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条约两大核心条款:军事同盟与永久效力释义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7月9日宣布: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内阁总理朴泰成将于7月10日至12日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党政代表团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65周年纪念活动。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61年9月10日正式生效,是我国唯一现存双边军事同盟条约,第二条、第七条为全文最核心、法律效力最强的条款。
一、第二条(军事互助核心)
原文: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法律解读:属双向法定军事同盟义务,具备强制约束力。仅在一方遭遇外敌武装进攻、进入战争状态时触发,边境摩擦、内战、局部冲突不适用。一旦条件达成,另一方必须即刻提供全面军事与配套援助,无自主裁量空间。
二、第七条(永久时效核心)
原文:本条约须经两国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法律解读:条约无固定到期年限,默认永久有效。不存在20年自动续约的法定条款,网传续期仅为机制复盘。条约废止、修改、退出必须两国共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单方宣告作废、退出均无国际法效力,目前条约持续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