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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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107条,通常被称为“敌国条款”,是《联合国宪章》中一个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安全条款。

该条款位于联合国宪章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其核心内容为:“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联合国宪章第107条与《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

该条款实质上为二战战胜国(即“负行动责任之政府”)提供了法律豁免权,允许其对二战敌国(主要指德国、日本、意大利等轴心国)采取单边或多边行动,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这一规定包括军事行动、领土处置、战犯审判等战后措施。

该条款的初衷是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战败国的军事冒险行为,防止军国主义势力重新抬头,为战胜国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战败国遵守战后安排。

该条款未设定失效期限,理论上仍具法律效力。该条款提醒日本、德国等前敌国遵守国际法和战后秩序,防止其右翼势力抬头。

中国和俄罗斯认为该条款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可制约日本右翼势力。例如,俄罗斯曾援引该条款反对日本对北方四岛的主权主张。

尽管该条款在现实中已极少被实际援引,但其仍具有重要的法律威慑作用。提醒国际社会二战教训及联合国诞生的特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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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见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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