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翔:殷墟骨镞形制与功能研究

  骨器是我国先民生活中重要的物品之一,自旧石器时代起就已出现。进入青铜时代后,骨器的制造与使用并未衰落,反而呈现出一些新的迹象———都邑中制骨作坊的出现、骨器种类的增加、骨器制作工艺的进步等。

  经过近90年的考古发掘,殷墟累积了大量的出土材料,其中骨器(包含成品与半成品)数量多达3万余件,但学界对于殷墟骨器的研究与其巨大的出土数量并不相称。以殷墟骨镞为例,目前尚无专门研究。殷墟先民除了使用动物骨骼制作大量的兵器、工具等实用必需品,还制作了不少造型复杂、纹饰精美的威望物品。这提示我们,除了对殷墟骨器进行外在形态的研究外,还需对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予以重视。

一、殷墟骨镞的形制

  根据使用形式,冷兵器一般可分为远射与近搏两种。弓弩类兵器是冷兵器时代主要的远射兵器,弓弩所弹射出去的利器被称为“矢”或“箭”。箭一般由箭头、箭杆和尾羽构成,其中箭头又被称为“镞”。早在旧石器时代便已出现石制箭镞,但数量极少。新石器时代,骨制箭镞大量出现。此后直至铁器普及之前,骨镞成为箭镞主要的种类之一。

  目前,殷墟出土骨镞有记录者共20614件,但或保存状况不佳, 或公布材料不甚明确,可辨器形者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 仅约4544件。依其形态差异可分甲、乙两类,即扁形镞和圆锥状镞。

  甲类,扁形镞,至少4421件。根据整体形态差异可分三型。

  A型 至少4162件。无后锋,身、铤分界明显,据镞身截面不同可分五个亚型。

500

  Aa型 19件。镞身截面呈三角形。标本97洹北花园庄T2③ ∶ 42,短关,铤部较短,通长7.8厘米(图一∶ 1)。标本97洹北花园庄H2 ∶ 79,铤部较粗,通长7.7厘米(图一∶ 2)。仅见于洹北商城时期。

  Ab型 至少223件。镞身截面呈菱形或近似菱形。延续时间长,洹北商城时期至殷墟四期皆有发现。可分为二式。

  Ⅰ式,3件。镞身较宽,铤部较粗。标本97洹北花园庄H12 ∶ 43,圆锥状粗铤,通长8.1厘米(图一∶ 3)。

  Ⅱ式,至少220件。窄身,细铤。标本10~11刘家庄北M220 ∶ 7,前锋残,铤细长,残长10.3厘米(图一∶ 4)。

  Ac型 2320件。镞身截面呈椭圆形或近椭圆形。标本侯M1002 ∶ R8575,镞身较窄,铤部细长,通长10.6厘米(图一∶ 5)。见于殷墟一、二、三期, 绝大多数出于侯家庄M1002、M1003两座墓葬。

  Ad型 1600余件。镞身一面弧形,一面较平缓。标本侯M1001 ∶图版165-1,整体细长,镞身较窄,铤部较长,通长10.1厘米(图一∶ 6)。绝大多数出于侯家庄M1001。

