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发文称“大山东木有病毒……所以我来了”,警方立刻找上门,现已被采取防控措施!

有个名叫@瑾儿Sisisi运 的微博用户发文称,“大山东木有病毒……所以我来了”的图文。这名用户地区备注为“湖北省武汉市”,发文地点为“淄博市高青县”。今天上午,不少网友看到这一消息后,将这条博文举报给了高青县公安局。

警方对举报非常重视,很快就找到了这个人,完成了调查并发布了警情通报。经调查,陈某,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许某,男,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夫妻二人携女儿于2020年1月14日开私家车回到许某老家过年。

目前当地公安局已经向卫健部门进行了通报,从卫健部门了解到,三人均没有发烧现象,身体状况良好。目前已经对陈某一家采取了防控措施。

500

500

有些人真的是脑子有泡,进去待两年估计能清醒清醒。

根据@河南法制报微博 介绍,从现在起,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武汉市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500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