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小孩这事涉及到一个更宏观的问题:现代法律到底是“论迹”还是“论心”的?
来源:@樊百乐
#云南通报赤裸小孩事件#这个事件中真的不涉及虐待吗?
1. 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宏观的问题:现代法律到底是“论迹”还是“论心”的?
2. 总的来说,现代法律跟蒙昧的封建社会法律最大的区别是:主客观相一致,避免“客观归罪”。简单说,可能在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更多地看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不重视主观心理状态。但现代社会,无论是民法的侵权,还是刑法的定罪量刑,都同时要考虑这个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类似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这种表面上看起来侵害了别人权利的行为,也不承担责任,或者至少减轻责任。
3.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现代法律是“既论迹又论心”的。但是,这里的“论心”指的是讨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背后的心理动机。
4. 回到这个可怜的小孩子的案例中来,成年人家长不可能不知道一年四季让小孩脏兮兮地赤裸身体爬来爬去会有健康风险,也不可能不知道不给孩子上户口、不给应有的陪伴、社会化训练甚至早期教育,会对孩子身心发展有不良影响。那么,这就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明知或应知”,在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还不照着做,这要么是故意,至少也是过失。从“论心”的角度来说,这就已经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了。
5.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万一他们就是不知道这些常识呢?没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很多法律法规都已经把科学照管未成年人作为了一项监护人的强制性义务。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6. 所以,那篇所谓的通报里,说家长说了,没有虐待的主观想法,甚至还对孩子“很宠溺”。这就可以洗脱虐待行为的主观过错了吗?不行,因为“我是为你好”不是法律评价意义上的主观构成要件,而是动机。要这么说,好多晕头的家长让孩子退学,自己在家胡乱教,还口口声声说是个性化教育呢。但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