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建交时日本国对中国台湾问题的主场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加上尼克松访华的冲击,日本急于与中国复交。1972年4月,访华的日本民社党代表团与中日友好协会发表联合声明时共同提出 “中日复交三原则”,反映了中方对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核心立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反对任何“两个中国”等荒谬主张。

​2.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反对任何分裂台湾的阴谋与外国干涉。

​3. 所谓“日蒋条约”是非法且无效的,必须予以废除。

1972年9月,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和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在联合声明中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

——“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众所周知,开罗宣言规定:“ 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则明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清楚地划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中国的钓鱼岛,以及琉球均在日本主权之外。这一条款是我国统一台湾,维护钓鱼岛主权的重要国际法依据。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签定,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经中国全国人大和日本国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它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日本政府需依据条约规定履行义务,比如恪守其中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核心原则。

​ 至于《中日联合声明》,日本历届内阁均声称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还以此为借口淡化日方在声明中作出的承诺。但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明确写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这就从法律层面绑定了《中日联合声明》,使其各项原则和内容同样对日本产生不可推卸的法律约束。

最近这四十余年,日本国藐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公然背弃自己在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中的立场,其国家信用丧失殆尽。日本右翼猖獗,军国主义幽灵肆虐,搞事糟苗竟然企图武力介入中国武统台湾,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不管是谁,只要胆敢武力干涉中国内政,介入中国武统台湾,我们必将迎头痛击,砍下他们的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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