  Ae型 5件。镞身截面呈不规则形。标本西区M93 ∶ 23,平头,镞身呈扁长条形,铤部较粗,通长10.8厘米(图一∶ 7)。仅出于西区M93。

  B型 166件。无后锋,镞身与铤无明显分界。根据镞身截面形态差异可分为四个亚型。

  Ba型 129件。镞身截面呈三角形。可分为二式。

  Ⅰ式,128件。铤部较粗。标本小屯南组M232 ∶ R21581, 铤较长, 通长8.4厘米(图一∶ 8)。多见于殷墟一、二期。

  Ⅱ式,1件。铤部较细。标本侯M1003 ∶R8597 ∶ 2,铤较Ⅰ式细,通长9.3、铤长3厘米(图一∶ 9)。

  Bb型 5件。镞身截面菱形。可分为二式。

  Ⅰ式,1件。铤部较粗。标本98~99洹北花园庄H17 ∶ 7,镞身较宽,铤部粗短,通长9.5厘米(图一∶ 10)。

  Ⅱ式,4件。铤部较细。标本PNT207③A ∶ 2,镞身较窄,铤部细长,通长11.6厘米(图一∶ 11)。

  Bc型 7件。镞身一面较突,一面较平缓。可分为二式。

  Ⅰ式,2件。铤部粗短。标本小屯南组M232 ∶ R21582,镞身宽扁,铤部较粗,残长8.0厘米(图一∶ 12)。

  Ⅱ式,5件。铤部细长。标本84苗北H14 ∶3,镞身较窄,铤部较细,通长7.15厘米(图一∶ 13)。

  Bd型 25件。镞身扁平。标本98~99花园庄T4③ ∶ 9,镞身扁平,铤部不明显,通长8.5厘米(图一∶ 14)。多见于洹北商城时期至殷墟一、二期。

  C型 93件。双翼近似燕尾形,有后锋,根据叶、脊形态差异分为五个亚型。

  Ca型 17件。宽叶,中脊截面呈圆形。可分为二式。

  Ⅰ式,7件。双翼扁平,后锋尖锐,铤部较细。标本侯M1001 ∶ R5334,镞身瘦长,通长7.5厘米(图一∶ 15)。仅见于侯家庄M1001。

  Ⅱ式,10件。镞身较宽, 铤部较粗。西区M122 ∶ 4,前锋尖锐,中脊延伸至铤部,通长4.7厘米(图一∶ 16)。多见于殷墟四期。

  Cb型 33件。宽叶,镞身截面呈菱形或近似菱形。可分为二式。

  Ⅰ式,4件。长铤。标本04大司空M5 ∶ 9,长铤,通长7.2、铤长4.1厘米(图一∶ 17)。多见于殷墟三期。

  Ⅱ式,29件。标本04大司空M412 ∶ 31,短铤,通长4.7、铤长1.6厘米(图一∶ 18)。多见于殷墟四期。

  Cc型 41件。窄叶,截面呈菱形或近似菱形,见于殷墟二、三、四期。可分为二式。

  Ⅰ式,30件。后锋尖锐,铤部细长。标本侯M1001 ∶ R5331,镞身窄,铤较长,通长6.41厘米(图一∶ 19)。

  Ⅱ式,11件。镞身下折, 与前锋形成三角形,铤部后端较细。标本郭家庄M172 ∶ 6,前锋状近三角形,通长5.7厘米(图一∶ 20)。

  Cd型 1件。镞身截面为三角形。标本侯M1004 ∶ R14264,残缺,铤部较宽,通长4.65厘米(图一∶ 21)。

  Ce型 1件。双翼后伸呈长条状。标本GNT2④ ∶ 44,镞身截面为椭圆形,铤部较长,通长5厘米(图一∶ 22)。

  乙类,123件。圆锥状镞,根据整体形态差异可分为二型。

  A型 115件。镞身呈圆柱状,身与铤无明显分界。根据前锋形态差异可分为两个亚型。

  Aa型 90件。前锋呈圆锥状。可分为二式。

  Ⅰ式,50件。前锋较钝。标本91后冈M12 ∶022,通长8.8厘米(图一∶ 23)。多见于殷墟二、三期。

  Ⅱ式,40件。前锋锐利。标本西区M121 ∶ 6,通长5.1厘米(图一∶ 24)。多见于殷墟四期。

  Ab型 25件。前锋圆钝。标本04大司空T0625④ ∶ 6,铤部细长,通长7.9、铤长2.5厘米(图一∶ 25)。

  B型 8件。整体呈圆锥状,前端平齐。标本01花东M54 ∶ 391, 前端打磨光滑, 后端粗糙,通长5.56厘米(图一∶ 26)。

  以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类型学研究,因为包括骨镞本身的演变速率较低,文化特征差异不太明显,对考古学文化分期研究参考价值相对不大。所以,对于骨镞演变情况的总结,只能在已有的分期体系下,根据共出情况首先判断其年代,再对演变规律进行归纳。殷墟骨镞外形虽然较为多样,但数量最多的几种类型却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形态。如数量最多的甲Ac型从殷墟一期延续至殷墟三期,

