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真的施行过“人无私财”的公有制吗?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寡分,杂以九等。……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天朝田亩制度》

“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这句口号式的总结,可能是绝大多数人对太平天国经济政策最深刻的记忆,紧随其后的,就是对农民阶级“平均主义”乌托邦理想的批判,但是辅以“大食堂”式的“圣库”、“男女分营”的制度描述,太平天国曾经是一个尝试消灭私有财产、进行公有分配的“超前”革命组织的形象,却早已深深地刻在很多人的脑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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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信的人多,不代表它就是事实。

教科书的编撰根据,实际上是前辈学者的研究结论,但是,这些结论带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烙印,甚至可以说是“以论代史”的结果,所以,众多与结论相左的史料,被他们所忽略了。

关于“拜上帝会”废除私有财产,施行“圣库公有”体制的最早时间是在“金田团营前夕”,依据就是《太平天国起义记》中的如下记载:

通告各县之拜上帝会教徒集中于一处。前此各教徒已感觉有联合一体共御公敌之必要。彼等已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俱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

《太平天国起义记》一书的原名是《洪秀全之异梦及广西乱事之始原》(The Visions of Hung-Siu-Tschuen and Oringin of the Kwang si insurecion),系瑞典人韩山文根据洪仁玕的口述编写而成,1854年在香港出版,旋即分期转载于在华英文报纸《北华捷报》之上,建国后被收入了中国史学会主编的《太平天国》史料丛书第6册,也被视为太平天国起义早期的重要史料。

然而,正如上述介绍,此书的信源是洪仁玕1854年之前在香港的口述,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参与金田起义,对于拜上帝会在广西的传教、举兵等活动了解有限,实则出自“脑补”。

事实上,早在金田团营之前,拜上帝会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已经存在“聚众”的日常开支需求,当时的解决方案就是接受会众的“进贡”,见《天兄圣旨》:

(庚戌年正月十七日天兄曰:)秀全,兄弟到来,有礼物同一体,无礼物同一样也。

这就是萧朝贵以“天兄临凡”的方式对洪秀全作出指示,要求对“有礼物”和“没礼物”来投的教众一视同仁,也就意味着洪秀全当时存在对“有礼物”和“无礼物”的教众不能“一碗水端平”的现象,否则也就没有必要请出“天兄耶稣”来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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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天兄”还很人性化,在不久后的二月初五日,胡以晃等人要“纳贡”时,还特意强调:

他家可度得日,方可收他……不然,要使各拿回家也。

也就是说,“进贡”制度是和家庭财产私有并存的一种行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也正因为如此,财物“进贡”和“吃大户”实际上是并存的,就在庚戌年六月二十日,“天兄”问黄七妹:

黄七妹,尔家敬高老,时时有兄弟姊妹到尔家,怕食完尔家么?

这个“黄七妹”日后事迹不显,与《天兄圣旨》中提到的近二百人中的大多数一样,只是在拜上帝会活动早期有重要参与,已知的情况是,当洪秀全的家属在庚戌年(1850年)六月自广东到广西时,有秦日纲、陈承瑢、黄七妹三人陪同,所以,有学者推测黄七妹出自洪秀全在广西赐谷村的表亲黄盛均一家,所以被派去陪同女眷。

不过很明显,这一家人在这个时期承担了“交通站”乃至于“机关”的职能,来往的诸多会众都来“吃大户”,类似的还有韦昌辉这种富户,据《太平天国在广西调查资料全编》的记录:

发展到几千人了,于是在韦昌辉家开谷仓,供给大家吃饭。

如果不熟悉晚清历史的人看到这些记载,可能会以为都是太平天国的“创举”,实际上,广西泛滥的天地会组织,早就有所谓的“米饭主”制度,也就是有组织的会众一起去吃会员中的富户,吃完一家再去另一家,这种行径,至少在10年前三解老家的一些地下宗教传播中仍旧存在。

也就是说,在金田起义前的拜上帝会传教时期,并未施行完全上缴会众财产的“公有化”政策,哪怕是在金田团营建立,开始聚众准备起义的时期,也就是《太平天国起义记》所述的时候,来投奔的拜上帝会会众,仍旧是以“进贡”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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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又文先生所著的《太平天国杂记》中记录了这样一件事,当时有八支“三合会”(即天地会)的队伍要加入太平军,洪秀全同意了,于是这几支队伍“乃献牛猪米粮等物来洪军”,也就是“进贡”,也被接纳了,“龙颜大悦”的洪教主就派出了十六个人到这几支队伍去宣讲教义,三合会的头目就给这十六个人赠与了不少银两,结果其中十五个人上缴公库,有一人藏匿赠金且不举报,就被洪秀全斩首,“以警将来”。

对于这个处理,有前辈学者认为是拜上帝会禁止“私有财物”的实证,实则有误,因为处死此人明言为“按律严办”,此时的太平军的“律”,就是早已颁行的《天条书》,其所触犯的是第十条:“不好起贪心……见人物产好,便念人物产”,直白地说是“诛心”,而非“诛行”。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起兵之初,根本没有禁绝“私有财产”,更不存在什么“绝对公有”的情况,本质上与天地会之类的民间组织并无不同,往远了说,这套打法,与嘉庆年间攻打紫禁城的“天理教”也差相仿佛,按照其教主林清的供述,本来也是为了“求财”,只是家业做大了,才想着上金銮殿坐坐罢了。

