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投诉海口某知名律师的扯淡结果
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在做三亚路益公司于XX的全权诉讼代理人,代理奇案(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以及(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中,所作所为让人叹为观止。
这个案子的核实争议是王XX和于XX“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惨重,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经查,王XX发现她转到三亚路益公司的近40万元合伙投资款被用对公银行卡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认为是被于XX侵占了,起诉要求返还。
陈大律师代表于XX(于XX不敢出庭)否认于XX取款,还故意撒谎称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银行卡寄给王XX了,想以死无对证的方式赖账。然而,路益对公流水中却显示,取款发生期间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记录,证明银行卡那时候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
庭后,于XX迫于证据压力,

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笔录改成“记不清楚”
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然而,一审法官对于XX的庭后自认视而不见,竟然认为“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还是陈大律师全权代理。这次,陈大律师不说于XX没取现金了,也不说他忘记了,而是来一个一百八十度转弯,说于XX取出现金全部用于合伙,证据则没有,全部给王XX了。奇葩就奇葩在陈大律师一再改口,法官都不要求他解释为什么说法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最后二审判决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还是判王XX败诉。原来举证责任还可以这样分配的啊。幸亏陈大律师没有说于XX把这些钱取出来之后交给法官,否则“法官未能证明她没有拿于XX给的现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不是就可以推定她受贿呢?
不过,我有足够证据,陈大律师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路益银行卡寄给王XX是故意撒谎。按法律规定,这叫故意虚假陈述,应该受到处罚的。打官司不利之后,我就向律师协会投诉他。同时,我在网上发文揭发他,
陈大律师很快就知道他投诉揭发他了,气势汹汹地发律师函来威胁,说他庭上做的一切包括修改笔录,只是受当事人委托,并没有违规。为了让网络平台封禁我,明知二审已经结束,还在律师函中撒谎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预司法程序。”

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撒谎说案件尚在审理中
陈大律师这种观点,以我法律门外汉的观点都觉得不值一哂。任何人都没有在法庭故意撒谎不受处罚的特权,律师故意撒谎属于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然而,没想到,律师协会对我的投诉,真的是按陈大律师的诱导进行处理的。律协很快就回函,对我的投诉不予立案,理由有二:一是案件仍在二审阶段没下判决;二是陈大律师核实笔录中的修改已经得到法庭的许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于2025年12月22日结束
陈大律师,没想到你不但骗平台说案件尚在审理中,连律协也骗啊。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判决是在2025年12月出来的,我向律协投诉你已经是2026年1月了。
律协对我投诉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只字不提,却说“修改笔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我就有说法了。《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律协回函
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这是修改书记员错记或漏记的内容吗?这是撒赖,违反了在法庭上禁止反言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在二审,陈大律师继续为于XX辩护,他不再否认于XX取款,也不说于XX记不清楚了,改说于XX取出现金用于合伙,证据都给了王XX,那简直属于有奶就是娘,只要当事人肯给钱,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如果不被处罚会继续祸害好人的。因此,在律协投诉不成功,我继续到司法局投诉去。只要他一天不受到处罚,我就继续投诉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