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偷拍上司通奸,有网友称偷拍比所谓通奸更可怕,或者狡诈勒索或者散播隐私

民警偷拍上司通奸,有网友称偷拍比所谓通奸更可怕,或者狡诈勒索或者散播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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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家奴

浙江台州黄岩区一民警偷拍多段副局长通奸视频并举报,这位副局长并未受到处分,民警后因涉侵犯隐私被关禁闭还被行政拘留6日。

不服处罚的民警已提起行政诉讼,5月13日,黄岩区委宣传部通过官方微信发布称,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5月13日早些时候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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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

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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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称,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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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称,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黄岩公安局称,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说,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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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5月13日,黄岩区委宣传部也通过官方微信发布称,近日,针对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情况,黄岩区委高度重视,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有人不解,据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通奸人“未造成不良影响”,未予以处分。继续换个地方任副局长。举报人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现在对公职人员要求这么低了?道德问题,罚酒三杯。前两天看新闻,江西某局长因同事家中丧事随礼500元被免职。这里却有局长和人通奸未进行处分。真觉得各地纪委掌握尺度差别太大了。与中央提出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要求太远了。

有人反对偷拍,在没有上级立案批准的情况下,往警察局副局长的车子上装GPS和窃听器,这个行为本身就很严重。如果这个都不处罚的话,以后是不是往警察局副厅长的车子上装GPS和窃听器也不用处罚?往公安部副部长的车子上装GPS和窃听器也不用处罚?反正都可以说是为了查通奸嘛,没通奸还可以说查贪污,借口多的是。

私人这种所谓的“侦查”,绝对应该严禁。

1、警察监控他人,不管对方是什么身份,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否则任何一个警察都用“我怀疑你犯法了”就随便监控别人,那还了得?就这个案子,刑拘池文才是对的。

2、周某的通奸行为,不违法,但是肯定不应该担任领导职务了,这是严重违反官场伦理的,很为他的女下属担心。

3、当地官员对双方都从轻处理,大概是想把这个事情捂过去。

有人坚决支持这种偷拍行为,未动用公安系统而只是个人力量和智慧,并不觉得是利用公务身份,而是一个公民的行为,不是说好,但是只是为了取证而不是散播勒索用途,不能说是犯法,难道对于毒贩取证都得公开进行吗?如果这样的话,社会上的私家侦探可以全部关进去了。

对间谍、反贼、叛国者、悖伦变态者的私人监视寻证以举报,

合法不?

第三者不算?

没有证据证实,

你怎么知道它不是被间谍色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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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对周某的调查应该继续下去,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对涉案警察池文的处罚是正确的。对周某的调查应该继续下去,其利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绝不能说那是隐私挠挠痒就完事。不是尺度问题,是背后能量问题,老实官遇到这种事只有等处理,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人脉广的,基本就是会来事的,搞得到钱背后做交易的那就不是那么容易处理的,所谓从严治党,希望最后不会沦落到从严治老实官

据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通奸人“未造成不良影响”,未予以处分。继续换个地方任副局长。

这是打击举报者,还是表扬不良者?那以后谁敢轻易举报别人?大家都装老好人,这社会没得救了!如果此事件对副局长的处理不是调任了事,而是立案调查,并按党章及相关规定处理,民众对民警的处罚也不会有一边倒的舆情。

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身份多次通奸(至于背后原因只有等调查了),一个领导这么搞就应该是属于“情节严重与重大影响”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浙江纪检监察系统的耻辱,黄岩区纪委还有执纪办案的能力和信誉吗?人民无法相信该机关,应当由台州市纪委监察委或浙江省监察委启动调查

警察中的官员犯错,基本都不会处罚,因为他们掌握很多东西。警界已成法外之地。

以非法方式反腐,举报出的腐败问题必须依法处理。但“非法”的方式也要处理。这才是依法治国。

公职人员没有隐私需要保护。性贿赂依然是腐败。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与别人的妻子通奸或者是逼奸又或者权性交易难道就不应该举报?

