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毫不犹豫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丨大家

作者|郭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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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我的一个本科生给我发微信说,“郭老师,您看《少年的你》了么?我们好多人都是这么过来的。”(大意)

我赶紧去瞧了瞧,还是看的60帧的。周冬雨可以提前领明年的这影后那影后了,她应得的;镜头怼在人家脸上拍,雀斑都能论个儿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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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中的周冬雨

印象比较深刻的反倒是饰演魏莱的演员周也:接受警察询问时,她把那股子天使般恶魔的小畜生劲儿演了个十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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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中饰演魏莱的周也

作为一个法学院教员及资深影迷,职业习惯使然,电影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一直很挑剔,但这部片子显然经过了专业人士的把关,比较好地解决了戏剧冲突的要求和现实法律规定之间的张力,至少让人看了不监介。建议《白昼流星》的导演学习一下。

其实我的一票师友全都在热心虔诚地进行他们的“少年刑事司法”工作,几乎无一例外的,他们都在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我理解他们的用心良苦以及使命精神,却完全不能赞同他们的诸多观点和做法。

蹭一下这部电影的热度还有近期发生的诸多骇人听闻,我简单阐述一下他们的自相矛盾与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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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观点一:比较法而言,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在14岁以上。

该观点还特意补充阐明:“大部分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都位于赤道热带地区,那里人们相对更加早熟。”

简单说,该观点是根本错误的,并且是事实错误。

我们来看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对于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统计,为了数据的权威性,我还特意多找了几组数据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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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统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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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重点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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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布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分布

可以很轻易的看到,诚然,以国家数量计,目前规定14岁是起点的国家最多,但只要再稍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出12岁才是真正的比较法意义上的分水岭——从不规定刑事责任起点的7个国家和地区到11岁的,与13岁到16岁的基本持平。

结论是,即便非要从比较法上找灵感,12岁是各国主流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才是真正的客观描述。

在这里多说一句,因为看到了太多谬种流传,我希望能不能就此问题发表观点的同志能稍微做一点儿检索工作,而不是以讹传讹、人云亦云地描述“14岁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之类完全违背基本事实的判断。

作为一名资源检索控,我这里可以提供一个:CRIN(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这家机构的网站可以检索各国实时、动态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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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观点二:成文法不负责回应极端个案;尤其是被媒体热炒的极端个案。

因为单纯提供比较法论据很难直接论证“他们这么做,所以我们也要这么做”(虽然反对降低论者之前就是这么做的,当然他们是有意与无意之间建立在错误事实基础上的),所以“法律不能解决全部极端案例”的观点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这种似是而非,苦口婆心理中客式的观点显然具有迷惑性,必须予以回应。

我们实在困惑于何谓“极端个案”

仅仅本月,2019年10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一名15岁少年,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用板砖连续击打老师头部,致使老师受伤倒地,住进了ICU,有传言说该教师脑部重伤迄今昏迷不醒;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10岁女孩小琪(化名)遭遇意外,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再稍微检索一下,《捅死同学的14岁少年: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湖南邵阳3名中小学生木棒殴打52岁女教师致死》、《12岁弑母:我又没杀别人,杀的是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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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0岁女孩被害,嫌疑人强调自己未满14岁(凤凰网的微博截图)

请注意,我这里的省略号是实质意义上的省略号;再往下写文字都够R级分类了。

我们的《刑法》一共规定了469个罪名,其实还在不断增加。所有人都知道,常用罪名只有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目测不超过30种甚至更少。

我们国家这几年每年刑事公诉案件120万左右,被告人140万,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很清晰地得出排名最后100个的“不常用罪名”——可能是属于全国3000多个法院一年到头加起来也判不了几十个、几个的罪名。

如果说“极端个案”,是不是先把这些罪名统统取消了为好?还落个刑法宽缓化的好名声。

简单总结一下:一方面,类似事件并不极端;另一方面,即便“极端”,中国刑法回应“极端”的例子比比皆是。请用数据和逻辑说服我。


常见错误观点三: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没有事实基础。

说到这个观点的时候,“少年刑事司法”论者显得特别理直气壮。他们不仅列出了近些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一致在降低,并且列出了该数字与成年人犯罪数量比例一直在下降的官方数字。

为了便于进一步的探讨,在这里我直接引用一下他们偏好引用的相关数据:

“……报告第五项《儿童与法律保护》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2017年10月27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

“从2009年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就开始掉头向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年未成年犯罪人为7.7万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万多人,相当于2000年的水平。同样,各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均有所下降,例如,河南2009年判处未成年罪犯5200多人,2014年降至2700多人,占罪犯总数比例也从7.80%降到3.95%;甘肃2010年到2014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从1062人降至672人。”(华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6年下降》,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3月28日)

对于这样的数据,我们一方面当然要肯定其积极意义:可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确有了些许改观;但另一方面,如果仅因看到这样的数据就飘飘然,做微醺状,既不严肃更不科学。

任何社科实证分析类数据,我们都要警惕其发生肌理及现实环境。具体到这些数字,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数字是如何下跌的?

简单讲:公安司法机关人为“轻缓化”的司法政策导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自2006年、2012年两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检察机关特别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诉率大幅度提高,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法院最终的统计数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或分别或联合颁布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在他们流行的话术叫“青少年罪错”,这个希望读者们甄别一下)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还各自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厅,审判庭一类。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强调诸如“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下降”的同时,能不能好歹向大家介绍一下“少年刑事司法”的实践状况,哪怕是暗示给大家一下,数字的下降有人为干预、政策导向的因素?

篇幅所限我就先说这么多,其实解决此类问题的补强方式还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裁量交付普通法庭”等诸多方式,但都不影响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正当性。

媒体报道,上初二的蔡某高170公分左右,体重140-150斤,作案手法的老道、作案过程的沉着、作案后反侦查能力的强大,很难让人与“未成年人”四个字产生任何联系。

诸如“未成年犯罪是由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多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社会问题,还要依靠社会、制度的协同治理”之类正确的废话可以休矣——多问一句,哪种犯罪纯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哪种犯罪没有社会的因素、教育的因素?如果这个理论得到证成,所有犯罪嫌疑人比比童年有多惨是不是就能成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了?

我从来没有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就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药见效了,但它应该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必要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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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的魏莱已经死了,但那样的人就不配拥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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