那么,是不是太平天国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公有制”的优势,搞了改革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一般认为,辛开元年(太平天国瞎改的干支纪年,1851年)闰八月初七日,天王洪秀全在永安发布的诏令,意味着太平军正式废除“私有财产”:

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跟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钦此。

太平军称“心”为“草”,要求全军上下一条心跟随天王,并“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问题是,这里说的是“所得金宝绸帛宝物”,也就是“一切缴获要归公”,而不是说你所有财产都要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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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反例就是第二年,即壬子二年二月三十日洪秀全诏令自永安州突围的诏旨里明确说道:

男将女将尽持刀,现身着衣仅替换。

同心放胆同杀妖,金宝包袱在所缓。

脱尽凡情顶高天,金砖金屋光焕焕。

高天享福极威风,最小最卑尽绸缎。

男着龙袍女插花,各作忠臣劳马汗。

且不论天王的打油诗水平,就看内容,里面明确要求男女齐上阵,只许带一件替换的衣服,并且要“金宝包袱”不要带,日后各种荣华富贵等着你。

这里就提到了“金宝包袱”,也就是说,在前一年已经明确要求不得私藏“金宝”之后,太平军仍旧有“金宝包袱”存在,自然也就印证了之前的诏书只是要求缴获上缴,而并非所有私有财产上缴的事实。

当然,经过这么一次客观因素导致的“无产化”,太平军原有的私有财产也基本“清洁溜溜”了,所以,在当年的八月初十日,洪秀全又在长沙附近发布了更严厉的诏旨:

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钦此。

问题是,这一诏旨是否意味着完全的“无私财”,或者说“禁绝私有财产”呢?

根本不是。

郭毅生先生在《太平天国经济史》一书中早已指出,“金宝”所指实为“金条”和“银锭”,散碎金银和铜钱根本不在其列,太平天国颁布的《太平条规》中就明文规定:

不得隐藏兵数及匿金银器饰。

否则,就不必特意指出“金银器饰”了,而是有钱就砍头了,现实是,太平军一路与百姓交易,身无分文不就成明抢了?要知道,明抢也是违背太平天国律条的。

正因为如此,太平天国的法令,完全是允许私人拥有“现金”,只是规定了限额,这个限额,按照185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的说法是,“藏有多过五两的款,即罪他不以此款归为公而把他鞭笞了。”

也就是说,超过五两银子的限额,就要挨鞭打的刑罚,而曾国藩在《讨粤匪檄》中也提到:

其掳入贼中者,剥取衣服,搜括银钱,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男子日给米一合,驱之临阵向前,驱之筑城濬濠。妇人日给米一合,驱之登陴守夜,驱之运米挑煤。

这里虽然出自敌人之口,却一方面涉及到了太平军的男女分营,日常的供给制,以及五两银子的私财限额,类似的证据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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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生先生计算,这五两银子在咸丰初年约合之前十二千,相当于绿营兵两个月的饷银,可以买米四石左右,真不能算一笔小钱。

不仅如此,在张德坚编纂的《贼情汇纂》中还提到了太平军有发放“礼拜钱”,也就是以“礼拜”为单位发放官兵的“饷钱”,牌面(战兵)每人每日3文钱,牌尾(老弱服役辅兵)每日2文钱,两司马(军官)5文,卒长10文。

同书还说到了“天京”内的“礼拜钱”发放,即“伪官”每七日给钱百文,散卒半之,平均下来就是官吏每日14文钱,普通士兵每人7文钱,数量要比上述的太平军多很多。

此外,《贼情汇纂》还提到太平天国允许男女戴手镯指环,检点以上才允许戴金的,军帅以下银环不得超过五两重,旅帅以下不得超过四两重,女官地位尊者,金玉条脱两臂多达十余副,这种重量和价值,自然早已经超过了五两银子了。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的制度之下,不但普通人可以拥有限额以下的“浮财”,官员更是可以远远超过限额,连“五两”重的银镯子都戴在手上了,他的个人财产能够低于五两吗?难不成掏掏兜儿还是空得不成?

至于“礼拜钱”的存在,更是否定了太平军废除私财、官兵不拿军饷的平均主义“梦呓”,哪怕有“圣库”的日常开支供给,刚刚“翻身”的太平军将们也不可能完全不把钱财当回事,所谓的“无处不均匀”,本身就是行不通的幻想,尤其是在天国的高层设计出的等级享受体制之下,只能是:

“和尚摸得,我便摸不得?”

参考资料:

王庆成:《<天父圣旨>、<天兄圣旨>和太平天国历史》,《近代史研究》,1985年02期。

吴善中、殷定泉:《太平天国人无私财问题辨析》,《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4期。

陈峥:《太平军初期粮饷来源途径考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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