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事件评论区有感

近期关于 NBA 事件的新闻,评论区有相当部分言论真是无法理喻。以我最近的体验来说,我回复了一条评论,引出多位仁人志士前来继续教育,真是辛苦了。我国的法律界和教育界真是缺乏这样的性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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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好奇了,著作权法在我国不存在?还是法定对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任意处置?

按评论的说法,让政府宣布 NBA 比赛视频不再享受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敢肯定的是,今天公权力可以这样明目张胆的违反既有法律,明天著作权法就会被视作一张废纸。今天某运动鞋品牌用了错误的中国地图,怕不是第二天就该把商品拿来大家分。

只要与我意见相左,各领域的侵权行为也都合法化了,这种思想和暴民何异?不能就事论事,不会依法办事,这样的脑袋是停留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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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制定一堆法律摆着来看的,也不是凭法律的数量取胜的。有法可依了,不去依法办事,就会出问题。

无法理解上述评论者的基本逻辑,难道一个人做了错事,他的所有权利就会凭空消失么?举个例子,一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他生前写的歌该署名“无名氏”?贩毒、酒驾入狱的歌手,他们先前的作品就该无条件的成为公共领域知识?按这些人的逻辑,罪犯是没有人权的,意见不合的人也是没有人权的,该消灭,该物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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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这位混淆视听,我要再说一遍,干涉中国内政不是商业合作,关于电视转播权才是。

问题是,NBA这件事究竟算什么。火箭队的经理发表了争议言论,NBA总裁发声明,央视选择暂停播出,截至目前还是商业合作领域的问题。央视停播不是因为法定原因(比如诉讼),而是商业合作领域的分歧。对于双方来说就是一纸电视转播权合同的存废而已,合同执行不执行,废除不废除,就是一个典型的商业行为,这有什么认知障碍么?难不成央视还要动用中国法律制裁下球队经理?

法律再完善,不依法办事也没用。香港就是一个人治社会的典型案例,有法不治没得治。期待冲破法律行事的人往往就是法治社会路上的绊脚石,从绊脚石们评论点赞的数量上来说,这条法治社会之路怕是艰难坎坷的很。知法懂法,有法律意识,真应该成为当今国民通识教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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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慨一下评论区老哥,麻烦以后评论别人前,看看历史回帖。断章取义、望文生义,有这个工夫不如点开“全部楼层”,好好读读上下文关系。这么忙着出来秀素质,反倒是秀智商更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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