先查纪委一干人,然后此案异地审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振振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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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为公职人员,有通奸行为,即使不违法,也是违规违纪;即使法律未能定罪,党内的行政处分也应该有的。为什么黄岩纪委不受理池举报周,却受理周举报池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是啊,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评论区里还这么多叫好的,那以后干脆对嫌疑人恢复刑讯逼供呗,破案不是轻松愉快?何况现在的法律已经没有通奸罪了,我又仔细看了看,并没有提到哪次是上班时间外出,也看不出来是上班时间搞事情。

举报人的行为或许有过,被举报人无论是否上班时间去幽会,作为公职人员与非婚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本身就属于违规违纪,只作调任算是处分吗?

说的对,可以本案里,让被举报人的下属来办这个案子,有按法律法规吗?明显违犯法规了吧。

嗯,确实,不过我们吃瓜群众也只能这么说来制造点舆论压力了,希望最终结果能让更加合法合规些吧~

问题是这个副局除了跟人通奸,在工作方面有没有其他错误,如果没有,就确实不是什么大事。

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没问题。但是当地纪委以没有造成影响为由不执行党纪处分个人觉得不符合从严治党的要求。

其上级台州市监察委应当对黄岩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开启调查

问题是这个副局除了跟人通奸,在工作方面有没有其他错误,如果没有,就确实不是什么大事。

上班时间与人通奸还不算恶劣?国家聘用你是让人上班乱搞的吗?

调查这个案子的纪委领导和同志不该内心自我谴责一下吗?党纪、作风的严就是调离?

作风问题不是问题?通奸不能靠所谓的不良影响,那个应该作为参考的次要条件。通奸居然不处分,还是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啊,不管怎样通奸,一次还是半次,不管有没有不良影响。是要逼被通奸相关受害者把不良影响扩大?

通奸未经双方配偶同意,最起码影响了对方配偶的感情,还叫没有后果吗?黄岩纪委袒护违纪官员。

通奸行为在严重违反党纪,也不符合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居然只是调离,对纪委和党纪表示很失望。

如果充斥想捂过去的想法,我感觉该进行整风行动了,党内投机分子已经太多了。

隐私权不等同于犯罪也可以不受监督之约,只能说正常的隐私即便知道也不能任意发布或告知他人造成隐私泄露,向相关部门提供不为别人所知的线索和证据也叫侵犯隐私?

个人有权利对他人进行进行跟踪、偷拍?即便是为搜集证据也是相关部门才能执行的吧?

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为啥给纪委?还不是相信你们能主持公道,既然主持不了公道,一次还是拍下来邮寄给媒体吧!

有人认为池某私拍为办案素质,池某的行为是公安警员应具备的办案素质。视频寄往纪委,无传播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相反,纪委把视频影像通报给被举报人,是泄漏党国家机密行为,直接导致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报复行为,以隐私为由公报私仇。池某举报行为合法,事实属实,购买的677元应予于办公经费报销。周某搞女人虽然对党组织是经常性行为,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加上这1次,他已搞了4次。党能饶过他,但对于人民来说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他对监狱里关押的女性构成潜在威胁。要想减轻刑罚,只有通奸。

建议:举报人的行为可能有过,被处罚或许也有法律依据(懂法的人可以科普吗),被举报人作为公职人员,其违规违纪也是事实,仅仅给予调任处理,属于处分吗?官方这样解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处理,能令民众信服吗?这是合法,公正的处理吗?

这件事其实是两个问题,不是一个问题是错的,另一个就是对的,对民警的处罚是没错,这个副局长应该另外立案调查!

一码是一码,民警检举属实应嘉奖,同时侵犯隐私应按规定予以处罚;领导违反党纪国法,不管造没造成影响都应严厉处罚,这件事本身就是严重错误的,有影响只能加重处罚,没有影响不能减轻处罚。但此次事件的处理明显有打击报复检举人、包庇被检举人的成分,上级纪检机关应对涉事领导和涉事纪委做出更深的调查和处分。2018年还这么无法无天,这一窝苍蝇不打何以安民心?

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公安局,而是黄岩区纪委没有及时介入,一是收到举报人证据没有及时处理被举报人(通奸),二是没有精准处理举报人(私下往警察局副局长的车子上装GPS和窃听器),黄岩区对没有及时处理通奸涉事人而给出的理由是失职。

黄岩区纪委上一级领导先处理黄岩区纪委相关人员。

个人有权利对他人进行进行跟踪、偷拍?即便是为搜集证据也是相关部门才能执行的吧?

