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报班前,先上裁判文书网查一下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实习生 蒋子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民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然而,总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缺乏办学资质与培训能力的情况下搞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有的还在合同履行中随意变更培训内容甚至恶意违约,导致部分家长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受损,不仅孩子没有获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家长为了维权更是费时费力。

截至今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占去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76.2%。近3年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年同比增长均超过50%。近日,丰台法院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注意审查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教育培训机构涉诉情况,多方面了解该培训机构的教学能力。

外教无资质事后难追查

“英语外教老师掐我脖子,还打我脸和后背。”闫小宝的母亲得知孩子身体因何有了淤红伤痕后,选择报警。事后,闫小宝父亲从幼儿园了解到该外教为乌克兰人,没有幼教资质,便向出入境管理局举报。出入境管理局经调查追捕,却发现该外教早已逃回乌克兰。事后,闫小宝父亲与该幼儿园协商处理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幼儿园认识到自己雇佣无资质英语外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同闫小宝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教育托管协议,一次性支付闫小宝和解金1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聘请的教师具有相关资质,并保障学员,尤其是无行为能力学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审查、保障义务时,将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法规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条件、设立申请、师资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部分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涵盖技术培训、教育咨询等内容,通过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逃避监管的同时向家长隐瞒资质缺陷。此外,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其实并没有教学资质,而是由高校在校生、从事过教育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来担任,甚至有些还冒充“名师”。

对于无资质情况下双方签署的教育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丰台法院法官李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则不具备办学资质,可能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招生,主动公开办学资质、招生范围,提高企业自律,营造健康积极的经营环境。对于家长而言,在为孩子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听信培训机构的宣传,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效果保持合理期待,家长尤其要尊重孩子的天性和发展规律,不唯成绩论,选择真正适合孩子成长的培训机构。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该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此外,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涉诉情况。

赠课多手写商家常不认

李先生为儿子小刚报名参加课外辅导班,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辅导协议》,协议约定为小刚提供“一对一”辅导课程,辅导课时为50个小时,赠送10个小时,共计60个小时。然而,小刚上完45课时后,培训机构否认存在赠课的承诺。为此,李先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李先生所持《辅导协议》“辅导内容”的下划线上手写“标准教师一对一赠送10小时”字样,其后“共计”的下划线上手写“50”字样,在“50”的右上方手写“+10”字样。对此,培训机构并不认可,并提交其公司保管的《辅导协议》为证,上面仅写明“标准教师一对一”共计“50”个小时。基于此,手写部分的时间、真伪以及是否为培训机构员工所写成为案件关键,但在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后,培训机构未向法院提交反证,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李先生合同中增加的赠送课时部分,形式上与合同条款中的其他字体相仿,由于相应内容由培训机构员工填写,培训机构有能力且便于提交反证,但是其未提交反证亦不申请鉴定,则应对李先生出示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协议,培训机构须退还15学时费用。

“教育培训机构一般采取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有时还会采取折扣、赠送课时和返现等促销手段,但对于如何退费大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指出,在当前相关合同普遍由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大环境下,机构方更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述条款含义,注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并且对于涉及学员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培训方式、课程设置、退费条件等容易发生争议的事项,要进行着重说明,若需要手写增加条款内容时,应在手写处盖章确认。

此外,法官指出,诸如“孩子在培训中受伤,本机构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均属于免除商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法不具有合同效力。

地址若变更求学难继续

除了在资质、条款上设陷阱外,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还存在随意变更授课地点的问题。对于学员家长来说,授课地点变更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李女士为其子贾某报名了某英语培训六个级别的课程,并依约一次性支付学费22950元。后来,李女士接到通知,称上课学区变更,原学区不再提供教学服务。出于孩子年幼、路程较远等原因,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相应的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已经停止授课,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教学义务,李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认购书,据此判令培训机构退费。

“部分教育机构出于经营原因将教育培训课程和相关学员转包给其他机构,此时可能存在受让机构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情况。”李冬冬指出,仅从教育培训合同主体特定化的角度分析,学员和家长是基于对特定培训机构认可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培训主体的变更将导致接受服务方丧失信任基础,因此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对于授课方式、授课地点已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轻易予以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变更时,应提前与学员协商,妥善化解争议,保障培训质量。对于家长而言,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除了要重点审查主体、价款、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需根据此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条件等与孩子接受教育培训息息相关的条款着重审查,让孩子安全、方便、快乐地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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