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萨同盟与共和制

汉萨同盟与共和制

 

李非

 

 

城邦型国家,这是欧洲自基督教兴起,在古罗马帝国到东西罗马帝国,再到法兰克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封建制度下的一个有别于中国春秋战国封建时代,也有别于伊斯兰教诸封建帝国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后两者从来没有让商人得到那么大的政治权力。

 

正是这些遍布欧洲的城邦国家,成为了商人的据点,让商人除了经济地位外,还有了据城邦自我封建的政治和军事地位。而此时欧洲诸帝国及下属封建诸国政权和教权由于相互间的利益牵制,均是权力有限的。商人的国家群体以城邦国自治的形式广泛兴起。除了佛罗伦莎,还有威尼斯、热那亚、布吕克、科隆、汉堡、不来梅、但泽、里加等等城市。这些城市都是城邦国。

 

这些城邦国因为没有教皇或国王来分封他们,是没有合法性的国家。所以只得以共和制为其政体。威尼斯共和国甚至有强大的海军,支持其与伊斯兰奥斯曼帝国的海军持久抗衡。这些城邦除了共和式政体外,还有许多以自治的形式存在,独立或半独立。武装割据城邦的商人群体为经商长途贩运的需要,往往结成商业联盟,并组建陆军和海军保护商路。

 

公元1293年,在神圣罗马帝国治下,却能独立于帝国的城邦城市群体组成了号称“汉萨同盟”的商业和政治联盟。该联盟在吕贝克市设立领导机构。这如同现欧盟领导机构设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一样。这个联盟发起者包括26个“自由城市”。 为何叫“自由城市”,就是那些沿海,沿通航河流,有自主政权的城邦国家。

 

该联盟规定不沿海,不靠通航河流,没有自主权的城市,无权加入同盟。这个联盟的商路以莱茵河为主,连贯波罗地海。并与当年被视为野蛮海盗的北欧国家瑞典、丹麦和挪威进行交易。

 

同盟设有最高议会和最高法院,入盟城市必须遵守同盟权力机关的决定。加盟各城市有共同的公共财政和海军。同盟有权对外进行外交、宣战、媾和、缔约等。许多城市为了利益和安全加入同盟。

 

在同盟内部,商业诉讼均不受当地帝国法庭管辖。加盟城市逮捕同盟成员、对同盟失信、或出售夺自同盟城市商人的赃物的城市,都将受到同盟贸易抵制。在同盟的集市上,禁止任何非同盟成员的商人进行相互交易。

 

1370年,汉萨同盟联合舰队击败海盗出身的丹麦王国海军,迫使丹麦签订和约。和约规定,在丹麦设立同盟商站,开放贸易。这一战让汉萨同盟威名大振。加入同盟的城市随之达到160个,同盟的商路扩大到北欧地区。而在同时期的大明帝国,徽商正在兴起,徽商汪直因海上贸易的庞大,却成为著名的海上走私集团,后被官府剿灭。

 

两相对比,不由让人感慨万千。士人政权必“重农抑商”,无力“抑商”的欧洲基督教诸帝国在权力不及之处,终使商人成就大事,最终形成自己的标准意义下的国家政权,为工商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奠定了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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