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嫖娼 法院这样判决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对该县首例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9月16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这一消息。

据介绍,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9年3月查出感染1型艾滋病病毒,自4月起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5月15日,陈某某在云阳县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一次无保护的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陈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明知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的事实。

事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月,先后两次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检查,结论均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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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同年7月2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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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淫、嫖娼外,其他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为不应受到歧视,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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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南方都市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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