基本没有变化。少部分能看出演变迹象的骨镞,镞身和铤部的变化关系紧密:镞身变窄,则铤部变细;镞身变宽,则铤部变粗。总体来看,镞身变窄、铤部变细是主流的演变形式。

  从传承上看,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所出的大多数骨镞与殷墟甲A型、甲B型和乙A型相似。笔者认为,殷墟大多数骨镞的形制在二里岗文化下层二期就已成形,并且在较长的时间内没有明显变化。而这种长期形态稳定的情况不独出现在骨镞上,铜镞也是如此。绝大多数的殷墟铜镞外形近似,根据脊部的形态可以分为二型四式,这二型四式同时出现于殷墟二、三、四期的时间段内,也很难将之作为断代的标准和依据。究其原因,可能与镞类器物本身的性质有关。柴尔德(GordonChilde)指出,在工具价值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功能性工具的形态可能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保持相对稳定,镞类器物即是这种情况。

  二 骨镞的实用功能

  如上所述,虽然绝大多数甲类骨镞历时性形态较为稳定,但类型仍较为多样。这种多样性应与骨器的制作特性有关。骨器的制作工艺不像青铜器,
后者依赖模块化的制作,个人的创造力在严密的框架内受到有效的限制,
个体工匠无力改变产品的形状、决定产品的质量。骨器的制作不仅依赖于匠人的个人能力,与骨器的制作原料亦有很大的关系,不同部位的骨料会影响骨器成品的外形,这两点应该造成了同一类骨镞外形的多样化。

  除了上述原因,不同类型骨镞的差异应与对其实用功能的不同追求有很大关系。从实用性来说,甲类骨镞镞身、铤部的演变应是为了减小空气阻力,使得箭矢达到更远的飞行距离和更大的杀伤力,这种设计变化与整个商代铜镞外形演变也是一致的。甲类骨镞前锋较锐利,镞身较长,应是用于实战的武器,其数量之多应该代表了殷墟骨镞的主流。乙类骨镞出土数量远少于甲类骨镞,

其中乙Aa型Ⅱ式骨镞有锐利的前锋,可视为实战武器,但其锋部长度较短,杀伤力应该有限。其余乙类骨镞几乎没有前锋,特别是乙B型骨镞,前端平齐,呈一平面。对于这种非锋刃型骨镞,有学者结合国内外考古发现及民族志,推测其是为猎取动物羽毛所特制的。

  除了从外在形态探讨骨镞的实用功能,我们还可以结合甲骨文对其进行研究。有学者将殷墟考古发掘出土的矢镞、动物遗存和人牲等与甲骨文相结合,并参照历代文献将材料扩充至秦汉时期,得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笔者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 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有学者认为字形如500的“矢”应是甲类骨镞的象形字,字形如500的“矢”则代表了乙类骨镞的象形字,并根据《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以下简称《类纂》)统计,指出后一种字形出现的频率较高,与考古发现情况相反。后一种字形的“矢”一般释为“畀”,在甲骨文中意为“付予”。也就是说,在甲骨辞例中“500”早已脱离其造字本义,此字不能当做矢镞实际使用的例子来统计。从现有的甲骨文材料看,从矢的字所从基本都作锋刃状的“500”,这与殷墟出土骨镞的情况是一致的。

  甲骨文中的“射”字,确实可以按照箭头差异大致分为三种。锋刃镞的“射”字即“500”“500”,大致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动词多用于田猎和征伐中,名词多与军队、官职和祭祀的“射礼”有关。田猎用锋刃镞射杀的对象有兕、麋、鹿、狐和豕等,征伐的对象为羌人,用于军队、官职的射一般作“三百射”“多射”“多生射”和“射500”等。

