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溅佛堂:施剑翘刺杀孙传芳的案中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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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孙传芳一样投入佛门真心忏悔,也未必就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父报仇的道德与法律之争

1935 年11 月21 日,也就是刺杀案发生后的第八天,天津地方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庭中,公诉人以“蓄意持枪罪”和“杀人罪”两项罪名起诉施剑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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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年《生活月报》评论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事

庭审过程中,施剑翘的辩护律师胡学骞、余昌与公诉人及孙传芳家人聘请的律师团队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辩论焦点也是公众及舆论最关心的问题:施剑翘为父复仇,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在法律上又能否站得住脚?

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中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不可复仇。”这句话的意思是,倘若父辈死于国家法度,则子女不能复仇;若不是,则子女可以复仇。以此判断,当年施从滨被孙传芳以斩刑处死,非受于法,施剑翘为父报仇,其情可悯。施家的辩护律师余昌更是在法庭上表示,虽然道德中的“孝”与现行中的“法”有不尽相同的地方,但所谓“百善孝为先”,法律虽不鼓励杀人,也不应掩其孝烈。因此,法官在审判中应“权其势、恕其情”,给予恰当的同情与宽恕;而依法而言,也应援引《中华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酌情予以减刑。

对此说法,孙家的律师团队不予认同,其理由是:当年施从滨的被俘与死亡系战争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时期;而且,施从滨的死经过了司法审判,并非随意杀俘。此外,法院审判应遵循现行法律,所谓“以孝行报私仇”的理念已站不住脚。

由于没有找到原始档案文件,所谓“施从滨曾经过军法审判”的说法目前只能存疑,而孙家律师团队也只是援引媒体当年报道称“施从滨死刑,孙传芳判处”的说法而已。不过,在多年以后,曾任五省联军总参谋的杨文恺曾回忆:施从滨被俘后,经前敌总指挥卢香亭问明身份后押解到蚌埠,后交军法处长陈锡璋审讯,施从滨直认不讳,孙传芳决定立即斩决。当时杨文恺劝孙传芳冷静考虑,因为打内战不宜杀戮俘虏,即便要杀,也不必操之过急,但孙传芳不听,施从滨遂于当晚在车站南边的旷野被施斩刑,身首分两处掩埋。

除了军法审判一说外,孙家的律师团队还延请昔日五省联军的主将之一卢香亭现身说法,后者在天津英租界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告诉记者:在当年的某次战役中,他从一个目睹了施从滨死亡的部将那里听到,施从滨的死只不过是那个混乱年代里在战场上发生的一例普通伤亡而已。作为一个军属家庭,在战场上失去父亲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因此很难说施剑翘有什么“仇”,更谈不上什么“报”了。卢香亭特别指出,施从滨其实和孙传芳一样,在战争中同样导致了许多无辜平民的死亡。

军人死于战场并不稀奇,不过作为个例,施从滨的死却不太寻常。道理很简单,后者并非死于战场,他是被俘的高级将官,官居军长,位列上将,且年近六旬,是北洋系内老资格的军人。要知道,处死对方被俘的高级将领,这在北洋系内战中绝无仅有,何况是动用古时才有的斩刑呢?

有个说法,说孙传芳与奉系交战时,张宗昌将属下白俄铁甲兵团交与施从滨指挥,而这些人生地不熟的白俄雇佣军对当地百姓极为残酷,曾多次洗劫村庄、伤害平民,引起了民愤。施从滨显然对此要负领导责任。此外,在两军交战最激烈时,施从滨率军撤至固镇(津浦铁路上的一个小镇)后,派出白俄军打败了孙传芳手下倪朝荣先头部队。据说,白俄兵曾将俘获的联军官兵绑在树上凌辱处死(疑为相互报复)。而在这时,五省联军的上官云相部已暗渡宿州,并绕至固镇以北,切断了施从滨军的退路。

