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会计所被停业,实控人夫妻及其侄子与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公司曾被行政处罚
作者
贝克街探案官
2025年7月28日,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即将申购。据公开资料,天富龙前会计师事务所曾因在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行为被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果是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23,396,226.40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天富龙主营差别化涤纶短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覆盖商务、出行、家居、健康护理、衣着等场景。
聚酯新材料主要为膜级聚酯切片,可以作为太阳能光伏板保护膜的材料,具有成膜强度高、透光率高、耐晒、抗紫外、抗老化等特性。
据天富龙招股书申报稿,公司拟募集109,000.00万元分别用于“年产17万吨低熔点聚酯纤维、1万吨高弹力低熔点纤维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但据公司招股书上会版,公司拟募集79,000.00万元用于“年产17万吨低熔点聚酯纤维、1万吨高弹力低熔点纤维项目”,取消了补充流动资金所需的30,000.00万元。但据公司招股书,公司2020年至2024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但进一步查阅公司招股书不难发现,公司两份财报,对同一年产销率等关键经营数据披露不一致,对此,天富龙 2023年06月09日提交申报版招股书后,2024年11月02日再次更新的申报版招股书中特别强调:基于产能匹配的原则,上述聚酯切片的产量及自用和对外销售数据计入差别化复合纤维的产销情况,上述少量有色低熔点短纤维及丙纶的产销数据计入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的产销情况,与财务分析部分的产销量计算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交第二份申报版招股书时,天富龙已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除此之外,被交易所关注到的问题还有天富龙实控人供应商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曾被行政处罚等。
01
实控人夫妻与供应商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在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中,交易所注意到,天富龙存在实控人、董监高,与天富龙供应商的股东及其亲属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甚至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以及接触款项,包括个人房产租金、酒店承包费、较多存现、与威英化纤、陶乃全以及其他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天富龙实控人、董监高,与天富龙供应商南京康禾化纤、上海仕进和CJ的股东及其亲属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实控人夫妇、朱兴荣存在与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实控人朱大庆存在较多大额借出款项,且与其哥哥朱宝云及其家属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陈慧存在较多大额往来,包括个人房产租金、酒店承包费、较多存现、与威英化纤、陶乃全以及其他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等。
报告期内,总经理朱兴荣账户存在代发奖金情况,与富威尔有资金往来,与其投资的相关公司江苏富勤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宇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较多往来以及其他大额借款等;报告期内,陈慧借由董秘陈雪将资金分别转给三人,合计1780万;部分员工在向天富龙及其子公司出资过程中,存在较多借款。
天富龙表示,2020年及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慧、销售部长张立忠与客户、供应商的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相关资金均为个人资金往来,不涉及天富龙的业务或资金,不涉及天富龙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朱兴荣与正新农贷的资金往来主要为正新农贷减资款,天富龙认为,实际控制人及朱兴荣与正新农贷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其个人投资事项,不涉及天富龙的业务或资金,不涉及天富龙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朱大庆与员工、朋友等人员的大额借出款项均为个人事项,除支桂龙借款尚未归还,其他拆借均已偿还。上述个人拆借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朱大庆与其兄长朱宝云之配偶王桂英、朱宝云之子朱兴荣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朱宝云与王桂英共同经营从事机械制造的晶玖汽配等企业,日常经营中存在对外筹措资金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需求。
朱兴荣曾通过和润化工向公司借款以出资富威尔。同时,朱兴荣为天富龙总经理,历史上曾以借款的形式从富威尔借出资金,用于支付技术顾问等费用,在公司规范整改期间,朱大庆借予朱兴荣资金以结清与富威尔往来。
为尽快整改历史形成的资金拆借,朱大庆于2021年7月7日转账至王桂英2,160.00万元,其中1,500.00万元借与王桂英,660.00万元赠与朱兴荣。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晶玖汽配以及和润化工对公司的拆借款。
天富龙强调,涉及的公司财务不规范事项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匹配。公司对于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已通过收回资金、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的方式整改完毕。
关于实际控制人陈慧的大额资金往来,天富龙认为,实际控制人陈慧负责打理家庭资金及各项资产,其银行账户大额银行流水主要为亲戚、朋友、员工的拆借往来,以及家庭房产出租的收入。天富龙再次强调,实际控制人陈慧资金拆借及房租收入均为个人家庭事项,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但是陈慧与威英化纤的大额资金往来,天富龙表示,威英化纤作为天富龙体系内成立最早的公司,在业务发展前期,实际控制人陈慧解决威英化纤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向威英化纤借款提供资金,形成往来。在上市规范整改期间,威英化纤结清与陈慧的历史往来余额,清偿对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
