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不是“法外特权”:驳斥为“凌晨敲梆子”开脱的三种错误言论

昨天的文章《宗教习俗不能扰民:谁给你凌晨敲梆子唤醒的权力?》发出后,三位分别来自美国、埃及、宁夏IP的用户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

针对这三种反对意见,下面就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逐一回答。

一、美国:“既然整天吹嘘文化自信宽容,就不应该歧视不同的宗教信仰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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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文化自信,建立在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石之上,绝非允许某一习俗以“传统”或“信仰”之名,行侵害他人法定权利之实。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受保护,首要标准是国家法律,而非其是否披着“民族风俗”的外衣。任何试图将宗教教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此规避监管、谋求特权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法治根基的侵蚀。

要求非信徒(以及不愿被吵醒的穆斯林)长期忍受凌晨噪音侵扰,是一种单向的、强迫性的“宽容”,这恰恰违背了宽容的本意。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受宗教活动干扰的自由。

这不是针对某个宗教信仰风俗,而是针对“噪声扰民”这一违法行为。

二、埃及:“汉族节日占道娱乐少数民族不说话,你们也别拿着放大镜找少数民族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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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民族团结,建立在双向尊重与清晰的权利边界之上,绝非一方对另一方诉求的无条件迁就,更不允许将多数人的意愿强加于少数人。

春节期间的占道娱乐若未经审批、阻碍交通或噪声超标,本身就是城管与公安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若过去存在“没人管”的现象,往往是监管缺位,但这绝不代表该行为具有合法性。

敲梆子不同于公共区域的娱乐活动,在穆斯林高度聚居、内部形成完全共识的封闭社区内,此类唤醒服务或可视为内部事务。

但一旦社区存在非穆斯林居民,或不愿被打扰的穆斯林居民,该活动的性质就转变为以多数人意愿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如今公众和法律部门对此类问题关注度提升,并非“拿着放大镜找毛病”或“狭隘”,而是社会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

纠正过去那种“因为当事人是少数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的失职行为,正是为了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一个真正值得尊敬的“礼仪之邦”,其标志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因他人的宗教信仰或风俗习惯而受到损害。

三、宁夏:“汉人放鞭炮一个月都没事,为何看我们敲梆子就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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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燃放鞭炮与持续性凌晨侵扰相类比,本身就不恰当。

春节燃放鞭炮多在白天或上半夜。而“敲梆子”唤醒晨礼发生在每日凌晨(通常为日出前),对睡眠的干扰更为直接和严重。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在此期间的噪声排放必须符合标准。无论是鞭炮声还是敲梆子声,只要在夜间超过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构成违法,应被制止。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若在规定禁放区或禁放时段进行,同样属于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各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如果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或监管疏漏,应当纠正的是那些漏网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以此为借口要求制造新的违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如果春节鞭炮扰民被投诉,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处理;同理,斋月敲梆子若扰民,也必须依法处理。不能用一个潜在的“执法不到位”来证明另一个“违法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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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三条反对意见的共同误区在于:偷换概念。它们试图将对特定违法行为(噪声扰民)的依法批评,歪曲为对特定民族或宗教的歧视。

任何习俗,无论属于哪个民族,都不能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和公民休息权的法律法规。

真正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是建立在所有群体共同遵守法律、彼此权利边界清晰的基础之上,而非一方对另一方诉求的无条件迁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扰民行为,恰恰是为了维护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作者:神奇的明明;来源:九州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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