在此情况下,孙传芳部联军再次向固镇发起猛烈攻击,白俄军被彻底打垮,施从滨亦不敢恋战。但当他乘坐铁甲车驶到固镇桥头时,桥面上已挤满了逃命的人群。为了保住自己性命,施从滨下令铁甲车夺桥而过,以致成百上千的官兵被铁甲车碰撞、挤压或因此坠入河中,造成重大伤亡。然而,因为前路铁轨已被上官云相部拆毁,施从滨乘坐的铁甲车最终倾倒路旁,施从滨与随从人员全部被俘。据报道,固镇一役,“双方死亡枕藉,尸体遍野,惨不忍睹”。这大概就是施从滨被斩杀的背景吧?

此外,孙家的律师团队还特别强调,施从滨的死是战争伤亡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任何报仇的理由。其逻辑非常简单,如果认同施剑翘可以报父仇,那在20 世纪战争中死去的所有人的家人都有权为他们的亲人报仇,如此以往,伊于胡底?

从减刑之争到特赦放人

除道德与法律之争外,另一个争论焦点是自首问题。施方认为,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走,而是让居士林内的居士去为她报警,这符合自首情节,应获得减刑。

对此,孙家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按《中华民国刑法》,自首情节必须在罪行被发现之前实施才有效,施剑翘虽然委托居士报案,但后者并未为其报案,而巡警很快发现了她的罪行。因此,施剑翘并不符合自首情节。

1935
年12 月16
日,天津地方法院对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进行宣判,判决施剑翘杀人罪成立,并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书中,法庭认可了施剑翘的自首情节,同时认为其杀人动机“纯为孝思冲激”,但并未因道德与舆论因素而影响判决结果。对此,施剑翘方与公诉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此后,河北省高等法院经过三次开庭辩论,最终于1936
年2 月 11
日正式宣判:“原判决撤销,施剑翘杀人,处有期徒刑七年。勃朗宁手枪一支,子弹三粒,均没收。”根据高等法院的解释,施剑翘为父报仇“情可悯恕”,故减至最低之刑;但原判所认定的自首是错误的。对此,施剑翘仍表示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孙传芳家人亦对复勘减刑非常不满而要求检查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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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像

1936
年8 月1
日,南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法官明确指出:一、无论施从滨本人是否罪大恶极,其以战俘身份被孙传芳残忍处死,确实未经公正审判,缺乏程序正义,故可构成针对施剑翘的同情条件;二、“自首以犯罪未发觉为要件”,施剑翘没有逃走,但与自首并非一事。至此,施剑翘被判处七年徒刑即成定案。施剑翘亦于当年9
月9 日被移解至第三监狱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为父报仇的施剑翘不但身手敏捷,其在法庭上的表现也给观审的民众与媒体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据报道,施剑翘在法庭上神态自若,侃侃而谈,言至动情之处,声泪俱下,谈到复仇笃志,又慷慨激昂。如传单《告国人书》一样,施剑翘在法庭上同样编织了一个真诚的、道德的、英雄主义的神话,对舆论的导向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此,同情她的评论家将之比拟为京剧名家谭鑫培,批评她的评论家则指责她擅于调动人们的传统道德习惯来操控公众的同情。

在庭审过程中,最戏剧性的一幕莫过于施剑翘与孙传芳长子孙家震在法庭上公开哀悼各自父亲的时刻,如上海《时报》即以“施女孙子,各悲父死,法庭相对痛哭一场”“施小姐孙公子,大哭法庭”之类的标题加以连续报道,并由此吸引了大量读者。总体而言,尽管施剑翘赢得了舆论的普遍支持与极大同情,但各级法院更关注法律而非道德,舆论虽盛,但对判决结果影响不大

然而,正当关注本案的媒体渐趋沉寂之时,上海《申报》突然于1936 年10 月15 日率先发布消息:

