州县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无冤”逐渐演变为“无讼”。

“无讼”对官员的考评是非常重要的——宋代对官员实行“宽政”之举,对官员恪尽职守的要求甚于耀眼政绩。一位官员只要能长年在考核中获得“中”的分数(事实上,考评中绝大多数官员均是这个分数),加上在朝中有足够实力的靠山,就可以依据其为官年限和资历按部就班地获得官职。

当循资成为考核的重要原则,官员的品德操守、能力素质、政绩表现自然一文不值。部分高官为防范手下掌管人事的官员以权谋私,宁肯一切照旧法陈规运行。有能力、有道德的官员很容易被制度的筛子无情筛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说法才得以盛行。

有了诉讼,就要处理,处理就必然有失误的可能,一旦失误就要影响考核。这样一来,“无讼”倒显得尤为好了。

放着高投资产出比的好事不做,何苦自找麻烦?

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五月,开封府一妇人被醉汉打伤,告上堂来,却“不听”,致妇人投水身死。真宗听闻“大怒,由知府以下悉遭罢黜”;哲宗元祐四年(公元1089年),知苏州刘淑、提刑莫君臣不受理张惇强买昆山民田事,被降职;同哲宗时,更有咸平县豪民马氏犯罪,但府尹盛章为了“狱空”的政绩,竟然拒不受理。

若不拔起各级官员对“无讼”追求背后的考核利益链,仅靠上级的“偶有发现”,惩戒就无法形成制度,更无法对懒政者起到震慑效果。

三、以财为本

这里的财非指官员自身敛财,而是考核制度的过度权重。宋长年受冗官、冗兵、冗费困扰,为不断扩大财政收入,常将财政业绩作为官员考核的专项内容。

专项考核自有其优势:“一切向钱看”有利于调动国家机器的积极性,增强税收和国力。宋代岁入至“太宗以为及盛,两倍于唐室矣。”它的富庶程度,在中国历史上也是排得上号的。

但什么事过了头都容易出问题,尤其在财税这种敏感事项上。

随着仁宗一朝财政压力的增大,朝廷不得已加大了对官员财政业绩的考核力度。诸如定额、前界、递年比较增亏的量化考核成为必须,大量财政课税成为各级官员的主要工作。

宋朝政府通过规定“岁额”,对官吏进行财政业绩的定额考核。每年所收课利超过岁额越多,奖励越多。若一年收取课利与岁额相比“亏不及一分,免行责罚。亏及一分以上,各降一官。”同时,通过点检薄历核对官员业绩。

随之而来的便是官员对地方的加紧征课。“行经界则经界为害,行保甲则保甲为害,行方田则方田为害,行青苗、市易则青苗、市易为害。举事立法,无非所以求利,而事立法行,则无非为害。”仁宗嘉佑三年,知谏院陈升之在所著文书中指出,十八路转运使“专以办财赋为职业,故郡县之职业不修……而民受其弊。”南宋胡颖之任职平江府时被上级告知要增收“义米”。愤怒的他陈书一封,“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但“官吏绝不可以数月无俸,士卒绝不可以数月无粮”,无奈之余还得接着干。

你做或不做,考核标准就在那里。对于明确数额、期限的财政考评,宋代官员为了政绩,只能照办。

有宋一代,官职体系和考核制度均达到了中国古代史的高峰。但细密繁杂、应有尽有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掩盖其弊端。究其原因,僵化的考核机制和对官员监督权的缺失是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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