  关于500500形的“射”字,可与本文的乙B型骨镞对应。有学者总结其在甲骨文中与射杀猎物(有豕、鹿、麋、兕四种)和军队、官职(新射、多射)有关,并认为根据辞例来看,此形“射”字的刻辞多有“擒”,因此使用“平头镞”的目的在于生擒猎物。

  首先,上述所征引“新射”“多射”的辞例分别如下。

  贞:呼子画以500新射。(《合集》5785)

  戊寅, 贞:多射往灷亡500。(《合集》33000)

  查《类纂》,此二字皆摹写为平头镞,但据拓片可知,《合集》5785的“射”字已残损,无法判断其箭头是否为平头镞;而《合集》33000的“射”字的箭头为锋刃镞,此字应归入上一种。

  箭头写作平头状的“射”字至少有59例,分布在花东卜辞、出组二类卜辞、何组二类卜辞、无名类卜辞和黄类卜辞中。其中花东卜辞和出组二类卜辞如下。

  丙午卜,子其射,疾弓于之。若(《花东》37)

  贞:弜射。(《合集》24223)

  花东卜辞年代为武丁时期,《花东》37的平头镞“射”字当为目前所见最早者。同版卜辞共出现七个“射”字,仅有“丙午卜”一条写作平头镞型,此版卜辞反映了商王室贵族子弟学习射礼的情况。《合集》24223为出组二类卜辞,年代上限在祖庚时期,下限可到廪辛时期,从拓片来看,“贞”上尚有一字残剩半边,《合集释文》补释为“田”,从字形上看可从,此条更可能与田猎有关。

  再看何组二类和无名类卜辞。何组二类卜辞年代上限为廪辛时期,下限为武乙、文丁之际。无名类卜辞年代上限在康丁之世,下限在武乙、文丁之交。两者不仅时间上有并存,而且有同时为一件事占卜的情况,甚至还有字体见于同版的现象。何组二类的例子基本都与田猎有关。

  弜射又麋。

  ……射……(《合集》28364)

  翌日辛王其射斿。(《合集》28809)

  王叀500往射,500500□□。(《合集》29356)

  ……王叀翌辛射斿兕亡……(《合集》37396)

  无名类的例子大致可分为田猎类和射礼类两种,其中射礼类如下。

  兄上甲500

  叀勿牛。

  射。

  弜射。(《合集》27060)

  壬辰卜……

  弜射。

  伊宾。(《合集》27663)

  祖乙祔岁其射。吉。

  弜射。大吉。

  伊宾。吉。(《屯》1088)

  剩余30余例多与田猎有关。

  王其射又豕,湄日亡500500。大吉(《合集》28305)

  王叀……兕……

  弜500兕先射,其若。

  王叀500兕先射,亡500。(《合集》28407)

  □□卜:其乎射豕,叀多马。吉。(《屯》693)

  其中《合集》28407即与上举何组二类《合集》29356所卜为同一事。

  黄组卜辞年代上限在文丁时期,下限可到帝辛之世,相关辞例皆与田猎有关。

  ……玆厄……兕一。

  ……壬王……射……[亡]灾。500……(《合集》37384)

  ……王其射,叀……翌日戊亡灾……500。吉。(《合集》37528)

  丁卯……兕……叀……

  叀壬王其射亡災。500。引吉。(《合集》37395)

  从上可知,平头镞型的“射”字最早出现武丁时期的非王卜辞中,但极其少见。直到廪辛、康丁时期以后,才较多地出现在何组二类和无名类卜辞中,到文丁之际又几乎不见。此类“射”字从出现之初就与田猎刻辞有关,极少用作祭祀射礼刻辞,而且基本没有用于“多射”“三百射”

这样与军事有关的刻辞中。平头镞型“射”与锋刃镞型“射”的田猎射杀对象多有重合,“擒”字与“生擒”似乎也无必然关系,这在其他有“擒”字的辞例中可以体现。平头镞型“射”字应该是锋刃镞型“射”字的异体字,在字用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此型射字较多地出现在何组二类和无名类卜辞,似可看作这两类卜辞的特殊字形。在考古发掘中,“平头镞”(即本文划分的乙B型骨镞)出土极少,目前仅发现8件。甚至它是否为镞都有人怀疑,有人即称此类骨器为“小锤”。可以说,此种写法的“射”字与此类镞的关系不大。

