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清并切实解决好“郭美美现象”?
——能否运用道德方式制约某些反公序良俗的社会现象
2025-12-08
近日,中央网信办公开通报了户晨风、王子柏、郭美美等所谓“网络名人”,因为煽动社会对立、炫富拜金、偷逃税款等行为账号被关闭的情况:网络世界里,有人给事实贴“虚假标签”,煽动对立搅浑水;有人把拜金当“流量密码”,扭曲价值观带歪风;有人用低俗充“内容干货”,污染生态辣眼睛;更有劣迹者想“换壳重生”,洗白过往再捞金!这些乱象,一边是谣言惑众、误导判断,一边是侵犯权益、败坏风气,堪称网络空间的“毒蘑菇”(1)。
这是日前来自《人民日报》对之的定性。
所谓“郭美美现象”是指国内“初代网红”郭美美(“郭美美May”)长期通过炫富、拜金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并因此多次触犯法律、账号被封禁的社会文化现象(2),并被列为“流量时代的典型病例。”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ements Online)的信息:
2015年,郭美美因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1年,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类食品)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此,经北京、上海两地法院的司法宣判,这位早已名声狼藉的女人,实际上已变成了颇有“案底”的服刑期满的刑事释放犯。然而,基于自己曾在网络的“影响”,此人现今还在不停地自吹自擂,并曰“随便都能挣到1000万”。
面对这样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道德、甚至不断以身试法的刑满释放犯及由之形成的社会现象,我相信,任何有点儿公德心的国人,对之大都应该是持坚决否定态度并嗤之以鼻的!
现实的问题是,这种违背公认的传统道德意识与时代社会道德规范,尽管并不害命却不择手段疯狂敛财的社会不道德现象,之所以存在并不时横行于一时,其中的根源之一,大致还是在于某些社会成员,基于各种不同原因,在某些类似不良“直播带货者”或电商“网红”的蛊惑之下不理智购买而造成的。
个人观点,对于类似现象,应该与此时广泛采取的应对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相似思路予以认定。
因此,首先需要解决这样一个认识问题。
那么,怎么才能有效解决好类似的问题呢?
从目前这方面司法实践的社会效果来看,根据现行法规对于那些类似郭美美屡屡作案而不知悔改的人,似乎一时难有根治的有效对策。根源之一在于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系,即以既定法律作为惩治犯罪的基本手段,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当时就很难对于那些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如“郭美美现象”及时予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处罚。
这也就再次提醒人们,法律与道德,其实是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两个方面——现在是应该到了尝试运用社会道德方式,约束并惩治类似不良社会行为的时候了!
现在各级党委的办事机构中都有一个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那么,如何在尊重并符合法制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发挥这个机构在引导公众分辨社会行为的是非,在树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传统道德和时代道德方面发挥作用呢?
如,通过公示类似郭美美这些人社会信用(征信)等方式,限制其这类人在本地区享有的某些社会经济权利与经营活动,……如此,对于这些肆无忌惮,危害社会,动摇社会安定基础的不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多少可以起到一些震慑作用呢?
12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今年前11个月,税务部门共查处3904户高风险加油站,查补税款41.63亿元;查处1818名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高净值、高收入人群)人员,查补税款15.23亿元。税务部门还积极支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今年以来,共有1168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取自我改正措施后,实现了信用修复,提前移出“黑名单”,同比增长40%(3)——这样做的社会效果不就很好吗?
适当改善并提高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涉及城市治安与社会治理方面的范围与权限。
如,对于曾经发生在青岛崂山的那个抢占车道并肆无忌惮侮辱退役军人的女司机。按照现行社会治安法,对之仅有最多不超过10天行政拘留,并处不超过500元罚款两项处罚规定。这对于那些已经开着了“宝马”的人来说,能起到震慑作用吗?那么,是否能够通过地方立法,经当地法院判决,将这些法律规定重复连续使用,比如执行连续三个、五个7天行政拘留和连续五个、十个500元罚款呢?
当然,这只是个人对此的一点看法,权作一个抛砖引玉的政策或具体措施上的建议吧!
我相信,只要全社会在这方面真正“动”起来,相关部门积极有所作为,并强化在此方面的舆论监督的话,这种局面并不是不能有所改观,而众人只能站在一旁,评头论足,旁观指责的了,……
初稿写于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