你的这种说法完全就是那种脱离现实的教条主义,试问当你对一件可能侵害你权益的事产生怀疑的时候不会对嫌疑对象跟踪拍摄?

应该补充规定,违规举报,如果举报证据属实,可以免除举报人处罚。否则公道何在?要保护隐私,更要“保护”人心。法律应该人性化,照顾到具体情况。

这件事说明中国公安系统是有非常严重的政治立场问题,久处江湖,容易团团伙伙,形成不良风气了。

关键是"可能"两个字,如果他提供的证据是确定出现权色交易,那么结果是另一回事.但他只能证明是婚外情,但婚外情违纪不违法.而窃听却是违法违纪的事情.所以,这件事处理的并没有什么问题.

党员与人通奸还未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什么?如果这都不算不良影响的话,我想用不了多久就能看到不通奸无党员的入党口号啦!

嗯,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清楚,但是说这话的单位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不是未造成不良影响么?他不下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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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通奸,未造成不良影响,就不属于违纪了?中国要是判例法国家就好了,这个判例就可以全国推广了!甚好甚好!

经此报道已造成恶劣影响,请处理。

隐私权不等同于犯罪也可以不受监督之约,只能说正常的隐私即便知道也不能任意发布或告知他人造成隐私泄露,向相关部门提供不为别人所知的线索和证据也叫侵犯隐私?

看意思是道德问题,这难道不是纪律问题吗?看意思是要是要是这样就倒了,那领导岂不是人人自危

必须杀一儆百,进一步提高监督举报的门槛,谁想举报都要让他掂量掂量。

公检法应该继续保持这种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安了一年的GPS,举报后几天连淘宝卖家都查出来了,就问你们怕·不·怕,还·有·谁

这事如果只处理周,背后那帮蝇营狗苟之辈毫发无损,老实说很难相信能挽回恶劣影响,这帮家伙和他们的同类还能对党纪国法有敬畏之心?

所以我知道单位有问题,有证据也不敢举报,看来我是小心些是对的。知道大家会喷我。不过网上查一查,大部分是举报者身败名裂,被举报者无事。小部分是举报者身败名裂,与被举报者者同归于尽。不是被逼急了,傻子才举报。

群众监督风险大啊。往往这边举报,那边就给你泄密了。反腐败的人民战争打不起来啊。等纪委查吧,只能纪委神通广大。

太幼稚了。官员干部不可能只通奸无贪腐。如果有强迫,那是强奸刑事犯罪了。如果无强迫,你觉得他用什么好处吸引女人?总不成因为他长得帅吧?

没有人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是对副局长的处罚有异议。他已经承认通奸了仅仅是调职完事?背后有没有涉及权色交易?你觉得一个女人会仅仅为了爱情跟他通奸。

池某的行为是公安警员应具备的办案素质。视频寄往纪委,无传播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相反,纪委把视频影像通报给被举报人,是泄漏党国家机密行为,直接导致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报复行为,以隐私为由公报私仇。池某举报行为合法,事实属实,购买的677元应予于办公经费报销。周某搞女人虽然对党组织是经常性行为,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加上这1次,他已搞了4次。党能饶过他,但对于人民来说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他对监狱里关押的女性构成潜在威胁。要想减轻刑罚,只有

纪委没有保护举报者,按说公安局不可能知道谁举报谁,更谈不上行政处罚了。纪委的做法值得议论

两者都要罚,官员需要大罚,起码免职;警察需要小罚,警告处分,装摄像头侵犯隐私行为不对。

这个案例的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得到类似视频之后,直接举报为下下策,应该偷偷丢上网,直接造成恶劣影响,还不用你出头,自然有人处理他了,并且,哪怕事后抓到是你拍的,也就是个行政拘留吧,最多再多个十天八天。

这个案例反映了现在违纪检举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一方面对于纪委来说,没有直接证据的举报很多(因为举报的成本很低),往往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一一进行核实(投入和产出不对等),最多就是进行形式上的调查,很难查出什么结果。除非是实名举报,可能会更重视一点。但另一方面,对于举报者来说,如果不是本身是违纪违法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受害者。一般很难拿到直接证据,而实名举报的成本又太高,除非鱼死网破否则不愿意这么干。于是经常就会看到有些官员,风评极差,同事甚至社会上都知道他有问题,但是一直没被查处。我个人支持如果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确凿的违纪违法证据,并且有益于整个公共利益,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发现很多网友仇官仇富连基本是非都不分了。官员如果生活作风不正,或者有其他纪律问题没有受到应有处罚,可以通过媒体施压监察部门进行处分,但这跟这个民警侵犯公民隐私是两回事,不能以官员有作风问题就合法化民警侵犯公民隐私权这回事。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写进宪法的,“犯罪者也有人权”可是专家、律师平时最喜欢说的,结果一扯到官员,在专家、律师嘴里就什么宪法、人权都不适用了?

