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入室醉酒男,死者家属索赔82万余元

11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辽宁抚顺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入室醉酒男一案,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抚顺市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辽宁抚顺的44岁残疾人按摩师于海义在店内休息时,与酒后强行闯入店内的吕某厮打时将吕某捅伤,致吕某死亡。15日中午,该案庭审已经结束,将择日宣判。

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了120及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

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利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当日,于海义前往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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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的庭审上,检方认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井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死者吕某的家属还想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于海义虽有残疾证,但是其生活行为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按摩店虽然不是24小时开放但是,曾经有顾客在12点之后在按摩店接受过服务。所以不应按照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来追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希望能够判处于海义死刑,并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
死亡补偿65万 ,精神抚慰金10万,总计82万余元。

对于检方和死者家属代理律师的说法,于海义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的内容并不全对。

于海义说,事发的时候是凌晨2点多,那个时间他已经休息,且进入深度睡眠。案发前,吕某敲门要求做足疗,他是被敲门声惊醒后才去门口查看。当时店内已经关灯,店门外也没有路灯照明,他无法判断来者是谁。在他告知吕某已经闭店后,对方仍不离开后,他觉得很害怕,没有反应时间,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带工具,为了自卫,他才进屋里拿了刀。

于海义还说,他和吕某并不熟识,只是见过面,“他来我店里做过足疗,是我做的,但不熟,此前也没发生过矛盾,口角。”案发时,他根本没判断出来这就是吕某,“我当时特别害怕”。

辩护律师也表示,案发时,于海义心里是极度恐惧,非常慌张的,所以持刀防卫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于海义有救治吕某的行为,且随同救护车去了医院,并交纳了医药费,说明当时于海义是主动承担了责任的。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当时于海义所处的环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并对比双方的实力对比,对防卫人有利的分析。

该案在15日中午结束庭,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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