  下面再说500500形“射”字。有学者称之为“直杆尖头镞”,认为只有一条辞例是射杀动物(豕),其余均为名词,常见的是“多射”。所举射杀动物的辞例如下。

  叀500犬射亡500500 。(《合集》33363)

  查《合集》拓片,此射字当为平头镞而非直杆尖头镞,此条同为无名类田猎刻辞。实际上,甲骨刻辞中的直杆尖头镞形“射”字皆为名词。

  贞翌乙未勿令多射眔500。(《合集》5734正)

  ……令[500乎]多射。(《合集》5743)

  令500以多射卫示乎弋六月。(《合集》5746)

  ……贞射500只……(《合集》5753)

  四例皆为宾组卜辞,年代当在武丁、祖庚之世。宾组卜辞的“射”字基本都是锋刃镞形,甲骨刻辞中的“多射”“射500”的“射”字除了以上四例外,也基本写作锋刃镞形。可见,这四例卜辞的“射”字大概都属于误写或省写,与殷墟出土的直杆尖头镞(即本文划分的乙A型骨镞)关系不大。综上,从甲骨文材料看,矢镞的实用功能确多体现在田猎、征伐和射礼中,但甲骨文中三种不同写法的“射”字各自并无不同的含义。

  三 骨镞的象征功能

  器物的象征性功能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礼仪性场合中。这些礼仪性场合既有属于生者的,也有属于死者的。殷墟墓葬所出骨镞占出土骨镞数量的绝对多数, 对于殷墟骨镞象征性功能的探讨也当集中在作为随葬器物的骨镞上。

  目前,殷墟出土骨镞有记录者共20614件,其中墓葬出土20295件,占总数的98.4%;居住区出土319件,占总数的1.6%。但从各墓葬出土骨镞的情况来看,作为随葬器物的骨镞分布数量极不均匀。侯家庄7座王陵大墓共出土骨镞19680件,

占墓葬出土骨镞数量的98%。其中M1001出土6583件、M1002出土4456件、M1003出土5621件、M1004出土3000余件、M1217出土7件、M1500出土6件、M1550出土4件,其余615件骨镞分别来自52座墓葬。也就是说,从洹北商城时期到殷墟文化第四期,仅有59座墓葬随葬了骨镞。殷墟绝大多数墓葬并不随葬骨镞,作为随葬器物的骨镞在殷墟丧葬习俗中地位较低。

  从单个墓葬出土骨镞数量来看,

侯家庄M1001、M1002、M1003、M1004是出土骨镞数量最多的四座大墓。此外,出土骨镞数量较多的墓葬还有84武官M260(251件)、77侯家庄M1(117件)、01花东M54(43件)、75小屯M5(即妇好墓,29件)及04大司空M412(18件),其余47座墓葬单体出土骨镞数量都是个位数。

  武官M260即被认为出土司母戊大方鼎的墓葬,学者认为墓主为祖甲的配偶或武丁的配偶,属于王室成员。侯家庄M1被盗严重,但从该墓规模、共出器物及地处王陵区来看,应是一座晚商高级贵族墓葬,发掘者推测墓主可能是商王室成员。花东M54保存完整,发掘者根据其规模和出土器物推测,该墓墓主生前应是商代高级军事将领。小屯M5一般被认为是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的墓葬,亦属于商王室成员。这三座墓葬的墓主皆是商代高级贵族,有的还是高级军事将领,然而从随葬骨镞数量来看,

仍远逊前述四座王陵大墓。大司空M412出土铜容器10件(觚2、爵2)、铜兵器24件(铜戈11、矛12、镞1)等,依觚爵组合来看,该墓等级不算太高,但戈、矛的随葬数量却颇多,说明墓主生前可能在军队中有较高的职位或曾立下过卓越的战功。如果将武官M260、侯家庄M1、妇好墓与王陵大墓共同视作王室成员墓葬,则10座王室成员墓葬出土的骨镞数量约占目前墓葬出土骨镞总数的99%。由此可知,