陈慧与威英化纤涉及财务不规范的事项均已通过收回资金、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的方式整改完毕。上述与威英化纤的往来的资金路径均为双方银行转账,均已准确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上体现。
陈慧与陶乃全的资金往来主要为财务不规范涉及的废品收入、代发年终奖和代收款项、资金拆借等个人事项。
天富龙强调,上述大额资金往来为个人资金拆借事项,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陈慧与洪*振资金往来是因为人资金周转需求,向朱大庆借款,因朱大庆家庭资金均由陈慧打理,因此由陈慧签署借款协议,安排家庭资金借出。借款转账时,因陈慧账户部分资金理财未到期,陈雪账户有可赎回理财,实际由陈慧及陈雪账户共同向洪*振的相关方借出资金。
天富龙强调,出于减少转账次数、简化转账流程目的,洪*振委托朱大庆直接向其所需支付的三位朋友转账。洪*振在2021年12月先归还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因其资金紧张,并且尚欠朱大庆3,000.00万元未归还,洪*振与朱大庆协商,相关借款产生的利息于一年后同其他借款一并归还。陈慧及陈雪上述资金拆借及房租收入均为个人家庭事项,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02
实控人侄子朱兴荣的大额资金往来
据招股书,朱大庆与陈慧系夫妻关系,系天富龙实际控制人;朱大庆与朱兴荣系叔侄关系,朱兴荣系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关于总经理朱兴荣的大额资金往来,除代发年终奖外,还包括与富勤电子、星宇芯联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个人投资、资金拆借。
主要是基于薪资保密,富威尔及富威尔供热存在由朱兴荣代发年终奖的情况。朱兴荣上述代发年终奖事项涉及财务不规范,所涉及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出纳个人卡,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个人卡使用不规范金额相匹配。
朱兴荣与富威尔的大额往来主要为股东分红、工资薪酬、收回因财务不规范形成的占用资金。
朱兴荣因财务不规范形成的资金占用,公司已经通过收回资金、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的方式整改完毕。上述与富威尔往来的资金路径均为双方银行转账,均已准确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上体现;朱兴荣与富勤电子、星宇芯联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个人投资、资金拆借。
天富龙强调,朱兴荣上述对外投资及资金拆借均为个人事项,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据公司招股书上会版,朱兴荣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江苏富勤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任江苏富勤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星宇芯联公司是南京八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南京八先是公司董事/总经理朱兴荣曾持有10.00%的股权,已于2023年6月转让给第三方。
天富龙强调,朱兴荣其他大额拆借主要为向亲属、朋友借款,与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相关资金流向天富龙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朱兴荣上述对外投资及资金拆借均为个人事项,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及资金,不涉及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情况。
关于和与实际控制人、张立忠、詹勇存在资金往来的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为南京康禾、益莱德、燕大贸易、上海仕进、宏泰纸管。公司与上述公司交易真实、交易价格公允。
天富龙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上述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与朋友、亲属之间的拆借往来以及个人投资等,背景及原因清晰合理。公司与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
涉及员工出资的拆借资金均有明确的来源,主要为向亲属、朋友及金融机构贷款,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除此之外,天富龙还有转贷、不规范使用票据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交易所也一并关注并要求天富龙详细解释。
03
建设项目未备案,受到次行政处罚
据问询函,公司天富龙及子公司个别建设项目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但天富龙已经取得了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主体未因该等事项受到处罚的证明。不知天富龙在日常经营中是否存在侥幸心理,同样是问询函,天富龙披露公司曾受到5次行政处罚,但天富龙强调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报告期各期滞纳金及罚款支出分别为29.82万、507.22万、58.55万。
天富龙存在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形,引起了交易所的重点关注。2020年至2023年行政处罚、滞纳金及罚款支出分别为29.82万元、507.22万元、58.55万元及3.69万元。
根据问询函回复函,天富龙滞纳金是因为公司补缴税款产生的相应滞纳金,主要为天富龙及其子公司进行税务自查后,需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应产生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事由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未严格督促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天富龙科技消防控制报警主机存在故障;天富龙科技1号厂房和2号厂房,3号厂房和4号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被占用;对检查天富龙科技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
俗话说安全生产无小事,关于天富龙IPO后续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值得市场持续关注。
© THE END