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国家看来,我们对于吸毒的打击和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国家一样“严酷”

【本文来自《关于“封存”的一个逆向思维实验》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懒惰佣兵
  • 既然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在内的众多国家都能把吸毒列入刑事犯罪的范畴,那就不用讨论法理了。

你说的众多国家其实并不众多。

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在我们看来很严厉,但是在其他国家看来,我们对于吸毒的打击和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国家一样“严酷”。

欧洲很多国家同样把吸毒纳入犯罪,但是他们的“罪”并不与我们的“罪”同分量,许多看似把吸毒列为犯罪的国家并没有把对于吸毒人员的长期管制纳入社会政策,这些国家的很多非医学工作不对吸毒者做限制,他们的吸毒者甚至可以参军参政,尤其是现在他们普遍在推行毒品合法化。

动态管控是2006年公安部推出的一项禁毒措施,全称”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收录了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2011年6月26日,动态管控在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中被正式纳入法规中。

动态管控是对有吸毒史的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控,《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因此动态管控一般是为期3年。戒断3年未复吸必须在监督下进行,而不是3年之内未再次因吸毒被抓。戒毒人员可以到当地社区戒毒备案,定期报到进行尿检,一般是第一年两个月一次,第二年三个月一次,第三年半年一次。三年之后通过街道社区证明,向当地禁毒部门申请消除动态管控。消除动态管控只是降低了管控的力度,并不是完全退出。其实际操作情况非常复杂繁琐,消除的权限在省级

2016年6月6日,公安部印发《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对社会面吸毒人员评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高风险是指拒绝接受戒毒的,有精神障碍的,有吸毒肇事肇祸前科或有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等其他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吸毒人员;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为中风险类;在街道中心戒毒社区的监督下,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通常会就下调到最低级别,由社区民警组织街道禁毒社工、社区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注其现实表现,即不会再对其进行频繁的尿检和盘查。

动态管控并不会因为消除或下调级别就失去作用,吸毒记录终生不会消除,它像一道枷锁永远束缚在吸毒人员身上,这就是在中国吸毒的代价。而且一旦在管控期间发现复吸,后果更加严重,将直接送往强制戒毒所进行隔离。

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切实推进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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