商王及王室成员对于作为随葬器物的骨镞具有独占性,此外,只有高级武将或者拥有卓越战功的人才能随葬一定数量的骨镞。这说明随葬骨镞是权力、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且往往体现着最高权力和地位。

  从出土情况来看,
以出土信息保存较为完整的98~99洹北花园庄M10、三家庄M1、妇好墓和花东M54为例:洹北花园庄M10所出9件骨镞有序排列于东二层台北部,
骨镞下方置1件铜戈。这种放置方式显然是有意为之,构成了一种“远攻(镞)近伐(戈)”的兵器组合。三家庄M1出土4件骨镞置于墓主脚部下方,骨镞排列整齐,锋部均向南,也应是有意摆放。该墓尚有铜戈、铜钺各一,置于墓主头部附近,但并无铜镞随葬。妇好墓第④层填土出土了20件骨镞,与骨镞同出的器物有铜戈、铜弓形器和铜镞等骨镞每10件为一组放置,其中一组下压铜镞10件。这种同等数量置放的方式,

应是将骨镞与铜镞等而视之。花东M54的骨镞出于椁室内,与铜镞一起放置,与妇好墓情况相似。郭妍利认为商代随葬青铜兵器有重“戈镞组合”的现象,而同时随葬骨镞和青铜兵器的墓葬有37座,占随葬骨镞墓葬总量的63%。据此可知,“戈镞组合”不单是铜镞和铜戈,骨镞也应包含在内,
它显然是作为铜镞的补充或替代品随葬的。

  四 结语

  整体来看,殷墟骨镞在殷墟二期迎来了种类上的高峰(见表一),这与殷墟文化整体发展情况是一致的。殷墟骨镞形制较为多样,同类型下的骨镞形态却又较为稳定。殷墟主要的骨镞形制在二里岗下层二期就已出现,在较长的时间段内并没有明显变化,这与包括骨镞在内的骨器演变速率一致。同时,形态稳定的情况也出现在殷墟青铜镞上。作为实用武器的镞类器物,这一共同特征可能与其工具价值的充分体现有关。

500

  根据对甲骨文中的“矢”“射”二字的考察,笔者认为甲骨文中的“矢”部字基本都以锋刃镞形的“矢”字构型,“射”字确如学者所总结的有三种不同的镞形,但它们并非代表着不同箭镞的不同功用。“直杆尖头镞”型(乙A型、乙C型骨镞)的射字数量最少,与同时期的卜辞比对来看,这种字形应该是一种误写或省写。“平头镞”型(乙B型骨镞)的射字主要出现在何组二类和无名类卜辞田猎卜辞中,应是这一时期的特殊字形。甲骨文的“射”的写法还是以锋刃形镞(甲类骨镞)为主,这也与殷墟考古发掘的情况相符。从出土骨镞的形制和甲骨刻辞的记录来看,镞类的实用功能多体现在田猎、征伐和射礼的场合。

  作为目前出土数量最多的骨器,骨镞绝大多数出土自墓葬,而作为随葬器物又很不均匀地分布在少数墓葬中。王陵大墓占据着绝对多数,

余下出土数量较多的墓葬亦属于高等级贵族墓。通过对骨镞出土情况的考察,发现骨镞在殷墟丧葬中是作为铜镞的补充或替代品随葬的,这种情况至少在洹北商城时期就已出现。从随葬骨镞的类型来看,甲Ac型和甲Ad型最多,基本出自侯家庄M1001、M1002和M1003三座王陵大墓中。乙类圆锥状骨镞出土数量较少,也基本出自贵族墓葬。由此看来,作为铜镞的补充或替代品,

在随葬时可能并不考虑骨镞类型的差别。从象征性功能来说,作为随葬铜镞的补充替代,对骨镞的独占性显示了墓主人的身份、权力与地位。是否随葬大量骨镞也可以作为划分这一时期墓葬等级的参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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