南京10
月14
日中央社电:国府十四日令:据司法院呈称“施剑翘以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所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即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身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处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情。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将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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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被特赦第二天,各大报纸争相报道,图为当时关于此事的报道

特赦令系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而所谓特赦,乃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由此,正式服刑仅一个月的施剑翘即得以解脱牢狱之苦。毫无疑问,这一特赦系背后政治力量的作用而非媒体的助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冯玉祥的大力援助尤为重要。冯玉祥与辛亥年遇难的施从云系革命故友,他提出的理由也有道理:“从云为国殉难,其遗族应当予以特别优待。”之后,冯玉祥联络李烈钧、张继等数位国民党元老联名呈请政府明令特赦,想必蒋介石为了拉拢异己力量,也就乐得送个顺水人情,将施剑翘赦免了罢。

特赦之后及未解的谜团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因行刺仇人而被特赦的案例虽然极少,但施剑翘案并非第一例。1932 年郑继成刺杀张宗昌一案,其在案情经过及适用法律情况等诸多方面与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极为相似。

首先,两案都是为父报仇,其父均为仇人所杀,均为战俘;其次,两案的被刺杀对象都是国民革命军昔日北伐的讨伐对象,即所谓南京政府的“历史敌人”;再次,两案都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并获得了一边倒的支持;最后,尽管行刺人被判有罪,但都被国民政府加以特赦。

不可否认,刺杀曾与国民党作对的如张宗昌、孙传芳等旧军阀,这无疑与时政无妨,媒体的放开讨论也就畅通无阻。只是,政治问题归政治问题,道德问题归道德问题,从刺杀案到庭审与判决终究还是法律问题。就此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作为与努力还算可圈可点,但随之而来的特赦更像一种法律之外的奖赏,其对司法体制的干涉几近于一种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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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获自由后身着男装的施剑翘(左)

如司法院院长居正所言,党义具有独一无二的能力来调和法律与大众情感,如郑继成被特赦一案,公众相信刺杀行为绝不是犯罪而是对公共正义的最高表达,因为郑继成的孝心是一种美德,而张宗昌是个贪婪的卖国贼,死有余辜。然而,刺杀案毕竟是刺杀案,仍需要法律的评判与惩戒。由此,党义是弥合集体情感和法律条文两者之根本冲突的唯一手段,应该成为这个案子中的最后权威。换言之,特赦即党义高于法律并代表正义,也是弥合法律与群众分歧的最终手段。作为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居正的看法显然与真正的法治精神有着不小的距离。

施剑翘被特赦后,刺杀孙传芳案算是尘埃落定。不过,此案中的一些疑点与谜团其实并未解决。在庭审当中,施剑翘虽然善于迎合媒体,但其身份、经历等仍有很多地方不甚清楚。比如她究竟是施从滨亲生女还是从施从云处过继而来的嗣女,她在何处接受的教育,其持有的军用手枪从何处而来,又是在何处学会的枪法,其传单在何处印刷等,这些问题都因为没有深究而至今含混不清。

从面相上看,施剑翘并非凶神恶煞之人,而她之前系缠足女子,后来虽经放足,但行动毕竟不能算敏捷;而且,刺杀孙传芳时三枪均命中要害,一般人不可能有此功夫并能如此镇定,何况施剑翘是一名未进行过特别军事训练的女子?从行刺本身而言,整个过程从开始到结束堪称完美,近乎一种事前排练过的表演,这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多怀疑,其中或许也有他人作案而由施剑翘去顶包收场的可能?