没有人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是对副局长的处罚有异议。他已经承认通奸了仅仅是调职完事?背后有没有涉及权色交易?你觉得一个女人会仅仅为了爱情跟他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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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的人都没造成影响,那看见并想组织部门说了的,倒是造成了恶劣影响?否则没法解释为什么普通民警的处罚比局长的重。局长和他老婆的性生活被偷拍,那是涉及隐私。局长在上班时候私自外出和别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这个是违法乱纪。

婚姻法不是法吗,为什么婚姻法可以随便违,违反婚姻法是隐私吗

婚姻法只是保护财产和来去的自由吧,有管忠诚度和道德行为伦理吗?

不用质疑纪委的人明显不懂党纪国法。党纪国法是他们解释的。

黄岩区纪委可能有问题,甚或有同样搞权色交易的。所以不敢查。警察装窃听器调查副局长,是职务行为还是见义勇为需要讨论。黄岩区公安局处罚池文案肯定涉及程序违法,也没有执行办案迴避制度。

骗傻子吗?这边一举报,那边便马上发现GPS跟踪器,显然纪委有内鬼,不过,这种通奸的事儿,人人屁股底下都有坨屎,保护他人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池文这种行为,绝对是官场伦理的大忌,人人得而诛之,支持纪委通风报信,否则,官场岂不要崩溃了。

普法了:“非法取证”

对普通公民而言,我们只要牢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款的内容即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因此,偷录的录音、秘密拍摄的视频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取证时,依然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肯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说,用威胁对方人身安全或以强制手段限制他人自由而获得的录音证据是无效的。

未造成不良影响?通奸?女方丈夫表示情绪稳定?这什么乱七八糟的?

局长违法违规、员工偷拍这是两个范围的问题

偷拍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这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正当、合法的隐私,还要看偷拍后对方怎么处理这些视频、图片

这实际上与你偷窥了单位或领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领导违规消费的发票,你拿了复印件,但你又没有权利接触这些信息,然后你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了。

从公开信息看,这名民警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妥,但作为领导,肯定是很忌惮的

这就是今天如果你揭发了单位或单位领导,甚至你的朋友圈的违法行为,你就会被孤立。

老虎体积大,很凶猛,但毕竟个数有限;

苍蝇太多,抓起来很麻烦,恐怕还要长期努力,通过净化环境来减少苍蝇的滋生。

是啊,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评论区里还这么多叫好的,那以后干脆对嫌疑人恢复刑讯逼供呗,破案不是轻松愉快?何况现在的法律已经没有通奸罪了,我又仔细看了看,并没有提到哪次是上班时间外出,也看不出来是上班时间搞事情。

我就想问问那谁来监督局长呢

只要是共产党的干部人民都有监督权宪法就有规定

共产党员是否是普通公民?党内监督标准是否是按照普通公民来的?共产党员的隐私权与党纪冲突时以哪个为准?这三个问题黄岩区党委需要回答!

警察跟踪、使用技术手段等必须是经批准的职务行为,否则,警察作为公权力随心所欲使用秘密手段,公民就无隐私可保了。尼克松为什么下台?就是因为他使用公权力窃听政敌并且撒谎!

这种举报算为民除害还是私愤还是公私兼备?

现在有没有通奸罪?没有是不是应该专门为领导职务设置一个生活作风不良罪?

党规至多就是降级降职,党规是不是应该加一条有期无期死刑?

这事我觉得就是违反党规但没有违反该怎可处理?

与中央提出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要求太远了。

个人认为偷拍比所谓通奸更可怕。今天偷拍这个,明天就可以偷拍哪个。或者狡诈勒索或者散播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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