事实上,顶包套路在民国年间并不罕见,如
1925 年徐树铮被刺时,即由陆承武(其父陆建章被徐树铮所杀)出面顶包;1932
年张宗昌被刺时,郑继成虽然出面刺杀,但真正射杀张宗昌的系步枪子弹而非郑继成的手枪;1934
年《申报》馆主史量才遇刺后,同样有陶骏保后人报父仇的谣传。

徐树铮的被杀,背后当然是冯玉祥国民军的力量;而张宗昌的被杀,则是因为韩复榘反感其重返山东的企图;史量才的遇刺,事后证明是军统特务所为,所谓“陶骏保后人报父仇”之说本身就是特务们故意放出来的烟雾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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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昌像

在孙传芳被刺案中,当时也有人认为是军统作案,甚至有流言认为施剑翘实际上就是一名军统局特务,她杀死孙传芳是奉命行事。《清华周刊》上的一篇文章指出,施剑翘被释放时,很快即被一辆政府的小车接走;而从南京支持她的电报及媒体的持续报道等事件也可看出,这更像是一个“猫鼠同眠”的游戏,所有的过程都是被安排好的,难怪施剑翘能够在庭审中如此镇定了。

和1933
年张敬尧北平被刺及1938
年唐绍仪上海遇刺案类似,孙传芳案似乎也有军统刺杀的嫌疑,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刺杀对象均有汉奸嫌疑(包括张宗昌)。据报道,在孙传芳被刺前数月,北方即有其重新出山的传言,而一些传单更是揭发孙传芳正与亲日派汉奸甚至与日本人密谋合作策划“华北自治运动”。尽管孙传芳本人曾出面否认,但类似的谣言依旧四下流传,真假难以判断。

此外,目前关于孙传芳遇刺案的叙述多依赖于施剑翘的自述,其故事编排虽然颇为圆满,但其中一些细节也很值得推敲。当时,施从滨在天津英租界十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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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为妻子儿女们留下了一处寓所,以其对天津的了解程度,加上居士林与孙传芳名气在外,所谓各种刺杀准备的铺垫,如寻找孙传芳、加入居士林等其实不需要大费周章,但这些均被施剑翘绘声绘色地写入了传单。此外,尽管施剑翘在传单和庭审中将刺杀责任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但在多年以后,她透露了一些不同寻常的细节,即其大弟施中杰、族弟施中达均参与其中,三人就刺杀行动的各个细节、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应急措施、案发后的态度等都一一进行了详细周密的研究。

比如,行刺所用的勃朗宁手枪及六发子弹预先设计为谎称在太原一退伍军人手里购买,以避免案发后牵连别人;油印《告国人书》及说明要点,刺杀后投案自首,以期得到减刑和营救等,这些在事前均早有安排。如此看来,也不能排除施剑翘之弟行刺而由施剑翘顶包的可能。

不管怎么说,孙传芳终究被刺死了,施剑翘也被特赦了。此案发生后,居士们认为居士林是个凶杀之地,这个昔日车水马龙的佛门胜地从此冷冷清清。倒是孙传芳的佛门之友靳云鹏在《大公报》上撰文为之惋惜:“馨远系余劝其学佛,平日作功夫甚为认真,诚心忏悔。除每遇星期一三五来诵经外,在家作功夫更勤,每日必三次拜佛,每次必行大拜二十四拜,所以两年以来神色大变,与前判若两人。遭此惨变,殊出人意料之外,几使人改过无由,自新亦不可得……”言及至此,靳氏不觉拍案叹息:“此风万不可长。……人非圣贤,谁能无过,要在知过改过。若努力改过犹遭不测,则无出路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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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年,施剑翘与施中诚夫妇合影

不过,也有另一种说法,如1935
年11 月15
日上海《民报》就此事所发的社评:“世之假公济私、妄行诛戮者,今后宜以孙氏为鉴,要知怨仇不可轻结,一己利害关系之私仇尤不可结,否则嫌怨既修,无远近而不报。恶因之种,无久暂而不应,迨夫事后追悔,虽乞灵于神佛,以冀消释于无形,亦终无能为力矣。”

以此而论,则为告诫世人,任何事都不能做得太绝;做得太绝,则必有报应,即便如孙传芳一样投入佛门真心忏悔,也未必就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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